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4)04-0071-06 近年来,学生诉高校的不当处分案不断发生,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法 制的进步和学生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敢于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 面,也凸显了学校惩戒权的强大与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软弱无力,两者之间的冲突正在 加剧。 一、学校的惩戒权与学生受教育权 (一)学校惩戒权的涵义、存在的客观性、性质界定和法律依据 惩戒是指法律主体基于特别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于违反一定义务者所进 行的管教措施。这种特别身份关系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与员工、 学校与学生以及家长与子女之间,基于这种特别关系,法律赋予一方有权单方决定对另 一方实施惩罚。大学惩戒权是指大学为了教育或管理上的目的,对在校学生的行为制定 若干规范和准则,并对违反或不能达到要求的学生单方施以惩戒的权力。[1] 惩戒权之所以存在是有其客观必然性和合理性的。其一,维护学校自治的需求。现代 学校作为公共教育的提供者担负着为国家、社会培养专门人才的重任,学校作为一个独 立追求学术自由的机构,可以按照自己的标准和价值去培养自己的学生,为保障学校实 现其学术目标和价值目标,法律应该赋予大学生教育教学过程中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的 权力,[2]这也是大学自治的应有之义。其二,维护教学秩序,实现教育目的的需要。 教育作为一种社会设置,要完成它的社会设置使命,就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教育、管理行 为,而正常的教学活动秩序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来保证实现,这自然就需要赋 予学校管理和规范学生行为的权力:对于学生违反规章制度、有损集体利益、有碍顺利 实现共同目标的行为实施惩戒,从而确保教育目的的实现。 传统的教育法理论认为,学校作为现代教育的主要载体,实际上是接受了国家授权代 行管理和教育学生的“父母权利”,学校惩戒权是过去家长权在现代社会的延伸。学校 作为权力主体,对学生具有支配权,学生在广泛范围内接受学校的控制,学校作为权力 机构可以在法律无依据下,可根据校规、校则对学生进行惩处,学校具有广泛的管理、 处分权,惩戒权作为学校管理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本质上无疑是一种公权力。 审视我国立法,并没有使用“惩戒”一词,我国的立法中多使用管理或处分等概念来 替代。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享有“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利,教育部1994年颁布的《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也规定“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七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以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这些规定 可以看作是我国法律对于学校惩戒权的确认和维护。依据原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可以将我国的大学惩戒权分为学籍惩戒和纪律惩戒两种。学 籍惩戒指的是学校给予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重修、留降级、休学、停学、退学和不授予 学位的处分;纪律惩戒则是指学校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 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六种处分。 (二)学生受教育权的涵义、价值意义、法律依据和内容 受教育权指的是为确保公民健全人格及健康幸福的符合人性尊严的生活,而由学习协 助者协助学习的一种权利。[3]受教育权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项普遍的法定权利,是 当代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今社会,受教育程度已成为人们实现劳动权的一个关键 因素,而且人对社会发展的适应权也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受教育权,受教育权直接影响 着人的个性发展权、对社会成果的享受权和对社会发展的参与权。[4]正因为受教育权 在现实社会中的极其重要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已将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 宪法权利固定下来,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教育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把受教育权确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是全体公民,不同的教 育阶段和形式产生不同的主体,如儿童、大学生、成人,其受教育权的内容也不同。根 据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的规定,大学生作为受教育权的主体,其受教育权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即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有学业成 绩或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 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 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等权利,此外还有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的权利;组织 学生团体以及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的权利。 二、惩戒权与受教育权的冲突 我国是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进行扩大高校自主权改革的,它改变了我国原有的教 育管理体制模式,由政府将大部分管理权力下放给高校。随着学校自主行使决定权的行 政事务范围不断扩大,学校在惩戒学生上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加之规范学校管理的 法律法规的缺位,学校完全有权依据内部规则对学生进行各种惩戒,限制或剥夺学生的 权利。甚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如开除学籍)。由于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的影响以及事实上双方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往往很容易 受到学校方的侵害,学校惩戒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日益突出,大学生因其受教育权 受到学校惩戒行为的影响和限制而与学校对簿公堂的现象也日益增多。这种现象背后反 映的是现行法律体制的不足,主要是以下几方面原因所致。 (一)实体规则方面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