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4日上午,在意大利首都罗马新城区的帝国大厦召开的欧盟政府间会议( Intergovernment Conference)讨论欧盟制宪筹备委员会提交的欧盟宪法草案文本,将于2004年5月1日由欧盟扩大后的各国首脑在罗马正式签署的欧盟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提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而一个国家间的联盟组织制定一部宪法是从来没有过的。欧盟制宪无疑是对传统制宪权理论的挑战与发展。本文通过回顾欧共体法/欧盟法的产生到欧盟制宪的发展历程,探讨欧盟制宪对传统制宪权理论的继承与挑战,审视欧盟制宪对理论和实践的贡献。 一、欧盟制宪是对传统制宪权理论的继承与挑战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一词始于18世纪。它还有其他不同的名称,如宪章、国法、约法、信条、政府组织法、共同纲领、宪法大纲等等。但其确切含义直到1776年-1787年间的美国才真正被赋予。在整个美国传统中,“宪法”被理解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限政府的一种工具。英国和欧洲大陆同属于这一传统。宪法意味着“一个法治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绝对权力。”[1]美国学者卡尔·洛文斯将宪法分为三类: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标签性宪法。制宪权(Pouvoir Constitutant)概念最早是由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政治活动家西耶斯(1748-1836)提出来的。欧盟制宪是对传统制宪权理论的继承与挑战。 (一)欧盟制宪对传统制宪理论的继承 一是对制宪主体上的继承。制宪权的主体与宪法的具体制定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宪法的具体制定者可以有很多种,可以是人民、革命党,也可以是皇帝等等,但制定宪法的权力体现出最高性,这种最高的权力,即制宪主体应当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能最终决定宪法的内容。“主权在民”是现代宪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人民是基于其与国家间形成法律关系及是否对国家有共同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而集聚在一起的人群。 《欧洲联盟条约》在成员国公民权之上又创立了一个欧洲公民权,规定与欧盟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欧盟制宪和人民的形成是一个过程。“欧盟制宪和民族国家的制宪不同,它不是一次性的历史行为。……它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从1951年第一个欧洲共同体即欧洲煤钢共同体建立以来就已经开始了。”[2]在欧盟发展的50多年风雨历程中,欧盟各成员国人民已对欧盟形成了共同的归属感和政治认同感。 二是对传统制宪理论中限权原则和基本权利原则的继承。制宪权的本质即宪法成其为宪法的基本因素是有限政府原则和基本权利原则,它们共同构成了近代以来新型的社会政治关系的基本支柱。这两个原则在上述四种制宪实践中均得到了体现,如美国的联邦宪法的核心就是限定政府的权力范围等等。 随着10个新成员国入盟,欧盟空前扩大,将遇到成立以来最大的机构运作挑战,如果欧盟不采取措施限制权力,其效率将大打折扣,甚至面临瘫痪的危险。欧盟制宪即出于此种考虑,提出以常设欧洲理事会主席制度取代现行的半年轮值主席国制度,将欧盟委员会的组成由现在的20名委员减少到15名并确保成员国的平等,设立专职的欧盟外交部长。同时,欧盟制宪的另一个考虑是基本权利原则,充分地保证了各成员国和成员国公民的权利。 (二)欧盟制宪对传统制宪权理论的挑战 从上面的阐述我们不难看出欧盟制宪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传统制宪权理论,但作为一个由主权国家联合形成的实体,欧盟制宪使我们不得不对传统制宪权进行重新审视,欧盟制宪可以说是对传统理论的挑战与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制宪权前提的挑战——主权概念的重新认识。“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国家主权是传统制宪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以主权的独立、统一为逻辑起点。 欧盟承担了部分原本应由主权国家承担的任务,如经济政策制定权、货币流通权等等。但在欧盟宪法正式颁布之前,欧盟并不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因此欧盟亦不具备主权。 欧盟通过制宪,使成员国将一部分国家主权进一步让渡给统一的欧盟共同对外行使,增加欧盟的权力,改变欧盟“经济巨人”“政治侏儒”的现状。欧盟宪法以成员国让渡给欧盟并由欧盟权力机构行使的部分主权为基础,欧盟权力机关有立法权,欧盟宪法具有超国家性和联邦宪法的某些特征,即欧盟与成员国各有独立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统,基础条约为欧盟及其成员国划定了各自的权限,并且欧盟的许多立法可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但政治、外交与国防大权仍牢牢掌握在成员国手中,在短时期是不可能完全让渡的。因为想要欧盟成员国交出主权,由各自独立的主权国家成为臣服于欧盟的各邦,使欧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无论现在,还是可预见的末来,都是难以想象的。 欧盟制宪淡化了国家和国家权力的概念,使制宪权和国家主权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在日益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当今国际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的国家间合作、国际合作乃至超国家合作日益增多,国家主权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已经受到限制,国家主权概念已经相对化了。需要对主权的概念重新认识,同样以主权为核心的国家概念也重新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