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246(2004)04-0031-05 据《南方周末》报道,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银树村考生曹志衡(女)2002年被四川大学 新闻学院录取,但因其父曹广明有2400多元的“历年欠费”未交,村委会及镇政府以“ 结清该户所有陈欠,方可办理子女入学手续”为由,拒绝为该考生办理《户口转移证》 等相关手续。[1]从此案可以看出,镇政府所依据的理由不具有正当性,即镇政府拒绝 办理手续的行为和其依据的理由没有必然的联系。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这实际上违背 了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本文专就这个问题略陈管见。 一、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涵义 对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涵义的理解需建立于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现状的基础之上,因而梳 理学术界已有的各种观点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德国,行政法学者通常在论及附款的行政行为、双务合同、裁量权的行使等方面时 提到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如毛雷尔先生在其著作中提到“附款必须与主行政行为客观上 关联,并且符合比例原则。一般裁量原则(如遵守法定目的、实质正当性、不同利益的 考虑和权衡等),在这里适用。”“双务合同是指设定对等义务的合同。为了保护公民 ,防止出卖主权,这种合同在具备特定的条件时才具有适法性:公民的对待给付必须(1 )符合特定的目的,(2)为了执行公共任务,(3)适当,(4)与合同中的给付具有客观的联 系(所谓的禁止不当结合)。”[2]沃尔夫先生认为,“出售裁量权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的 行政义务联结[即不当联结禁止(Kopplungsverbot)]。”[3] 在我国台湾地区,学界对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有各种各样的称谓与表述,如不当联结禁 止、实质关联性之要求(das Gebot der Bezueglichkeit)、相关性之要求、不正当对待 给付之禁止、搭附禁止原则、禁止不当结合原则、连结负担禁止原则( Koppelungsverbot)等不一而足。学界亦多在附款行政行为、双务契约等领域论述该原 则。例如,陈新民先生认为,搭附禁止原则(Koppelungsverbot)、联结负担禁止原则( Koppelungsverbot)指行政权力在为附款之行政行为时,不得课与本行政处分主要目的不 相当之负担。[4]陈清秀先生认为,“禁止不当结合原则系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人 民的给付间,并无实质的内在关联者(特别从法律授权观察),则不得互相结合(即不得 互相有依存关系)。”[5]翁岳生先生认为,“行政处分之附款不仅不得抵触行政处分之 目的,更必须与行政处分之目的具有相当之关联。”[6]吴庚先生认为,“双务契约之 订立须合目的及比例原则且应有实质上之关联即禁止不当结合(Koppelungsverbot)”[7 ]。黄异先生认为,“人民的义务与行政机关的义务,有事实上的关联性。所谓事实上 的关联性,是指人民的义务与行政机关的义务应涉及同一事项。”[8] 学者赵义德先生曾著专文分析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认为“以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称之较 能表现其内涵(与其他称谓相比较——本文著者语)”;所谓“联结”,通常乃指行政机 关要求人民受一定之不利益,并以之结合与行政机关之一定作为或义务者而言。不当联 结禁止原则所禁止者,不是上述所有之联结,而是没有事理上关联(sachlicher Zusammenhang)的联结。亦即行政行为与人民之给付间无实质内在关联者,则不得互相 联结(即不得互相有依存关系)。该原则最主要之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机关以职务上本应执 行之事项,作为讨价还价之对象,亦即禁止行政机关利用其优势之地位,将应执行之事 项作商业化之运用。据此,“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之概念,其最主要之涵义在于要求行政 机关追求一定行政目的之同时,须认真考虑相对人之侵害是否合理妥当,以保障人民宪 法上之基本权利。”[9] 在大陆学者的著述中,根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仅有一例,即余凌云博士在论述行政 契约的分类中有关德国行政契约的分类之互易契约(也译为双务契约)时在正文与注释中 提及禁止联结负担,并引用印度学者赛夫的观点,认为禁止联结负担在英文中找不到恰 当的对应词,它指的是禁止将法定利益或责任与法律所不允许的对待给付相联结。行政 机关有责任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能依赖于相对方是否提供对待给付而作出,除非符合法 律规定的严格条件。注释中,余凌云博士还顺带提及台湾学者陈新民博士的观点,即认 为使用禁止联结负担不如使用“搭附”禁止准确。[10]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虽常适用于行政法领域,但其应属公法 原则,适用于整个公法领域,因而其涵义界定也应着眼于整个公法领域。禁止不当联结 是指国家公权力的运作中,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与公权力的目的保持合理正当的关联。换 言之,公权力行使所选择的手段必须符合公权力目的,禁止手段与目的之间的不正当、 不合理的关联、联结。 二、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法律地位 从法理角度分析,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法律地位主要是: (一)公法原则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始于古代罗马,一般说来,涉及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为私法,涉及 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为公法。广义的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各种诉讼 法和刑法等。狭义的公法指的是宪法和行政法。人们通常所说的公法指的是狭义的公法 ,即宪法和行政法。[12] 由于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拘束所有公权力——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作,适用于 整个公法领域,对于立法裁量权、行政裁量权和司法裁量权的行使均具有限制、拘束作 用,因而其属公法原则应无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