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4)08-0075-05 宪政(constitutionalism)包涵两个层面的内容:规训政府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作为 人类迄今为止最为完美的政治制度,宪政普遍受到世界各国的遵行。不管是名义上的或 实质上的,世界各国都标榜自己是现代宪政国家。在西方,人们普遍认为宪政是基督教 精神的产物(注:参见[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著,周勇等译《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 之维》,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页。昂格尔认为,中国没有产生法治的主要原因 在于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而超验性的宗教基础是众多历史条件中 不可或缺的一个。参见[美]昂格尔著,吴玉章等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 学,1994年版。韦伯认为基督教中清教的积极入世的禁欲主义伦理是资本主义精神的起 源。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于晓等译《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书店,19 87年版。)。既有超验的正义,又有实在的价值;既是人类理性设计的产物,又是社会 自然演进的结果。因此西方大多数国家宪政建构都相当顺利,颇有点像哈耶克说的“自 生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 order)”一般[1]。对于中国而言,宪政是舶来品,是西学 东渐的产物,一度被视为富国强民的工具。在引进宪政之初,中国既缺乏宪政的人文基 础和地方性资源,更鲜有深邃的宪政建构理论,于是百年来实现宪政成了我们的痛以及 长久的梦。深层次分析,中国在宪政建构的时候,缺少一种理性主义的成份,缺乏对其 深层次的认知,于是有了曾经多次的宪政失败。宪政到底是什么,中国宪政建构的模式 是什么,这些看来极其普通的知识,需要我们重新去把握。就此层面而言,是一种建构 理性主义,也即宪政内涵的发现。进一步分析,中国在宪政建构的时候,也缺少一种经 验主义的成份,缺乏对其发生、发展的正确认知,于是不停地改弦更张,以为写了一本 完美的宪法便可以实现宪政。事实证明宪政并不可能通过理性设计一次建构成功,需要 在实践中生长生成。宪政到底如何生成,宪政建构有什么好的经验,需要我们认真去领 会。就此层面而言,是一种经验主义,也即宪政发展的路径。中国宪政建构必须兼具理 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方法,合理构设与演进发展并举,这正是本文的阐述重点。 一、作为宪政建构方式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 从认识论与方法论的视角出发,理论上构成了差异较大的两大哲学流派,一派是以英 国哲学家为主的所谓“经验主义”,另一派则以欧陆哲学家为主的所谓“理性主义”。 前者由弗兰西斯·培根肇始,由霍布斯承继,而至洛克加以了系统化的论证。休谟则将 这一理论推到了极端。后者由笛卡尔首创,而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是后起的重要代表( 注:哈耶克也有类似的划分,名称则为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和建构论的理性主义。前者认 为:人类的“各种自由制度,如同自由所造就的所有其他事物一般,并不是人们在先已 预见到这些制度所可能产生的益处以后方进行建构的”,因此,“制度的源起并不在于 构设或设计,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来的实践。”哈耶克强调,这种存续下来的实践的特 征就是“赢者生存”。而建构的理性主义则与此相反,他们认为,“人生来就具有知识 和道德的禀赋,这使人能够根据审慎思考而形构文明。”参见[英]弗里德里希·冯·哈 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册),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1页以下。)。 前者主张认识源自经验,感觉经验比理性知识更可靠,认识对象是客观物质世界及其中 的实在事物,认识主体是人,真理的标准是客观的。后者主张,认识源自天赋观念,理 性知识比感觉经验更可靠,认识对象是精神性的东西,认识主体是不依赖于身体的精神 实体的心灵,真理的标准是主观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成就了哲学的发展,但是 ,作为两大哲学流派,其区分也是相对的。洛克对感性经验可靠性所持的是保留性态度 ,笛卡尔则认为观念“有一些是从外面来的”。或许,在二者的差别性下面,潜蜇着某 种共同性[2]。 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在法学方面的最广泛应用,莫过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分, 很显然前者以理性见长,后者以经验取胜。因应于宪政建构方式中,理性主义要求“合 理的政治行动必须建基于对我们的理想国家的相当清楚和详细的描绘或蓝图,还必须建 基于通向这个目标的历史道路的计划或蓝图。”理性主义者希望借助自己的理性设计出 一整套完善无缺、运行良好的理想制度。经验主义认为“制度的源始不在于构设与设计 ,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来的实践。”立法可以发现并记载一切,但却不能凭空制造一切 ,那种希望制定一个详尽无遗的宪政制度,创制出一个崭新秩序的企图是不符合现实的 。经验主义者认为法律不在立法而在司法,不在于书面上的条文规定得如何丰富严谨, 重要的是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运用和实践。如果说理性主义造就了西方宪政国家的不朽 构架的话,那么经验主义的作用则体现在使宪政拥有连绵不绝的活力的贡献上。作为后 发型的国家,中国的宪政建构必须兼采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长,从整体上推动宪政的 建构与发展。 中国的宪政建构为什么需要理性主义?这是因为经过几个世纪积淀,世界范围内的宪政 理论体系已然建立,对于先进的政治文明我们就应当进行模仿与移植。以一种理性建构 的方式来确立中国宪政的模式及理念,这正是中国人理解与构设宪政的关键所在(注: 有学者认为立宪主义在当代的第一大课题就是如何在全球范围内推动立宪主义国家的建 立,最终都能成为立宪主义国家。但许多地方的人民都对宪政既缺乏理论上的认知,又 没有生活上的经验或文化传统上的基础。参见陈弘毅著《法理学的世界》,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宪政是形而上的,宪政形具超验之维,在中国如何 进行宪政启蒙,如何树立宪政理念,有学者提出要使“儒学与宪政”结缘[3],初衷颇 好,但笔者认为在当代中国,将如此重大的问题寄托于儒学是不符合现实的,儒学的内 涵是难以承载宪政对人类社会的巨大关怀的,解决问题的惟一出路可能在于用理性建构 的方式重塑我们对宪政的理解与认识,只有从思想深处唤起人们对于宪政的关注与信仰 ,宪政建构才会顺利一些,因为往往思想的理性是一切行动的指南。马克斯·韦伯说: “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我想理 性主义对宪政发展的意义可能正在于此。任何一种可欲而美好的制度都来源于人类的思 想道德,宪政建构的理性主义将使我们每一个人的心灵重新受到涤荡,这种力量可促使 着中国宪政的早日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