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经济决定法律的理论,到美国史学的经济学派创始人之一查尔斯 ·A.比尔德的《美国宪法的经济观》,(注:查尔斯·A.比尔德(Charles A.Beard)(187 4-1948)是美国著名的历史学家。他是个多产的著作家,总共发表过300多篇论文,出版 过约60部著作,其中最受推崇的是他同他的妻子玛丽·R.比尔德合写的名著《美国文明 的兴起》(1927年)。《美国宪法的经济观》出版于1913年(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84 年版)。他在美国学术界具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两次大战期间,他的史学思想在美国 历史写作方面几乎占有支配地位。)再到以詹姆斯·M.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系 统地将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工具运用于政治决策过程,独创性地发展了一种与传统经 济学的市场决策理论相对应的政治或集体决策理论,(注:20世纪50年代,凯恩斯国家 干预主义逐渐占据了西方经济学的主流地位,到60年代进入全盛时期。就在这个重要阶 段,一批与芝加哥自由主义传统有着密切联系的美国经济学家正在酝酿一场思想的深刻 革命,借用弗里德曼的用语,可以称之为“对凯恩斯革命的反革命”。这就是后来对凯 恩斯主义发起巨大挑战的美国新自由主义运动。由布坎南创建和领导的公共选择学派就 属于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国外学者高度重视用经济方法分析法律、宪法、宪政,从 经济角度揭示宪政的内在渊源、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揭示宪政和经济的深刻联系。因此 ,对于宪政的研究,如果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政治学、法学或社会学的探讨,那将是宪政 研究的重大缺陷。宪法修改成为热门话题,有限政府理论被用来作为反对政府权力过度 膨胀的理由,集团利益,政府失灵,立宪限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宪政模式等等问题, 无论问题的角度怎么变换,我们都可以将它同经济联系起来。用经济分析方法探究问题 的要害,是一种方法论的变革,对于中国宪政实践的研究有其别开生面的作用。这里, 我从宪政的经济根源、宪政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公共选择理论三个角度加以论证,并对 中国宪政改革提出一些建议。 一 从经济决定论看宪政的经济根源 无论是从宪法的原则,还是从法治、民主、人权这些与宪政相关联的概念去分析,经 济的因素均起决定性的作用;或者说,宪政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有其内在深刻的经济根 源。 有学者认为,宪法中有许多内容与经济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与人类社会文明要 求相关,如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规定,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反 封建的斗争成果,体现了人本身的解放。(注:王叔文主编:《市场经济与宪政建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表面的。实际上,宪 法也好,宪政也好,不仅其产生有其不可割断的经济根源,其实现同样不能离开经济的 前提。像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一类的规定,其实现的程度直接依赖于经济的条 件。 在这里,我们必须澄清一种观点。有学者认为,“绝对化的经济决定论是现行法理学 理论体系的基本理论支点之一,它已广泛地渗透到各部门法学特别是立法学研究中,对 各部门法学及立法实践造成了严重的误导。”(注:周永坤:“法律经济决定论评析” ,载《法学》1996年第2期。)按这种观点,我们的法学研究和立法实践正在被“严重误 导”之中,现在讨论修宪、进行宪政改革会受经济决定论的“严重误导”。这种观点是 立不住脚的。我们现在需要的不是修正甚至否定马克思主义经济决定论,而是如何坚持 并创造性地运用经济决定论去分析修宪和宪政实践背后的经济力量。过去,误导我们的 不是经济决定论本身,而是我们自己“创造”的流于表面的教条式的研究方法。扪心自 问,我们过去运用经济决定论都分析了什么?我们主要的精力和成就是揭露了包括资本 主义宪政在内的种种问题的虚伪。但是,即便是揭露,我们也没有深入下去。资本主义 的宪政背后究竟是什么样的经济力量在起作用?社会主义宪政又怎样受经济力量的牵制? 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又怎样不可否定地牵掣着宪政?离开经济决定论的分析 ,宪政的分析是做不到深入的。 我们从宪政的源头看。西方世界形成的所谓市民社会和宪政民主的源头均在城市社会 ,而城市社会结构的形成完全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当时的城市绝大多数是根据成文的、 具有契约性质的“特许状”建立起来的。伯尔曼认为:“特许状”具有契约性和宪法性 。(注: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 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79页。)可以说,近代西方的政府契约理论和宪政体 制均导源于此。美国学者利维和泰格在《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一书中说: 从市民阶层初掌城市权力到法国革命,中间经过了一段长达800年之久的时期。在那段 时期里,是否可以说占优势的法律意识形态都是经济关系的产物,而这种或那种意识形 态的倡导者都是为经济利益服务的呢?我们认为是可以这样说的。(注:[美]利维、泰格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301页。) 这正好吻合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关于资产阶级法律的那段著名论述。(注:马克 思、恩格斯说:“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 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 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 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