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各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宪法权利,(注:据《成文宪法的比较 研究》统计,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中,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发表意见的自由”的国家 有124个,占87.3%,发表意见的自由通常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专门规定了出版 自由的国家有16个,占11.3%。见[荷]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著:《 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150页。)新闻自由则在 许多国家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对言论自由做扩大解释时认为言论自由包括了新闻 自由。学者们对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内涵和外延及其差异已有较多论述[1 ](P35-58),笔者在此只想重点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主体及其法律保护 的问题做一些分析。 一、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的主体 (一)言论自由的主体是“自然人” 言论自由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一般是指作为个人的公民,如法国《人权宣言》 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 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每人均有以口头、 书面及他种传播思想之方法自由表达思想之权利。”[2](P2)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 作为个体的公民,其言论表达的形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的言论自由一般包括说 话、议论、争辩、演说、讲学等,这是自然人表达意见的特有方式(法人往往不具备这 种表达能力),这种口头的言论又可以分为私下场合的言论(如说话、议论、争辩)和公 开场所的言论(如辩论、演说、讲学)。有学者强调言论自由有口语化、公开化的特点, “是公民以口语的形式,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前提下,公开发表意见、交流思想、传播 信息、教授知识而不受干涉、约束和惩罚的自主性状态。”[1](P41)确实,“公开化” 是言论自由与通信自由的主要区别,“口语化”则将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著作自由、 新闻自由区别开来,但笔者认为,“口语化”是言论自由主要的、而非全部的表达方式 ,言论自由还应包括书面的表达。书面表达的言论自由,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自由 ,但不应当包括出版自由,许多国家的宪法(包括我国)将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并列,说 明两者不是包容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书面的言论自由是公民个人以除出版形式以外的 其它书面形式表达的自由,如发言稿、手抄本、传单、小册子、未发表的论文或诗作、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注:“手机短信是一种特定的书面语言。是以手机为载体的文字 、符号、图形,因而是一种书面语言,而非口头语言。公民、法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将 内心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经常通过行为、口头语言或书面语言等方式,通过手机短信, 可以实现法律主体用书面语言表达内心意思的效果,因而手机短信的书写和传达是一种 表意行为。”见《手机短信是一种特定的书面语言》,转引自《法制文萃报》2003年7 月21日第13版。)等。有学者认为出版自由包括著作自由[3](P197),笔者认为,著作在 出版过程中和出版后,属于出版自由的一种,而在出版前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笔者赞同甑树青教授将言论自由的范围解释为“发表意见、交流思想、传播信息、教 授知识”的自由,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将言论自由列为公民政治权利的一种,学术界往 往也予以认可,如认为言论自由只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方 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4](P156),这种归类是值得商榷的。将言论自由的范围 局限在“政治和社会”问题上,显得过于偏狭。林来梵教授将公民的言论自由划归为“ 表现自由”,认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内容“包括政治言论、商业言论、学术言论、艺术言 论、宗教言论等多种具体类型。政治言论的自由,可视为政治权利,然而其在日常生活 中只占言论范畴的一个部分。”[5](P163)笔者也认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固然包括了作 为“政治言论”的自由,或者说“政治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最高境界,是言论自由 最突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言论自由的内容并不局限于此,人的其他言论,包括政 治性的和非政治性的言论,都应当是自由的,都应当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在有非政治 性言论自由的社会里,人们不一定有政治性言论自由,如人们可以有商业性言论,有议 论文体明星的权利,有对身边琐事评头论足的自由,但可能不许评议政府,不能分析政 局,尤其是不允许“对触及现存制度核心的问题持不同意见”[6](P110)。而在一个有 政治性言论自由的社会里,人们一般也当然有非政治性言论自由,但这种“当然性”不 能绝对化,并不是政治性的言论自由必然就会带来非政治性的言论自由,一个人可能可 以批评总统,却不能批评他的老板,一个青年学生可能可以抨击时政,却不能和父母“ 顶嘴”。言论自由是人作为个体发表意见的权利,而意见往往是多方面的,有政治的、 社会的、家庭的等等,作为公民个人可以议论国事,评议朝政,这是民主社会的重要标 志之一,是人类社会在政治上摆脱专制统治的历史性的巨大进步,这一进步无疑有着十 分重大的意义,但这种政治上的进步并不能完全代替其他方面的进步,这种政治上的言 论自由也不能等同于其他方面的言论自由。在中国这样封建传统极其深厚的国家,即便 公民有政治上的言论自由,也不等于在社会、单位、家族、家庭等领域就自然会实现言 论自由。在“重集体、轻个人”的传统文化中,压制个人权利的可能不仅是国家,还可 能有团体、组织、社区乃至家庭,我们不否认政治性的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中最重要的 部分,但它不是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