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直接关系到国家在各个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特别是国家的行政执法管理, 依法行政是建立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的方略在一定的意义上就是 依法行政。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得国家的各项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进而达 到法制化的标准;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 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在法律和行政管理的体系及从国家管理的角度上彻底改变了中 国几千年来“民”不能堂而皇之告“官”的历史,实现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一旦与管理相对人发生行政争议或出现了本身不作为(应作而不 作)的情况,就可能要按照管理相对人的意愿,接受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就是人民法院 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作出或应作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实行司 法监督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们知道,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的各种性质不 同的行政争议,要解决这些在不平等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只有通过恰 当的途径和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最终使得行政争议得以顺利处置。由于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与民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 的好与坏不仅与行政管理大局紧密相联,而且直接涉及国家政权的稳固,我国自古就有 “官民定则天下定,官民乱则天下乱”的说法。所以,当前“官”与民之间的关系在一 定意义上决定了其在所有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从阶级斗争到 经济建设,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社会结构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正是这种结构性的社会变异,使得公民、法人和一切社会组织有了各自的利益需要法律 保护的迫切愿望,从而也就导致了其基于自身综合利益而萌发出的强烈的主人意识。在 市场经济的环境里,人们逐渐地将以领导的讲话和内部的规定或红头文件作为衡量事物 对、错标准的传统习惯,转移到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标准上来,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 段的必然现象。行政诉讼法这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在有 效的实施过程中,不仅能起到了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的作用,而且还能够 带动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从我国立法的情况看,应该说,无法可依的历史已经基本结束了,目前执法必严的问 题是首要的问题。商标法是直接实现维权的法律,而行政诉讼法则是监督维权是否到位 、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的一部重要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高级法律。以1988年 底为例,当时除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法律69件,修改补充法律的规定19 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5件,三项共计123件;同期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500余件, 地方性法规1072件。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又多是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如《档案法》 、《审计法》、《海关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药品管理法》等,均属 于部门行政管理的领域,尚缺乏综合性的对行政机关实行监督的法律。1989年4月4日颁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式的重要法律。19 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施行以后,我国的法治建设情况发生了极其重大的变化, 从总体上看,法律、法规基本覆盖了所有的行政管理领域。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问题的决定已多达450多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 规达950多件,地方性法规则高达7900多件。而综合性的行政法律和法规除行政诉讼法 以外,还颁布有《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等等。这说明,在当代中国,“无法可依”的历史局面已经基本结束。其 重要的标志就是,行政机关在其各个行政执法领域里的活动,以及对行违法行为的诉讼 和补救,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目前正在制定中的《行政程序法》,其基本的构思就是 要将行政执法机关的所有活动均纳入到法治轨道。不仅在实体上,而且在程序上都要做 到有法可依。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 行政领导的法制观念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执法意识,这里简要叙述。 1.法定职权的观念。领导干部树立法制观念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依照法律、法规和 有效规章的具体规定,认真地履行赋予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在执法过程中,绝不允许在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确定的情况下自行修正法定职权和寻求“法外权力”。在我国,行 政机关职权的取得是经全国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确定授予的。非经法定程序的 确认,任何单位、团体及个人均无权改变、免除、停止法律、法规确定的某行政机关的 法定职权。市场经济是以“权利”为本位,而计划经济则是以“权力”为本位,两者是 截然不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规则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以义务为本位;市场经 济条件下的法律规则是非人格性的,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计划经济时代提倡的不管 分内分外,只要是人民需要的就是我们神圣职责的观点,正在被市场经济中必须强调和 确定的法定职责的观念所代替。法定职权观念是一个领导干部确立守法、执法观念的基 础和资格。 2.率先垂范的观念。在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中,任何人在没有法律、法规为依据的情 况下,既不能随意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增 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新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级别的法律文件,是衡量 一个行政领导是否遵纪守法的一个重要主、客观标准。行政执法人员率先执法是法制观 念的核心。 3.无权终局的观念。在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官与民”争议是一种正常的现 象。权力的实施需要监督。任何行政“授权”或行政机关直接做出的处理决定,均不具 有排除行政或司法监督的最终裁决权。作出行政行为的部门不具有自己有效评判自己的 行为是否正确的资格,不能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享有最终的裁判权。这是领导干 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一个基本法制观念。 4.遵守程序的观念。程序是保障实体的关键,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的执法内容。由于较 长时间形成的行政执法的传统习惯比较根深蒂固,以至于经常发生“轻程序、重实体” 的现象。遵守法定程序是法制社会的要求,“公正、公开、公平”是行政执法人员始终 要坚持的一个法律原则。遵守法定程序不仅仅是为了实体的正确,而更为重要的是体现 了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高低。重视法定程序是领导干部履行法定职责的另一个基本的法 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