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不单纯是一部法律的执行问题,而是涉及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大问题。因此,许可法虽然施行了,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问题都已解决,相反,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还有可能遇到思想、体制、机制、操作等一系列问题。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等专家在接受《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认为,行政许可法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九大问 题。 问题之一:旧的观念和习惯如何改变?如何防止出现新的错误观念?认为许可最重要,是政府官员的长期思维定势。现在很多人虽然也将“管理就是服务”挂在嘴边,但脑子里依然还是用原来的思维去管理,把许可等同于管理和执法。对此,两位教授提醒,今后行政许可的设定虽然受到严格限制,但旧的思想观念和行政习惯未必会一下子得到根除,一些地方可能搞变相许可,比如将许可改为登记等。因此,真正要转变观念,重服务、重责任,把事前的许可改成事中的监督,把可以由市场和公民自己解决的交给市场和公民,殊为不容易。 同时,也要防止出现另一种新的错误观念,即认为许可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市场是万能的,致使本需许可的项目也放任不管。目前已经出现这样的问题。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中,有些许可依然是必需的,只不过在实施过程中变味了、异化了,背离了行政许可的初衷,才产生了很多问题。像奶粉、药品,如果没有许可,任由假冒伪劣充斥泛滥,后果不堪设想。 问题之二:体制掣肘如何理顺?原有的行政许可手续繁多,很多地方探索设立政务大厅,进行集中办理。但在政务大厅的背后,相关部门一个都不少,人员也未减少,腐败和责任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一旦出现问题,却不清楚责任应由哪个部门承担。姜明安教授认为,由于政务大厅不是实体,也无法作为被告,虽然提高了办事效率,但却不是治本之策,根本出路还在于改革政府体制,将政务大厅作为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将其权力和责任联系起来。 问题之三:如何解决监督缺位?行政监督有两种,一是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监督,即不应该颁发许可证的颁发了,或该发许可证的而不发,这是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监督。如何使这种监督落到实处,许可法中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二是颁发了许可证而不去监督。根据我国法律,只有跟自己发生直接利益关系的事情公民才有权起诉。比如,一家工厂具有排污许可证,但造成污染后,如果非受害公民起诉,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像此类事情怎么监督,目前还没有得到解决,而这恰恰正是很多假烟、假酒、有毒食品屡屡造成人员伤亡的深层原因。 问题之四:责任追究如何界定?责任追究是温家宝总理所说的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许可法强调的一个重点。事故责任怎么追究?行政许可法主要规定了两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一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另一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许可法的规定,如果出现违法,应依法给予处分。应松年教授说,后者好办,关键是前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谁?行政许可法中还有一条引咎辞职制度,这种说法也很笼统。追究责任应该是法律责任,但许多规定非常含糊,难以界定。所以,应建立一个追究责任的法律体系,责任要追究,但不能乱追究,应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过程的监督和对监督检查的责任追查。以前是通过行政许可进行管理,如今改革后取消了许可,实际工作中有可能会出现管理失控和管理真空。因此,旧有的管理模式必须改变,新的管理手段必须跟上。 问题之五:建立政府诚信,补偿制度如何跟进?行政许可法虽然对政府诚信作了规定,但线条还很粗。法律规定,政府给予许可后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即使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更改或撤销,也应给予补偿。但行政许可法对何为公共利益却没有具体规定。比如,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许可证后,又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变更,其内在的缘由很难说清。现在很多行政许可都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招牌,在干非法的强制性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勾当,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在国外,公共利益都有严格界定,但目前我们还缺乏这方面的规定,且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这些问题不解决,政府诚信就很难树立。在单行法中,对补偿标准有些作了规定而有些没有;即使作了规定的也很笼统,有的是“适当补偿”,有的“相应补偿”,有的“合理补偿”,很不统一。因此,应松年教授认为,应将行政补偿制度化,界定什么情况下应如何补偿,做到既要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又不伤害少数人的利益。 又如对被害人救济问题。如果厂家生产了假冒伪劣产品,生产者逃逸或赔不起,受害者怎么办?在国外一般由政府赔偿。目前在我国,通常的做法是政府给一些安慰性补偿,受害者只能自认倒霉。这个问题也亟待解决。 问题之六:听证制度如何公正?行政许可法虽然规定许可的设立和实施要举行听证会,但如何保证听证的公正则是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比如,强势群体的意见就有可能得到较多的表达,听证就可能对这些人更加有利;弱势群体的意见可能根本就表达不出来,没有人会听到他们的意见。因此,听证代表怎么产生、比例如何确定才更加科学合理等问题应尽快解决。如果听证徒具虚名,甚至以假听证之名为本部门或强势集团谋利,只能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