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478(2004)02-0052-07 一、从经济自由到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传统宪法上称之为经济自由,其中主要包括选择职业的自由、营业的自由 、合同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以及财产权等有关经济活动的自由和权利。经济自由、 精神自由、人身自由都是为近代资本主义宪法所确认的自由。洛克在他的著作中首倡了 人们通过劳动可以在自然的共有物中确立个人的财产权,从而将所有权与人身结合起来 ,为宪法上的财产权奠定了理论基础。(注:虽然有的学者认为,洛克在此并未很好地 区分财产和财产权,在洛克的书中,财产和财产权是同时使用的,如洛克说,人们联合 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洛克著《政 府论》下篇第11页,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这里,就国家来说,显 然他只能保护人们对财产的权利,而保护作为财产权对象的财产本身,应当是财产所有 者自己的事情。但是,如果从洛克将通过劳动所获得的财产权与自然的共有状态相对立 的角度来看,洛克著作中的财产和财产权实际上都是在私人所有权的意义上讲的。)178 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中首次宣布“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由此开创了经济自由为 宪法保障的先河。近代经济自由的核心是财产权,因为人们在经济上的独立地位首先是 以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为前提的,出于对封建时期君主可以无条件地剥夺臣民 的财产、导致臣民在经济上依附于君主的后怕,近代经济自由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排除国 家或者公共权力的干涉,即要求国家或公共权力保持一种相对的消极不作为的态势。近 代经济自由的这种性质与近代市场经济的自由放任主义精神以及近代国家的国家理念是 相对应的。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在市场自发秩序下,每个人在为追求自己的目标 而努力的时候,它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引着去实现公共利益。政府只能充当守夜 人,它对于自由竞争的任何干预都是多余的、有害的、管的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 。因此,国民的经济自由,就是排除国家干涉的自由,也就是当国民受到国家的不法侵 害时,国民有请求排除的权利,亦即一种防御国家的自由。可以说,近代宪法上对经济 自由的保障在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腾飞,使人民摆脱身份的约束,在平等的状态下竞争 ,完善自由的人格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毫无节制的自由竞争达到一定阶段,伴 随高度工业化与都市化而来的是财富集中及经济分配不均等种种弊端,使经济上的弱者 多陷于失业与贫困状态,甚至生存濒临绝境,而所谓契约自由,反成为强者压迫弱者的 借口,甚至成为堂而皇之的合法行为,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到头来竟成为强者压迫弱者 的工具。[1](P9)这些社会和市场本身所无法克服的矛盾,就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依赖 国家或公权力积极介入社会和市场。本世纪20年代末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使传统的自 由主义经济学说遭到破产,提倡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开始入主经济学,经济权利就是 同市场失灵和国家对市场的干预相伴而生的。1918年和1919年制定颁布的《俄罗斯苏维 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德国《魏玛宪法》相继明确规定了国民的经济权利。经 济权利与经济自由最大的不同点在于,经济自由强烈要求限制国家的权力,反对国家采 取积极的福利措施来影响人民的生活;而经济权利则承认国家广泛干预的条件下给予国 民福利的承诺。经济权利的出现一方面限制了传统的经济自由的绝对性,如德国魏玛宪 法第153条第3款就规定,财产权伴随着义务,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的福利,完全 不受限制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一去不复返了;另一方面由宪法出面来积极地保障新 的权利形态,主要有劳动权、休息权和社会保障权,意在防止传统经济自由的形式上的 平等所导致的实质上的不平等。 从经济自由发展到经济权利,体现的是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理念的嬗变。与传统的经 济自由——国民防御国家的态度不同的是,经济权利更倾向于国民接近国家的态度。国 家对国民的经济地位的促成不再是消极的不作为,而是积极地作为,甚至在没有有效地 干预、有力地保障而导致国民经济水平下降的条件下,国家还可能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经济权利取代了经济自由,但是并不表明经济权利排斥经济 自由,经济自由在现代宪法中不仅仍是保障的内容,甚至还是经济权利的核心。从这个 意义上讲,经济权利无外乎是积极地保障经济自由的同义词,国家积极保障国民的经济 地位首先是以国家的不恣意侵害为前提的。 二战以后,出于对国际范围内联合起来消除战争、保障人权的反思,联合国大会于194 8年12月10日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对个人的经济权利作出了郑重宣告。此后,联 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比较全面系统 地规定了公民个人的工作权、休息权和社会保障权。此后,在1975年到1990年全世界制 定颁布的54部宪法中,绝大多数国家都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 利国际公约》的要求,对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和社会保障权作出了规定。经济权利的 宪法保障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2](P184) 二、经济权利的性质 经济权利的性质如何?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还是和社会权利相融合的权利(即所谓的社 会经济权利)?这是中国学者研究过程中最主要的分歧所在。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 观点认为经济权利是与社会权利不可分的权利,较为常见的表述是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宪 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保障。社会经济权 利是一个复合的概念,是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的统一。[3](P174)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 民按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社会经 济权利是一种复合的概念,有关经济的自由权与经济权利共同构成社会经济权利体系。 [4](P398)这种认识主要是受马克思的任何社会都不能离开经济基础的存在的思想的影 响,从而社会权利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国家对整个经济生活的积极介入来保障,所以,经 济权利与社会权利不是两种权利,而是一种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 权利,常常也被称为社会权,是人权发展到20世纪后增加的主要内容。[5](P527,P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