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4)03-0045-04 一、宪法是确认和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根本法 根据洛克的观点,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的权利,私有财产是人为了生存,通过自身 的劳动使产品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所以,财产权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 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 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洛 克从自然的共有物出发,认定财产权始于劳动,由于财产是保障人的生存所必需的,因 此它是其他人权的基础。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有捍卫自己财产的权利,但为了人 类“更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人 们必须组成政治社会,而“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 ,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 由于洛克的财产权理论认为财产权是一种纯粹自然和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因此被学者 称之为自由主义财产观。当然,洛克在探讨私有财产权时并没有否定私有财产的限制, 他认为,“同一自然法,以这样的方式给我们财产权,同时也对这种财产加以限制”[1 ],这种在自然状态下的限制即以每个人只能获得其所需的部分为限制原则。在政治社 会,个人在转让权利时即授权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法律对土地及私人财产行使管辖权。学 者莱斯利·阿穆尔认为,洛克的学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美国的宪法和宪政,特别是其 自然法思想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宪法原则。阿穆尔认为:“洛克学说中的重大和主要的目 的是指人们最初结合成国家的目的,而不是指维持政治社会的目的。”[2]我国也有学 者认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的充公条款受到了洛克自由主义以及共和主义的双重影 响,自由主义者强调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是为了使私人权利具 有对抗政府权力的性质;而共和主义者强调财产权是一种社会责任,强调政府立法对财 产权的限制。实际上,自由主义财产观昭示的是财产权利的起源及其不可侵犯性,体现 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价值,即私有财产权是具有对抗政府权力的权利,这一价值奠定了市 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宪政基础[3]。而共和主义财产观则是在承认私有财产的对抗性质 的前提下,强调政府对私有财产的管辖权,调和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为 私有财产施加社会责任。两者在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上并无根本冲突。 既然私有财产权是必不可少的人权,人类组成政治社会的目的在于防止对私有财产权 的侵犯,更好地保护财产权,并且,考虑到在社会生活中,财产权可能受到来自他人其 他国家以及其他有组织的公共权力及公共机构的侵犯,政府就必须制定法律对侵犯财产 的行为进行制裁,以保护政治社会的秩序。对于私人财产受到他人侵犯的情况,由民法 和刑法对之加以保护,通过追究侵权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达到保护的目的。对于私人财 产权受到其他国家侵犯的情况,政府必须组织国防以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在存 在国际法律秩序的前提下,一国公民对他国的侵权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寻求救济。 第三种侵犯私人财产权的情况在所有的侵权情形中最为严重。如上文所述,人们组成 政治社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包括财产权在内的一切人权,但是政治社会必须要有执行公 共事务的权力机构。权力机构不仅有权制定财产的合法性标准,为保障私人财产权不受 侵犯而制定法律规则;而且,权力机构有权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财产权进行规制,即限 制财产权的行使并有权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和征用或者改变私有财产权的性质。由于包 括政府在内的一切公共权力机构具有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力量,一般的私人是无法与 之抗衡的,政府的强制力可以通过一切自己认为“合法”的手段来剥夺私人的财产,并 对公民的个人反抗施加暴力,因此,政府是公民私人财产权最危险的侵犯者。既然人类 社会的生活不能没有公权力,更不能没有政府,公权力的存在既有可能保护人权,同时 也可能摧残人权。基于这种考虑,人们制定宪法的目的之一就在于授予政府权力,同时 又要对这种权力施加宪法上的限制。 二、政府规制私人财产宪法规范之比较分析 所谓政府规制,是指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在宪法授权的范围内对公民的私 人财产进行征收征用或者强制。从政府行为的性质来看,政府的规制可以分为立法规制 和行政规制两类。立法规制是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进行的规制,而行政规制是行政机 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私人财产进行的规制。既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制私人财产是一 种宪法上的权力,因此,有必要对政府规制的性质进行分析。 政府规制体现一种强制性的权力。由于西方国家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后,私人资本 对社会整体利益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宪法授权政府规制私人财产的权力有所加强,在 法理上也认定个人财产是社会的产物,必须要承担社会责任。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 种观念得以进一步发展,人们几乎普遍认为私人财产权是一种应该对其加以限制的人权 。不过在政府有权规制的前提下,我们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政府规制不是要否定私人财 产的宪法地位,不是说政府的规制是不受限制的权力。相反,宪法授权政府规制私人财 产并没有放弃这样一种核心理念,即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对抗政府的人权,宪法授权政府 规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私有财产权而不是要剥夺这一权利。所以,与其说这是宪 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限制,不如说这是宪法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和限制更符合宪政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