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81(2004)02-0137-04 国内行政法学界有代表性的人物几乎一致认为,征收是政府出于公益、强制无偿地取得相对人的财物所有权(主要是货币)的权力行为(注:行政法学的代表性人物关于征收的定义,可以参见王学辉主编:《行政法学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7-321页。)。这种对征收概念的主流观念存在严重的逻辑困难,且背后暗含着一种专制主义的价值取向。本文试图从非比较的角度,揭示主流观念之征收概念各构成要素缺乏基本的合理性,并且阐明一套包含着征收、税收、收费等在内的概念体系,揭示这些概念的价值内涵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主流观念之征收概念的内在矛盾 上述主流观念给出的定义显然是规范性的,而不是简单地对某个特定行为的事实描述。它的基本结构可以分解出以下四点:强制性、无偿性、征收的客体只针对财物的所有权、主要内容为收税和收费。我们可以采取倒过来的顺序,对以上几点逐一进行剖析。 1.关于征收的内容。主流观念将征收分为两类:一是取得货币,即征税与收费;一是取得货币以外的实物。为什么征税和收费构成征收的最主要的内容?我为之设想的答案是:在市场经济下,货币构成最基本的财产形态,并成为流通领域占有统治地位的工具,收取货币比收取实物当然具有重要得多的意义。 这种对征收的内容上的规定必然会面对以下的诘问:其一,税收总是被认为包括实物税的,主流观念如何区别征收实物税与征收实物?其二,国有化包括实物与货币的强制收归国有,而无偿的国有化并不鲜见,国有化中对货币(金钱)的无偿收归国有,难道也叫收税或者收费吗?其三,更具现实含义的是,税收和收费到底有什么区别? 诘问之三最富现实意义。由于现实生活中的费改税运动,主流观念绝不至于否定税与费之间存在着实质性区别。可同样是强制无偿和针对金钱,在主流观念内寻找税收与收费的区别,就只能是徒劳。杨建顺采取了现代财政学中关于收费的定义,把收费看作是“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1](P219),可这时的收费实际上就不再无偿。沈开举也主张收费是消费者享受公共服务支出的费用,但他最后放弃了征收是强制无偿的权力行为的概念,而将征收用来表示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基本方式[2](P2-5)。 既然无法从法律关系上作实质性的区分,收费与收税的区别也就只能来源于实在法。主流观念在此完全失去了对现实的批判和指导能力,这显然会导致对混乱的收费现象的迁就。有人甚至认为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部门针对公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收费”,当然属于一种罚款)“属于一种惩罚性的收费,对当事人来说与罚款具有同样的意义”[3](P328)。 2.关于无偿性与征收的客体。把这两个因素一并考虑,是因为它们都涉及与主流观念中的另一个与征收密切相关的概念,那就是征用。在主流观念里,政府以合法的手段剥夺私人的财产权利的行为,是由征收和征用构成的。 行政法学界有代表性的人物对征用的定义不如对征收的定义获得了一致:有人将征用限定为强制有偿地取得财物使用权,有人则认为征用包括对财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对劳务的强制有偿取得(注:国内行政法学的代表性人物关于征用的定义,可以参见王学辉主编:《行政法学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21-322页。)。不过共同点非常明确,即政府对私人财产使用权,或者使用权与所有权的有偿强制取得是属于征用的。这可以看作是主流观念关于征用的基本定义。相对于征收,征用依然是强制的,但却无偿,针对的客体也有不同。不过,主流观念对征用的补偿并没有提出任何标准。 我们马上就可以看出主流观念在这里的缺陷:首先,既然主流观念认为政府剥夺(先不提限制)私人财产权利是由征收和征用构成的,征收和征用在外延上的总和就应该至少构成这一类行为的绝大部分。可是,主流观念的征收和征用的客体的总和充其量也就是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而这不过是财产权利的一小部分。如果局限于主流观念,对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外的其他物权上的剥夺,还有债权和知识产权上的问题,行政法学将如何处理?其次,为什么征收要限于所有权?在现代社会,债权和知识产权比物权更为重要。即使在传统观念看来土地总是最重要的财产形态,而我国最重要的私人土地权利只能是使用权,如果政府无偿剥夺土地使用权,那既称不上征收也称不上征用,这样的概念上的空白不是显而易见吗? 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征用与征收到底有何实质性的区别?如果将征收的客体限于所有权无足称道,那么征用和征收的区别就只能是有偿与否了。可仅凭补偿与否来区分两种“完全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法律制度”[4](P338),并不能让人接受。其理由是:(1)政府是否给予补偿,取决于政府是否负有义务,补偿与否是结果、是表征,政府应否补偿,是原因、是本质,舍弃原因和本质而谈结果和表征,恐难得出有说服力的结论;(2)既然对征用的补偿没有提出任何理论标准,政府就可以高下由心,在这种前提下,补偿就缺乏足够清晰的理论含义;(3)从实证上看,主流观念的征收和征用,只会把一些统一的法律制度肢解。譬如作为一项统一的法律制度,国有化既可能有补偿也可能没有补偿,采用主流观念的概念体系,国有化无疑会被人为地割裂开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