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我国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行政许可法》就要实施了。这不仅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周汉华先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宪法行政法室主任,他不仅参加了这次立法起草的过程,还参加了国务院行政审批领导小组的工作。 行政许可法在中国的行政法制中以及新一届法治政府建设中开创了许多先例。为了实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专门召集省部级的主要领导在北京开会。在中国的立法当中,为了一部法律的实施提前五六个月把主要的省部级领导召过来开会,最后还办培训班,这在中国还是第一次,以前没有一部法律的实施这样布置过。另外,现在各地和各部委都在紧锣密鼓地为实施行政许可法进行工作、布署。 行政许可法是政府的一种自身改革 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背景的确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一讲到依法行政,讲到法治政府,可能就会注意到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专门有一部分讲政府自身建设,而且讲的非常全面深入。从中我们可以感受到行政许可法非常热,在政府工作中非常重要。 大家知道中国是一个二元社会。二元社会不仅包括城乡的对立和反差,还包括东部和西部,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等二元关系。行政许可法的制定正是在这个转型时期,在这个特定的对立、冲突、反差的背景之下制定出来的。 实际上,这一历史背景就决定了行政许可法它本身内在的特点和规律。 一是对外开放和内部改革的双重拉动。 因为大家知道行政许可法的起草和中央一级的行政审批的改革都是从2001年的下半年开始的,因为中国要入世这样一个外部的需要。内部原因就是制度上非常严重的腐败现象。大家知道去年有13个省部级的高官被揪了出来。2001年前后的情况也是这样的。大家都知道深圳康赛集团在湖北的上市指标案。因为上市指标各地倒了一批体改办的主任,因为体改办拥有上市指标权。很多腐败的案例都是和审批权联系在一起的。那么内部改革怎么样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那就必须从审批权这一权力开始。行政许可法实际上就是政府自身的改革。市场化改革之后,政府旧制在许多方面已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就需要通过一个法来调整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规范政府的行为。 二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推广式改革和自下而上的渐进式改革的结合。 深圳以及江浙一带从上世纪末就开始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了。在中央政府开始审批改革之前很多地方就已经完成了一轮改革。这就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改革。中国的事情往往是自下而上的和自上而下的双重改革。国务院已经宣布废止了两批行政审批项目,马上就要进行第三批。第三批完了之后,马上就要搞审批制度的执法。那么这种双重拉动就造成行政许可法某些制度的品格。比如说有些改革的举措安全是从地方的做法吸收和归纳上来的。例如看到北京市工商局有好经验:一家承办,转告相关,限时完成,就把它吸收到许可法的草案中来了。因为它是自下而上的,因而生命力是比较强的,它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 第三是理论探索和实践发展的突破。 为什么会出现行政许可法,我们会想到实践中政府行为不规范的情况非常严重。我们经常讲到的是“三乱”现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其中的乱罚款已经通过了行政处罚法加以解决。还有一个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经常会有人问:为什么没想到先制定收费法、政府摊派法,而先想到了制定行政许可法?应当说许可法的通过学术界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中国在制定了行政处罚法之后,在行政法学界的推动之下,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开始着手起草许可法。从那时开始,行政法学界就开始了理论上的探索。 行政许可法的几大亮点 大家都说许可法的亮点非常多,那么它主要有哪些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到底哪些事项可以设立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设行政许可。 也就是说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中,政府什么时候应该干预,什么时候不应该干预。但是要具体划分清楚在理论上是非常难的。 许可法制定过程中,对于哪些该设哪些不该设也是反复讨论。开始是列举了十几项。后来大家发现每一种列举都是高度概括的,等于没有列举。所以后来就确定了几个基本的原则,就是个人自治优先、市场优先、自律机制优点、事后机制优先。也就是个人能够解决的事情,政府不要管;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不要管;自律机制能够解决的政府不要管;能够通过事后机制解决的政府也不要管——因为通过政府的事前审批,容易产生寻租,影响效率。 行政许可法就把这4个原则规定在了第十三条,应当说是一个很大的亮点。因为大家知道,以前很多立法是为立法而立法。有时候以立法的形式把不该管的事情合法化了,就造成许多所谓的恶法。这样,法制定得越多,事情反而越糟糕。就像古人所说的,法令滋彰则盗贼多有。有些地方法律已经到了泛滥的地步,没有从法律的内在要求上去规范。那么这次行政许可法从这方面着手,应当说是我国立法上的第一次。 2.许可的设定权。 大家知道中国是多元立法体制。这次立法过程中关于许可的设定权上产生过很大的争论,尤其是关于地方的政府规章的设定权。当然对国务院的部委规章也有争议,后来把这一点给取消了,就是部委规章不得设定许可。 后来对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一个是时限上,只能设定临时性的许可;另一个是制定的主体进行限定,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政府规章才能设许可。同时对原来国务院稿子中国务院可以通过国务院文件的方式设立许可也进行了限定。国务院设立许可也要尽量的通过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