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法治的进展,以及“政治文明”重要概念的提出,中国在新世纪的改革将会迎来一个“开启宪法时代”[1]和“宪政的时代”。[2]在这个时代中,宪法学习将成为重要议题,(注:2002年12月底,胡锦涛总书记率全体政治局委员集体学习,其议题是学习宪法。党中央领导集体学习宪法,引起海内外普遍关注。此次集体学习宪法,由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和周叶中教授主讲。)宪法研究将出现新的进展,(注:近年来法学界宪法学术研究活动频繁,仅2002年召开的宪法学学术会议就有:2002年7月厦门大学法学院举办了基本权利保障研讨会;2002年9月14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举办了现代宪法解释研讨会;2002年9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学术研讨会;2002年10月15日至18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了研讨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的主要成就与进展的宪法学年会;2002年11月28日至29日,中国法学会于北京举办了市场经济与宪政建设国际研讨会;2002年12月27日至28日,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举办了宪法和法制发展研讨会。)宪政建设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注:200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公民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判决原告胜诉,由此引发“宪法司法化”的讨论;2003年5月14日,俞江、腾彪、许志永3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收容遣送所被非法收容并惨遭毒打致死一案,提出对1982年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一行政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5月23日,又有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再次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呼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操作层面。由此引发了中国社会维护宪法权威,推进宪政建设的新一轮热潮。)然而,不论是宪法学习、宪法研究,还是宪政建设,“关键的是掌握宪法的精神”,[3]弘扬宪法的精神,用宪法的精神去指导人们学习宪法,研究宪法,从事宪政建设。 一、宪法精神的相关概念 宪法精神是一个重要的宪法学范畴和概念,在宪法学研究中理应有重要地位,然而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所谓“缺位”状态,一是“宪法精神”这一概念尚未进入现有宪法学研究的理论体系和宪法学研究者的视野,换句话说,在现有宪法学研究的论著及教材的目录中,鲜有“宪法精神”这一概念,更遑论有“宪法精神”为题的专著和论文的问世了;二是在宪法学研究的论著和教材的相关内容(如宪法原则、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等)中,即使提到宪法精神,也大多是零散而不系统,提及而不深入;三是对“宪法精神”的界定,多为经验性列举,鲜有逻辑性界定(对此问题的论述见第三部分);四是“宪法精神”在现有论著中的话语表述极不统一,至少有八、九种之多,甚至在同一论著中,都有若干种不同的表述。(注:据笔者对目前宪法学界较流行的若干论著和教材的粗略翻阅,发现至少有“宪法精神”(韩大元、李步云、王叔文、周叶中、张千帆、林来梵)、“宪法的精神”(张庆福、周叶中)、“宪法的基本精神”(许崇德、胡锦光、张庆福、韩大元、周叶中、朱福惠)、“宪法的根本精神”(张庆福、李步云)、“宪法的原则精神”(何华辉、周叶中)、“宪法的内在精神”(周叶中)、“宪法的核心精神”(周叶中)、“宪法的主体精神”(朱福惠)、“宪法原始精神”(王希)等九种表述,甚至有些在同一本论著或教材中就有若干种不同的表述,如周叶中教授主编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宪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中,就有至少五种不同的表述。这种情况在许崇德、胡锦光教授主编的《宪法学》(中国部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张庆福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基本理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李步云教授主编的《宪法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徐秀义、韩大元教授主编的《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等论著和教材中也程度不同的存在。这种状况的存在,一方面说明现在同一本论著或教材往往由多位专家分头撰写,各人看问题的角度不一,因而造成同一论著中对同一概念的话语表述不尽一致,另一方面也表明目前对宪法精神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要改变目前“宪法精神”在宪法学研究中的这一“缺位”状态,首要的工作就是给“宪法精神”“定位”,即确定“宪法精神”在宪法学研究中应处于什么地位。然后才谈得上对“宪法精神”本身的研究。笔者认为,关于“宪法精神”的定位,可以通过对哲学、法学、宪法学三个层面中相关概念的比较去综合地把握。 哲学层面相关概念的比较。宪法精神与宪法意识、宪法思想、宪法学说、宪法理念等都从属于哲学中的社会意识范畴,同时它们又是一组涵义大致相近的概念,但它们之间也有层次上的差别。宪法意识是一个涵盖较为广泛的概念,它是人们关于宪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4]它内在地包含了宪法观念、宪法知识、宪法思想和宪法学说等。宪法理念是宪法意识的高级形式,它建立在宪法知识的基础上,是公民对宪法思想和宪法基本原理的坚定的信念,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正确的认识,对宪法问题和宪法现象的理性化思考。[5]宪法精神是宪法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宪法理念的指导思想,它规定着宪法理念中信念的性质,认识的范围和思考的指向,是宪法的真正本质和核心价值,即“宪法之宪法”。法学层面相关概念的比较。在法学层面上,“法”、“法律”、“宪法”是一组相关的概念。“法”不仅包含“法律”,“法”还高于“法律”。[6]“法高于法律”,一是指法是代表不能人为设定并加以改变的理性和正义的概念,它必定高于和优于人为设定并可以人为改变的作为实在法的法律;二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层次、效力和权威最高的根本大法——宪法。[7]可见,“依法治国”的“法”包括宪法和法律在内,其中,依宪法治国应该是“依法治国”的核心。由是,法的精神必然融法律精神和宪法精神于一身,宪法精神也当然居于法的精神的最高层次,任何法律的制定、执行或改变除了应遵循法律精神,还不得违背宪法精神,并受宪法精神的制约。 宪法学层面相关概念的比较。宪法学层面相关的范畴和概念较多,所研究的问题也比较多,但“宪法学所研究的则主要是宪法与宪政的关系”。[8]相应地,宪法精神与宪政精神的关系应该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两个十分重要的相关概念。一般而言,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没有宪法就不可能有宪政;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有学者认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9]有学者认为,宪政是宪法的核心价值,体现了宪政精神与具备宪政的基本要素的宪法才真正符合现代宪法的发展潮流。[10]那么,何为宪政精神?有人说,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11]有人说,宪政的实质就是限制国家权力,法治的提出暗合了宪政精神。[12]也有人说,宪政至少应体现以下四项基本精神:(1)国家奉行“宪法至上”、“宪治政府”;(2)国家权力分立制衡并力求确保效率;(3)个人自由与权利不容侵犯;(4)社会和平有序。[13]笔者认为上述说法无疑都很有道理,但更倾向于将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看成文本与制度、理想与现实的关系:宪政是实现了的宪法文本,宪法是理想中的宪政制度。与此相对应,宪政精神是宪法的现实价值,宪法精神是宪政的理想追求。离开了宪政精神的宪法和离开了宪法精神的宪政,对于宪法学研究来说,都将是不完整的和不完善的。而“宪法(宪政)的基本精神”[14]的提法则更耐人寻味,对于宪法精神在宪法学研究中的定位颇有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