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下半年以来,因拆迁补偿问题,杭州市退休教师刘某及一些居民到各级政府部 门上访,指责拆迁不公,并提出拆迁条例违反宪法有关保护公民房屋、公民住宅不受侵 犯等条款,但上访没有得到有效回应。2003年3月7日,刘某与另外十余名普通市民身着 写有“维护宪法人人有责”、“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住房所有权不许剥夺”等字样 的白大褂,在杭州市上城区政府门口“宣传宪法”。他们意欲通过这种“新颖生动,引 人注目,合理的、理性的普法形式”宣传宪法、维护宪法,并以此增加人大代表和区政 府官员及过往群众对宪法的重视。林来梵教授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在宪法学上称为意 见的表达,是法律意义上的言论。[1] 那么,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言论呢?这一问题不仅是本案例事实认定的关键,更是探讨 和研究言论自由及其保障这一宪法学重要课题的理论前提。本文欲从论理解释角度,探 讨言论的涵义,厘定法律意义上言论的内容。 二、言论:一个多义词 从语义学角度解释,言论即是:“言谈,谈论。也指发表的议论或意见”(《辞海》) ;或“关于政治和一般公共事务的议论”(《现代汉语词典》)。 那么,宪法学意义上的言论又是什么含义呢?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宪法上的言论包括纯粹言论(pure speech)及象征性言论( symbolic speech)。所谓象征性言论,是纯粹言论的对称,是指“带有足够交流成分的 行为”。[2]按《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即为:对某一问题表达意见或思想的行为 。[3]如抗议越战而戴黑纱的行为、焚烧征兵卡、国旗的行为、表示抗议而露宿街头公 园的行为等,即带有“言论成分”的“表达式行为”(注:把行为当做人类的意念表达 和自我实现的基本方式,这类行为被称为“表达式行为”。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美 国宪法(上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81.)。那么,所谓纯粹言论,是 以口头或书面语言表达意见的行为。 在我国,学界对言论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甄树青博士曾将专家学者关于言论自由的 概念归纳为10种,(注:(1)狭义说。即言论自由只是以口语表达思想、意见的自由。(2 )中义说。即言论自由的外延囊括出版自由和狭义言论自由。(3)说话、聆听自由说。(4 )说话、聆听自由与内容不受干预说。(5)基本广义说。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 自由。(6)广义说。包括书写、印刷、艺术形式和广播、电视、电影等现代传播媒介形 式出现的言论。(7)更广义说。言论的形式包括谈话、演说、通信、投稿、写作、表演 、设计、研究和出版。(8)政治言论自由说。言论仅限于政治法律用语。(9)言论内容不 受干涉说。(10)言论目的与内容不受干扰强调说。详见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5~40.)其中涉及到对言论含义界定的主要有以下5种:(1 )狭义说。即言论只是以口语表达思想、意见。(2)中义说。即言论自由的外延囊括出版 自由和狭义言论自由。(3)基本广义说。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4)广义 说。包括书写、印刷、艺术形式和广播、电视、电影等现代传播媒介形式出现的言论。 (5)更广义说。言论包括发表政治性或政策性见解、学术性成果和文艺作品;包括向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批评、申诉、建议以及向司法机关起诉和应诉。言论的 形式包括谈话、演说、通信、投稿、写作、表演、设计、研究和出版。笔者按解释的尺 度,将其简单化为以下两种:一种为字面解释。所谓字面解释,即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 字面含义所做出的解释。[4](P341)甄树青博士书中所称的狭义说即属于字面解释。依 字面解释,言论即是以口头表达为形式的表现行为;[5]或意见之以口语表示。[6]甄树 青博士本人也持这种观点,并强调言论的口语性。他认为:“言论自由的最显著特征是 它的口语性。它专指人们采用口头语言的形式或说话的手段的自由。”[7]另一种为扩 充解释。扩充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含义的解 释。[4](P342)包括甄树青博士所归纳的中义说、基本广义说、广义说和更广义说。依 这种解释,言论自由之言论不仅限于通过口头表达思想、意见,还包括思想、意见表达 的书面形式,甚至包括研究、文艺创作、申诉、控告等其他表现形式。 显而易见,美国对言论的解释就不是按照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而是予以扩充解释。美 国法院认为,宪法文字和条款通常作广义的扩充解释,而不作狭义或字面的解释;对基 本权利条款尤其须作扩充解释。[8](P39~43)当然也有采用字面解释的国家,如日本。 在日本宪法中,“言论就是像演说那样用语言来表现思想”;[9]是指“口述的自由”[ 10](P213)。为什么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又应该采用哪种解释呢? 三、言论之论理解释 法律的解释方法有很多种,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会得到不同的解释结果。那么,我们 到底应采取哪种解释方法呢?要回答和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借助法律解释规则。一 般来说,当一种表述方式依其语言用法有多种意义可能性时,通常可对所要解释的文字 的整个条文及其相互关系予以考查,并结合立法原意,最后确定它应为何种可能性。[1 1](注:扩充解释概念本身就包含了对立法原意的判断。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4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 5.222.)因此,在对言论的解释有复数的结果时,要确定宪法上言论的准确含义,我们 只能放弃语义解释方法,退而求其次,采用论理解释。其实,前文所述美国、日本宪法 中言论的含义,就是论理解释的结果。 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 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对 于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条款,虽然制宪历史只提供很少的立法指导,但美国法院一向将 其作广义而不拘泥于字面的解释。比如在巴基案[12]中,法院就明确提出:学术自由虽 非宪法明定列举的基本权利,但已被认定为与宪法第1修正案具有特别关系;学术自由 应属于宪法第1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内特别保障的权利。[13]又如在波斯顿第一国家银 行案[14]中,伯格法官指出:新闻自由包含于宪法第1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之中。他说 :“事实上,在第1修正案之前,绝大多数使用‘言论自由’一词的评论家,经常把它 当做新闻自由的同义词。”宪法第1修正案“属于所有使用言论自由的人……有些人寻 求通过报纸来传播观念,有些人则给予讲座或讲演,并试图通过发表作品广泛传播来扩 大听众。”[8](P388~389)不仅如此,法院还将有交流成分的行为也解释为言论。如在 奥布莱恩案[15]中,法院就承认奥布莱恩毁灭征兵登记卡的行为是一种言论。(注:联 邦上诉法院认定:1965年国会修正《普遍军训和服役法》剥夺了言论自由,而判决联邦 立法违宪。虽然,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但并不否认奥布莱恩等的行为中有言论的 成分。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美国宪法(上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00.381~383.)在廷克案[16]中,法院认定廷克佩戴黑纱是为了表示他们对越战的不满 以及他们停战的倡议,并通过这种方式让其他人知道他们的观点;他们的行为是不超出 宪法第1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典型的象征性行为(the type of symbolic act that is within the Free Speech Clause of the First Amendment)。[17]这样的解释,也许 会使我们产生这样的印象——过于扩充或扩张了言论一词的含义。其实不然,这种扩充 解释是表达自由概念产生和使用的一种必然结果。在涉及言论自由的案件中,法院在阐 述、论证判决理由时,常使用表达自由这一概念。比如在廷克案中,法院就在多处提到 表达自由。联邦最高法院在阐述学生是否享有宪法权利时,就使用了表达自由一词;认 为学生被赋予了表达他们观点的自由。通过法官造法,宪法第1修正案已成为表达自由( freedom of expression)条款(注: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表达自由被解释为“由 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Black's Law Dictionary(5th),West Publishing Co.,1979,p.598.)。正因为如此,法院将有交流成分的行为解释为言论,也许超出了言论的“射程”,但并不超出表达的“射程”;也正因为如此,象征性行为顺理成章地被纳入第1修正案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