德国现行宪法是1949年制定的,当时称之为基本法,之所以如此,意在表明它是正式 宪法制定之前的临时约法,将来在德国统一之后,再来制定正式宪法。然而,两德统一 后,在1992年由联邦众议院和参议院共同组成的宪法委员会召开的大会上,就基本法的 适用与修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后会议通过了继续使用基本法的规定,而全民公决, 直选总统以及把工作权、住宅权、受教育权作为国家的目标等修改意见也都没有被接受 。近年来,德国的宪法学专家们纷纷对已在德国实施了54年之久的基本法进行积极反思 。大多数学者认为,基本法的产生本是历史的偶然,实施54年后,更是黯然失色。目前 基本法下的国家构架存在全面的结构性的错误,已成为社会发展的羁绊,亟需在政治和 社会领域进行必要的改革。现对其情况试加评述。 一、问题的提起及背景 改革基本法的呼声无疑和德国面临的现状有关。德国学界认为,德国存在许多需要解 决的问题,如社会大量失业、国家财力疲软、老龄化问题等。这些问题呼唤改革。但是 改革并不顺利,红绿党的税收改革、移民法的制定、劳动力市场的整顿、社会制度的改 革等法案均告夭折,改革受阻使上述问题雪上加霜。形势似乎在不断恶化,以至一位历 史学家振臂疾呼:我国不允许国家再继续下滑了,束手无策的政客只能把国家越弄越糟 。(注:Der Spiegel 20(2003),S.34.)但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里,以及如何改革,争论 却十分激烈。长期以来,理论界的认识莫衷一是。最近一段时间,学界的思路似乎开始 渐趋一致。大多数学者认为,德国问题的症结是1949年制定的基本法。他们认为这部法 律在战后虽给德国人带来了自豪感,其实在制定之初本出于权宜之计,完全是政治交易 的结果,经过五十多年的实践,暴露出很多弊端,特别是有关联邦制的某些特殊机制, 已不适宜再存在下去了。(注:Der Spiegel 20(2003),S.34.) 有的学者指出,1949年基本法制定者的初衷是把其作为百废待兴的国家的权宜之计。 正如基本法的序言中所述,基本法的目的为“过渡时期的政治生活建立新的秩序”。这 意味着在将来的某一天,在全德国人民自愿决定建立统一自由的德国时基本法将完成其 历史使命。就是说当所有德国人统一为一体后,基本法就不能再作为共同的宪法来使用 了。基于此,他们断言,基本法在1989年随着柏林墙的倒塌就完成了历史使命,应该退 出历史舞台。 然而,这仅是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普通德国人的心目中,宪法仍然是最神圣的。问卷 调查表明,自1994年起,基本法就取代了联邦德国经济成就的地位,成为德国人心目中 最值得骄傲的首选答案。加之世界各国纷纷仿效这部被誉为“洋溢德国司法精神的杰出 作品”:1974年的希腊和1975年的西班牙都照搬了基本法;1990年后的东欧国家保加利 亚、波罗的海东岸三国及解体后的独联体各国都借鉴了基本法;德国宪法甚至对1996年 的南非宪法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更增强了人们的自豪感。很多人认为,基本法成就 斐然,不容抹杀。 应该承认,他们的说法不无根据。德国宪法第19条对权利的规定是世界上自由、平等 、博爱的典范。如保障人的尊严,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的规定,也许除了美 国,还没有其他国家在如此广泛、有效的框架内为公民设定自由公开的表达途径。基本 法下的国家甚至允许左派的存在。(注:Grundgesetz Kommeatar,Herausgegeben von Michael Sachs,3.Auflage,S.37.)特别是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地位的安排,一改魏玛帝国 宪法把国家制度建设视为最重要的观点,把人民的基本权利放在了国家机构之前,深得 宪法的底蕴精髓,引致各国纷纷效仿。(注:BT-Dr 12/6000,S.15.) 所以,当两德合并时,人们宁愿民主德国按照基本法第23条的效力范围加入,而基本 法则被作为“德国人民曾经拥有的最好的宪法”,(注:Der Spiegel 20/2003,S.35.) 依然神圣不可侵犯地保留着。即使在巴伐利亚,其议会当年根本没有批准这个文件,后 来却宣称“再没有比基本法更好的东西了”。对此有人尖刻地评论道:“我们对基本法 的维护就好比对一个年老色衰的女人的浓妆艳抹,以使其看起来仍像处在妙龄一样可笑 。因为她根本不可能藉此重拾魅力。”不过对此很多人不愿正视,他们宁愿把基本法的 序言中关于基本法的适用仅仅限于“过渡时期”视为时代的错误,陶醉在被别国视为样 板中不能自拔。掌权者倾向于对基本法保持现状,也许是考虑到了人们对基本法框架下 的老联邦共和国化不开的浓浓情结。 在这样的形势下,有人主张保存基本法而进行局部修改。不过,这种主张受到了批评 。反对者的看法是,过去频繁的修改已经把这部宪法弄得伤痕累累。基本法修改过于频 繁:自1949年以来,基本法已做了51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去年,增加了第20条a ,把动物保护作为国家的目标。(注:Bericht der Gern VerfKom BT-Dr 12/6000,S.65 .)从世界各国看,只有新西兰、奥地利、保加利亚和瑞典的宪法才这么容易被修改。而 美国宪法自1787年以来,总共只有27条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