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5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04)02-0050-06 商谈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哈贝马斯出于解决现代性危机基于其沟通行 为理论而推出的一个概念,这一独特的民主范式立足于现代语言哲学,在语言层面(注 :[德]哈贝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53. “语言发挥社会整合功能的合理性潜力,通过交往行动而得到开发、动员,并在社会进 化过程中得到释放。”)以交往的本我和他我语言上的共同性、理解交往性来论证主体 间的互动有效性和合理性。就行动者即主体层面,这一协商性民主解释模式的最大特点 是排除了“理性人”和“委托人”的抽象概念,强调的是行动人,实践人、主体的社会 性和实践性,主张任何人都是融入政治法律世界的平等的参与者。对自由、民主和人权 的保障注重的是社会主体广泛平等参与、理性讨论、互融互动、以意见共识达到私域与 公域间冲突的整合。英国悠久的民主法治文化孕育的便是这样一种协商式民主宪政结构 模式。在其长期形成的议会民主、政党政治、司法活动及公共领域中,问题的和好解决 都有赖形成于政治过程中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民主制度基础上的大众参与、理性对话、 宽容妥协及和平渐进的民主互动实践。就宪政,其进程因推演于特别宽泛的广度,是在 利益共识形成的民主政治活动中展开,在一种协商的模式中实现自身的。因而,对程序 性民主政治过程有着实用性考虑,强调利益妥协和共识整合。故,“商谈性意见形成和 意志形成过程绝不仅仅局限于议会。相反,在各个层面——政治公共领域、政治党团、 议会团体和政府上流动着的交往过程,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1]这种模式要求 政治交往广泛、沟通类别多样,强调权力结构的中心协商行动(主要是以民主程序进行 调节的取向于立法、执法和决策的政治协商)、公共领域的边缘性政治协商行动(非正式 的意见形成过程)及市民社会的背景性协商行动。这些行动领域的相互交往有着结构上 的意义,它们共同致力于一个协商式的自由民主社会秩序。英国历来存在着多元主义的 政治生态和活跃的公民社会,在多中心、多系统、各种各样的自由协商、平等讨论、宽 容妥协、极富包容性的生活化的公共交流活动中,形成了商谈的社会化模式和具有内在 关联的商谈的政治化模式,由此使得英国国家与公民社会这一社会基本构图在日益清晰 化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权威的合理化、政治结构的分化以及政治参与的扩大,[2]实 质上这是一个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逐步厘清并得以合理配置和合法实现的现代化平衡过 程。 本文试图以交往行动理论解释模式对英国宪政的历史演进进行重新理解,这一尝试性 研究也许使得交往行动理论价值在英国特殊的宪政情景中得以很好证明。当然,本文的 旨意并非是为交往行动理论提供佐证,尽管事实上起到了这一作用。 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置于英国宪政演进的具体语境之中,我们不难得出,社会 主体的共识行动在其中重要的构成性意义。这种理解一定要有解释这种范式的显著范例 ,即在英国宪政发展史中几次重大的转折点,至少这些历史事件能更为清晰地展现出自 由宪政是如何得来的,又是关于什么的。其中,每一次重大宪政沟通活动(注:这些宪 政行动本身已化为宪政传统:13世纪的大宪章和等级议会、17世纪宪政冲突和“光荣革 命”、18世纪责任内阁制和政党制、19世纪的公民权及宪政现代化改革以致20世纪的普 选制、议会改革和政府信息公开化以及地方自治改革等,已成为英国宪政史上的几个重 音符号。)都是一种交往理性,交往主体因利益的关系其层次范围不断扩大,且总是以 组织行动出现,逐步形成的必要交往形式又保证了交往的合理进行。每一次重大宪政行 动都会迫使政府以立宪形式放弃或转让部分政治权力,使原本为三位一体于国王的国家 权力一分为三,使民主法治原则和主权在民得以逐步确立。“从商谈论角度来看,立法 、司法和行政的功能是可以根据交往形式和相应的理由潜力而分化的。”[1](P232)因 为这是根据一个民主的程序而推出的,分权的逻辑必然在一个新的结构中加以实现。每 一次重大宪政行动都是“由下而上”、由权力边缘到权力中心、由体制外到体制内,最 后使得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得以重新整顿和合理配置,使国家政治结构发生不同程 度的转型。每一次重大宪政行动都是在传统上进行、在先前所形成的“行动共识”的基 础上的推演,同时,又进一步完善了这种实践共识,并成为其后政治沟通行动得以展开 所必须依据的常规即民主法治程序原则和商谈原则。而且,每一次重大宪政行动也程度 不同地改变了某些观念和思维方式以至于我们眼下面对的是一个依存于现代生活世界的 现代化的英国宪政。 一、在政治过程中以理解和形成共识为取向的社会主体交往行动推动了英国政治权力 结构的合理转换且对不成文宪法具有构成性意义。 对政治交往过程构成实质影响的政治制度的根源在于权力结构,[3]但任何一种权力结 构的形成又都是该社会主体特定交往行动的产物。(注:[德]马克斯·韦伯著:《论经 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325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韦伯在讨 论“权力与统治转化的形式”时说:“可以说,任何社会行为毫无例外地受到了统治结 构的深刻影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从相同的社会行为中产生的理性团体与统治及其方 式分不开。即便不是这样的情况,统治的结构及其展现对社会行为的形式以及行为目标 的设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毕竟历史生活的真正动力只能来自拥有理念力量和 经验力量的社会人。作为联结人类社会的一种强制性纽带,国家权力的发展逻辑将自始 至终受到其目的性制约。就近代国家的产生,是基于自由主义理论之上的,其产生的初 衷自然是作为一种维护、促进和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理性工具而被授予立法和执法权力 的。在英国,最初提供的是使洛克式自由理论得以成形的政治法律经验,而这种经验是 经过英国人漫长的政治过程以理解和形成共识为取向的政治法律交往行动累积而成的, (注:如作为宪政起源标志的《自由大宪章》和早期议会是英国社会政治法律交往中贵 族利益与国王特权发生冲突,通过双方的互动而达致理解形成的第一份供其后政治交往 得以开展的政治法律共识成果。)进而围绕着自由权利这一目的推动着其政治权力结构 的合理转换。(注:如国家政治权力结构的近代转型是由利益交往者最终以妥协告终的 “光荣革命”成就的。)这种合理转换表现于制度层面上,所显示出的是一种持续不断 的自生自发社会主体的政治沟通和行动共识,是以追求政制开放化和政治主体大众化的 过程。其行动的结果,在国家权力运行方面:是沿着集权——分权——权力的混合和多 元化这一独特规律进行的,是由行动者所推动的国家政权制度建设、改革及现代化的漫 长过程。这一演进路径实质上是协商式民主模式逐渐战胜专制政府的政制现代化努力。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演进经验基础上诞生了由洛克首创的近代分权学说。由原本是“三位 一体”于国王一身的权力,依据职能的不同属性而在自然演化中发生了结构性的调整即 一分为三。这种权力的分立是在“光荣革命”后完成的。同时,由于革命后所确立的政 体是君主立宪,由“权能原则”和“实利原则”所支配,故,其政体渐渐演化为君主与 民主的混合模式,这一经典政制模式完成于18世纪。[4]在此过程中,一种宪法经典思 想得以普及,即人民主权、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是没有宪法和自由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