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格从“相对人诉讼规则”延伸到“相关人诉讼规则” 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科书中,往往将原告定位于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注:姜明 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一版,第334页。)在 审判实务中,也经常将原告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而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 害关系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具体行政行的相对人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具体 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就无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获 得司法救济。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借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 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 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规定,在其第12条中明确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 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 而解决了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从此 ,也界定了中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从“相对人诉讼规则”延伸到“相关人诉讼规则” 。 基于前述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的规定,行政许可案件中的原告资格问题将有如 下表征: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正如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 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 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凡属于认为符合法 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或者行政 机关故意刁难、施加额外负担,或者科以义务性条件的,申请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 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 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又如该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二)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 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范围容易确定,但受行政许可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如何确定则 是原告资格的难点。在美国,个人或者组织只要实质的利益受到不利的影响,而且这种 不利影响的发生和行政决定的关系不是过分间接就属于利害关系人,既包括直接利害关 系,亦包括间接利害关系。所谓的不利影响不以经济利益为限,包括非经济利益在内。 在我国台湾地区,因程序之进行将影响第三人的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行政机关得依 职权或依申请,通知其参加为当事人。(注: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 002年9月第一版,第1041页。)在审判实务中,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主要有以下 几种比较典型: 第一,相邻权人、环境权人问题。相邻权是一个民法概念,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 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相邻主体经行政机关许可、批准实 施后,拥有相邻的一方认为行政机关的许可、审批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 讼。例如,在建筑许可中,与建筑所在地相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批准、许可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又如行政机关批准一方当事人使用某块土地,涉及相邻一 方当事人的邻地通行权、邻地使用权等;行政机关批准河道上游的当事人使用水源,涉 及到河道下游的当事人利用水源的权利等;再如水库大坝以及机场建设的用地许可,不 仅直接与建设用地相邻而且受该建设直接影响的任何人都可能是利害关系人。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权受到愈来愈多的人的关注,环境权人认为在其居所附近正在 修建的建筑物破坏了景观,对批准建筑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对该环境权人 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行政诉讼法的本意以及发展的趋势分析,应 当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因为行政诉讼的另一重要功能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 公共利益,并不仅仅以救济当事人的权利作为唯一功能。 第二,竞争权人问题。公平竞争权在行政许可法中有专门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有限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 的行政许可,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这是行政许可法的一大制 度创新。为此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 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 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行 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 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所谓本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是指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 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这类事项在学理上称为 特许,特许在性质上是赋权行为,通常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 权利,如海域使用权许可、客运牌照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许可等。由于该类许可主要 是对稀缺资源进行配置,有一定的数量限制,这就决定了特许只能为一定数量的申请人 享有,并且特许一旦授予某一个人或者组织后,就排除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享有该项特 许的机会。为防止行政机关借特许为某些人或者组织“设租”、“寻租”,谋取私利, 行政许可法专门对特许规定了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