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4)04-00101-05 透明度原则是贯穿WTO规则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WTO各成员方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裁判、行政决定等措施的公开(透明),通过公开而为一切企业和个人以参与的机会,并且上述需要公开的内容及其变更还应当及时通知WTO相关机构。透明度原则是WTO非歧视的基本原则得以贯彻的程序性保障原则,它在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中同样有明确的体现。透明度原则所包含的公开、参与和通知义务,以及公开内容的广泛性,将首先对我国外贸行政的公开产生重要影响。由于行政公开已经是当代行政法的一项统一的基本原则、而不仅仅是外贸行政法中的特有原则,又由于一国法制的统一性,因此,透明度原则在我国的影响将扩大到整个行政法领域。 一、《WTO协定》有关透明度的要求 透明度原则作为《WTO协定》的一般原则,在中国入世的法律文件中也得到了体现,并且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作了针对性规定。透明度原则通过公开、参与和通知义务等从属性原则,对与外贸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制定、公布和实施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一)透明度原则的含义及其在WTO规则中的地位 成员方政府贸易政策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是维护自由、平等的多边贸易所需要的主要原则之一。贸易政策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的提高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不鼓励使用配额和其他设置进口数量限制的措施,二是使各国的贸易规则尽可能明确和公开,即要有“透明度(transparency)”(注: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要》,张江波、索必成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前者为实体性限制,后者属程序性限制。实际上,透明度原则是WTO规则中对贸易政策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程序保障。 透明度原则最早体现在《GATT1994》第10条,它要求所有缔约方实施的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应迅速公布,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能够知晓,并且任何措施在公布之前均不得被实施(注:GATT1994,Article X.1,X.2.该条第3款实际上是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的规定,与“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并无直接关系。)。乌拉圭回合以后,由于多边贸易的统一规则的保护范围由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GATT1994》中的透明度原则也被GATS、《TRIPs协定》和《TRIMs协定》所采纳(注:GATS第3条、《TRIPs协定》第63条和《TRIMs协定》第6条均被冠以“透明度”之名。),实际上成了贯穿《WTO协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尽管“透明度”在《WTO协定》的上述四个文件中的表述并不完全相同,但其基本含义却是一致的。综括起来大致包含以下内容:(1)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决定的公开;(2)公开的途径;(3)对WTO(下属机构)的通知义务;(4)咨询与答复(应请求提供信息);(5)例外(例如涉及对合法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 (二)透明度原则在中国的适用 透明度原则既是《WTO协定》的一般原则,也是中国加入WTO所作承诺中的一个专门原则。透明度原则在《中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中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对此,在《议定书》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D)款中作了专门的表述。该条款主要包含了以下内容:(1)(执法机关)只执行已公布的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2)指定由定期出版的官方刊物公布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3)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在公布后、实施前有合理的提意见时间;(4)咨询与答复,包括应请求提供信息;(5)公布的例外(涉及国家安全或可能妨碍法律实施的措施)。 从内容构成上看,《议定书》中关于透明度原则的规定与《WTO协定》其他文件中的表述基本是一致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也指出了我国目前在透明度上存在的问题,其中主要是行政公开的问题:因为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公开与可获得实际上并不存在问题;行政法规和规章,特别是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即“其他措施”)的公开,则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于是焦点实际上就集中在了行政公开上,透明度原则上的其他问题都与此有关。 (三)透明度原则的具体体现:公开、参与和通知 《议定书》中的相关条款表达了与透明度原则相关的行政程序上的其他一些从属性原则:公开、参与和通知义务。其中,公开和参与原则主要是中国对WTO其他成员方的义务,通知义务则是中国对WTO下属机构的义务。公开和参与是为了保证其他成员方在与中国的贸易往来中能及时获得相关的贸易政策,并有机会发表意见;通知则是为了供 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按照《议定书》确定的程序对中国的贸易政策进行审议。 1.公开。《议定书》中关于公开的具体内容主要集中在进口许可程序的相关内容、价格和技术性贸易壁垒三个方面(见《议定书》第2.C,6.1,6.2,8.1.a,9.3和13等6个条款)。在进口许可程序方面,公开的内容涉及到了许可机关及其权力配置(有进出口批准权的组织)、许可的程序和标准、招标管理的产品和限制进出口货物的技术清单及其变动;在价格方面,主要涉及政府对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管制(官方定价及其变更);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主要涉及到合格评定标准、评定机构及其职责。 2.参与。《议定书》中参与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已公布而尚未实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给予相对方提意见(comment)的合理时间,和应成员方请求提供相关信息或者答复咨询(见《议定书》第2.C.2和2.C.3等两个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