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4)04-0037-05 一、新闻采访中的“暗拍”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最近几年,新闻记者在新闻采访(尤其是“暗拍”)中,经常发生和公民的隐私权相冲 突的事例和案例。“暗拍”在揭露腐败、违法、犯罪等社会丑恶行为和现象中成为一个 很有效的手段,加之在中央级的一些权威性媒体上不断地播出和频繁出现,无形中起到 一种“示范”作用和“合法性暗示”作用,进而越来越成为新闻机构尤其是电视媒体的 “法宝”,(注:有一篇题为《<焦点访谈>的暗访时代》的文章,详细介绍了“暗访” 的“八大好处”,说:“暗访时代已在不知不觉中到来”。摘自《实话》一书,文化艺 术出版社出版,曲长缨文。转引自《法制文萃报》2001年11月8日第11版。)成为媒体发 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重要手段。客观地讲,这种通过“暗拍”而揭露出的腐败、违法 、犯罪行为为数不少,对于及时破获案件,遏制腐败、违法、犯罪行为,发挥新闻舆论 监督作用等方面的确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但是这种手段的运用,并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 ,(注: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1条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 、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这里所称的“专用间谍器材”就包括了暗藏式窃听和窃照器材 ,以及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且难免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 名誉权等人格权益,由此也必然会带来与此相关的权利冲突问题。此外,它潜藏着的一 个深层问题是:由于播出的“暗拍”大多是用来揭露腐败、违法、犯罪嫌疑的,而因暗 拍侵犯公民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的事例很少会出现在媒体上,在有的情况下,记者 甚至冒着生命危险去暗拍采访和调查,这就更增加了这种暗拍行为的正义性和悲壮性。 目的的“正当性”掩盖了手段的非正当性;小的不正义被大的不正义所冲淡和掩盖,程 序正义让位于实体正义。这正好和我们长期以来养成的忽视程序的传统相吻合。这样长 而久之,会更加剧我们不重视程序的传统和习惯,对法治的塑造是很不利的。但是,由 于“暗拍”的有效性和“正义性”,在中国目前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且程序性行为并不奏 效的情况下,这种暗拍行为便获得了它的社会基础和政治支持。但它由此而付出的代价 和产生的副作用也是很大的。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记者采访权的限度是什么,采访 权合法行使的方式是什么以及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限度又是什么。与此相类似的权利冲突 的案例和事例还有前些年张艺谋导演的电影《秋菊打官司》中被偷拍的妇女贾桂花诉青 年电影制片厂侵犯肖像权案,和近几年来北京、上海等地兴起的带有“私人侦探”性质 的所谓“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注:参见曲新久《“私人侦探”: 合法?非法?》,《检察日报》2001年7月10日第3版;刘畅《“私家侦探”是一把双刃剑 吗?》,《中国青年报》2001年7月9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带来的新问题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发布了一个《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 02年4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 证据。”这个解释公布后,一些媒体打出了“偷拍偷录证据有效”、“偷拍偷录合法化 ”的标题文章,一些靠偷拍、盯梢谋生,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私人侦探也从这个规定 中误读出他们的行为从此可以“合法化”的“依据”。英国《经济学家》2002年7月20 日发表了一篇报道,题为《中国私人侦探业:非法但红火》。该《参考消息》2002年7 月25日第8版报道,2001年中国通过的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有过错一方要付给无 过错一方经济赔偿,于是,请私人侦探搜集婚外情证据的人越来越多。2001年12月最高 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认为公民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秘密录 音录像制品在民事案件中可以被法庭采纳,“此举促进了该行业(即私人侦探业)的发展 ”。以前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手段获取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用,但是按照新证据规 则关于“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采取偷拍偷录手段获得的证据有可能被法院认可。由 于新证据规则对搜集证据的主体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当事人举证困难,法庭又因客观 原因而无法搜集证据的情况下,必然有一些当事人要通过种种渠道,想方设法借助“朋 友”或者“熟人”的力量,进行秘密搜集证据的工作。中国的“福尔摩斯”将从梦幻降 临人间,法律该给他们规定点什么了。[1] 新闻媒体也从这一司法解释中找到了“偷拍”、“偷录”“合法化”的依据。《合法 的“偷拍偷录”4月1日起可作证据》写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对“偷拍偷录”的资料是否可以用作证据做出了解释。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 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 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中国青年 报》发表《新闻报道的司法保障》一文,指出:如果有法律对新闻采访者的权利做出明 确规定,比如规定采访者的正常暗访权,赋予采访者自由录音录像的权利,就能从证据 方面解决新闻报道的两难处境。因此,这次最高法院通过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际上 弥补了新闻采访和报道完全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北京青年报》上的一篇《除了“偷 拍”还有别的》的文章说:现在,带着“针孔摄像机”偷拍“黑窝点”,已经成了电视 新闻中最抢眼也最解气的节目。如果这样的采访方式能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说法,记者们 就能少遭遇些尴尬。至于在“偷拍偷录”的过程中,怎么就叫“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或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怎样才是“合法的”偷拍偷录,恐怕还得权威部门再 对司法解释进行解释才行。《媒体偷拍偷录合法化的意义何在?》说:偷拍偷录是暗中 进行的,在批评性报道的情况下可能悖逆采访对象的个人意愿,或者直接接触采访对象 的某些不愿为人知晓的隐私。但是这也并不能说明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因为与保障社会 公众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相比,批评报道中被采访者的有关个人意愿和涉及公众利益 的个人隐私应退居次要地位。(人民网,200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