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对私有财产权的明确和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 。市场经济是以交易为基本纽带的经济形态,而交易是以物品产权的不同归属为前提的 。只有私有财产权得到切实保护,处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才有资格承担各种责任。 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都将私有财产保护写入宪法。在苏联时期, 中国和曾是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俄罗斯联邦在政治经济体制上有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值 得注意的是,俄罗斯联邦1993年12月12日通过了现行《俄罗斯联邦宪法》。这部宪法的 颁布使俄罗斯联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尤其是该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成为俄罗 斯私有化运动的法律依据。2004年3月14日,我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中国现行宪法21年来第4次修改,在这次宪法的修改过 程中,我们应当吸收《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合理成分,避免出现俄罗斯联邦私有化和非 国有化运动的弊端。为此,有必要对两国宪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问题进行比较分析。 一 《俄罗斯联邦宪法》中私有财产地位的确立和私有财产的保护 历史上,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曾4次颁布宪法,即1918年宪法、1925年宪 法、1937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这4部宪法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对私有财产权没 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按照这几部宪法的规定,解体前的苏联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社会主 义经济体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基本上是单一的公有制,具体包括国家所有制和集体 农庄合作社所有制两种形式。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面临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 转变,在1992年对1978年宪法所做的第7次修改中,规定了在俄罗斯联邦,财产所有权 受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国家为各种所有制形式提供平等的保护。这就为非国有化、私有 化运动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出台做好了准备。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的现行宪法正式出台。这部宪法的第8条第2款,第9条第2 款,第35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36条第1款、第2款都对私有财产保护问题做出了 规定。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条第2款以俄罗斯联邦宪法基本原则的形式规定:“在俄罗斯 联邦,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地得到承认和保护。 ”该条款的制定,取消了国家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形式,确认了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基础 是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原则,为俄罗斯联邦国家企业的非国有化、私有化奠定了法律基础 。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这条规定集中体现了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基本精神,并贯穿《俄 罗斯联邦宪法》的始终,它决定和影响了宪法的其他原则和规定,也为宪法之外的其他 法律、法规的制定指明了方向。这条规定彻底改变了原苏联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 基础。 《俄罗斯联邦宪法》在确立了多种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并存原则的基础上,第35条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第35条第1款强调“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改变了以往只强调“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 ,并在该条第2款中对私有财产权的权能做出了规定,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为其所有 的财产。有权单独地或与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处置其财产”。“继承权受保护”。为 了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实现,第3款指出:“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其财产,除非根据法院 决定”。“为了国家需要强行没收财产只能在预先做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进行”,限制 了国家利用其特殊地位可能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 对于私有财产中最重要的财产——土地,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打破了国有制土 地一统天下的格局(1991年年初,俄罗斯联邦国有制土地为21560万公顷,占总面积的10 0%(注:刘春萍、赵微主编:《当代俄罗斯法学通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第543页。)),第9条第2款强调了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属于私有财产、国有财产、 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的形式,打破了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只能归属国家所有的禁 区。第36条规定:“公民及其联合组织有权拥有作为私有财产的土地;土地和其他自然 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由其所有者自由地予以实现,如果这不对环境造成损害、不侵 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话。”从此,俄罗斯联邦的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确立起来 。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俄罗斯联邦社会制度的改变,其 经济基础不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是包括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此后, 俄罗斯联邦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为依据,颁布了大量调节私有化的法律法规,其中最 重要的是1994年的俄罗斯联邦的民法典和2001年11月30日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通过的新 的《私有化法》。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执行使得《俄罗斯联邦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 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确认和具体化,私有化运动在俄罗斯联邦迅速展开。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私有制地位的确立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中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照搬原苏联社会主义模式,认为要实行计划经济和公有制就 应该是完全大一统的。依此,中国从1953年开始公私合营,到改革开放初期基本上消灭 了私有经济,特别是在工业领域,民营经济大约只占到百分之零点几的份额。反映在宪 法中,新中国的前3部宪法几乎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内容,而是明确提出了“公有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1978年以来,中国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以及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拉开了宪政建设的序幕,并于1982年颁布实施了现行宪法。这部 宪法一方面肯定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成果,另一方面又体现了改革开放的精神, 被公认为是建国以来四部宪法中最具科学性、稳定性、实效性的一部宪法。尽管如此, 为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的巨变,这部宪法已先后作了4次局部修改。每次修改 都包含私有财产权的内容。从1988年修宪为“私营经济”正名,到1993年将“市场经济 ”写入宪法,再到1999年在宪法中明确“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 利益”,中国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逐步推进。经过3次修改后的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已经与原苏联的宪法有了很大的差别。例如,该宪法第11条第2款写道:“国家保 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 督和管理”。第13条写道:“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 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这些提法都涉及了 私有财产保护问题,但这些提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宪法强调的是“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原苏联宪法中规定的经济制度没有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