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35(2004)03-0050-08 一 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界限 在现代宪政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中宪法解释制度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宪法解释 制度所具有的价值多元化的平衡性、标准的合理性与程序的严格性为宪政生活的健全发 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注:作者在近年来发表的一些论文中一直呼吁应高度重视宪法 解释制度在我国宪法发展中的功能问题。认为,尽管我国宪法还不能从制度上进入法院 的审判活动,我国还没有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诉讼制度,但这种制度现状不应影响宪 法解释制度发挥的功能。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宪法适用才能运用宪法解释制度,也有学 者认为在中国的宪政体制下宪法解释制度没有发挥功能的空间。作者认为,宪法解释制 度与宪法适用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宪法适用,尤其是宪法的司法适用并不是宪法解释制 度发挥功能的惟一的途径。我们需要积极地挖掘现有宪法解释制度发挥功能的各种形式 与资源,使宪法解释制度成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保持协调的基本形式之一。同时,在 宪法学理论上严格地区分制宪权、宪法解释权与宪法修改权的界限,使不同的权力在各 自的领域发挥特定的功能。当然,宪法解释制度也有功能上的局限性,作者的基本学术 主张是重视宪法解释制度在宪政框架内的功能,以宪法解释权与宪法修改权并用的方式 解决社会变革时期出现的规范与现实的冲突。有关作者宪法解释方面的观点可参见:《 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中国法学2000年5期;《试论宪法解释的界限》,法学 评论2001年1期;《试论宪法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法律科学1999年6期;《社会变 革与宪法解释功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6期;《加强宪法解释工作 进一步完善 宪法监督制度》,中国人大2002年6期;《十六大后应强化宪法解释功能》,法学2003 年期;《论宪法解释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政法论坛2003年2期等。)在日益生活化、 社会化的宪政实践中宪法解释制度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形成社会共同体价值的重要功能。因此,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不仅涉及宪法实体内容 的维护,而且涉及宪法价值实现的具体过程与具体程序。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 内涵的一种活动与程序,其基本的价值趋向是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 定性。从宪法学本体论的角度看,宪法解释的必要性首先取决于宪法规范的结构与特点 ,即宪法规范具有的宪法条文的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与广泛性实际上决定了宪法解 释存在的价值基础和广泛的空间。文本中的宪法向现实宪法的转化,并保持其生命力的 重要途径是宪法解释活动。当某种宪法条文与社会现实发生联系时就产生对条文的内容 进行解释的必要性。特别是,当宪法规范与宪法现实发生冲突时宪法解释制度功能显得 更为重要。宪法解释制度与体系涉及现代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与理论,其中宪法解释程序 是学术界需要给予关注的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注:近年来,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 ,学者们开始关注宪法解释制度在推动中国宪法发展中的功能,初步积累了一定的研究 成果。但对具体的宪法解释程序问题还缺乏必要的研究,有关宪法解释程序设计方面的 研究成果寥寥无几。从宪法解释理论的价值看,宪法解释的实体与程序具有同等价值, 合理的实体内容需要通过严格的解释程序得到实现。也许有些人认为,我国的宪法解释 制度还没有启动或者实体内容还没有确定,无须过早地考虑宪法解释程序的设计问题。 其实,合理程序的事先设计有利于解决宪法规范运行中的冲突与矛盾。对宪政实践而言 ,事先设定各种程序是十分重要的,“有备无患”是宪法解释在程序方面得到发展的重 要条件。)与宪法解释的实体内容相比,宪法解释程序是容易被人们忽略的问题。 在解释合宪性推定原则以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宪法解释与一般法律解释的相互联系 与区别。就其解释的本质而言两者实际上遵循不同的解释原则和规则。基本区别点在于 :一是宪法解释是把宪法规范适用于现实生活的过程与活动,解释过程与国家的政治共 同体与社会基本价值体系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一般法律的解释并不必然与社会共同体与 价值体系问题有关;二是就规范的结构与性质而言,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具体而明确 的,在现实生活中进行解释或解释的空间是十分有限的,而宪法规范中包含着大量原则 性与抽象性的内容,几乎所有的宪法规范客观上都存在解释的空间与必要性,需要通过 经常性的解释活动补充和调整社会共同的价值体系;三是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需要不同 的思维模式。法律解释通常是通过具体的规范分析方法解决法律与社会的冲突,而宪法 解释思维是一种宏观的、更为抽象和概括性的思维模式,从宪法价值体系的宏观角度揭 示宪法的意义与内涵。从宪法解释的具体过程看,解释活动中既要考虑规范性本身的价 值,同时也要考虑政治发展与现实的需求。按照传统宪法诉讼理论,国家权力活动和政 治问题的判断权属于议会,司法机关则采取消极或回避的态度。基于这种传统,人们习 惯于用政治需求判断宪法解释中的各种问题,只注重宪法解释“政治化”问题,没有充 分考虑宪法解释“司法化”问题,似乎把宪法解释与政治问题的判断置于同一层次上加 以理解。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解释活 动,在具体的解释活动中遵循不同的规则与程序,应注意掌握两者的界限。但同时我们 也要注意这种界限是相对的,法律解释与宪法解释之间实际上还存在原理或规则上的联 系,正是这种联系产生了宪法解释过程中的合宪性推定问题。在实际的宪政实践中,法 律解释与宪法解释过程是同步进行的,对于宪法解释者而言首先需要正确把握法律内容 ,并把已确定的法律内容与宪法规范的内容加以比较,最后确认其是否符合宪法。从这 种意义上讲,制定法律的过程也是宪法解释的过程,即通过立法而进行的宪法具体化的 过程就是一种宪法解释活动。由此产生两种宪法解释形态,即司法的宪法解释和议会的 宪法解释。两种宪法解释存在的目的是相同的,都以一定的形式阐明宪法规范的内涵, 使其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但两者的权力来源是不同的,司法性的宪法解释权以与 裁判活动相关争议的确定力为基础,而议会的宪法解释权往往是以一定的政治力或政治 判断为基础的,但不具有终局性的意义。由不同的权力来源产生的宪法解释有时会造成 不同主体宪法解释之间的不一致或冲突,出现以何种解释为优先的问题。为了便于说明 问题,我们可以假设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以议会的解释权为优先。其优点是有利于 维护民主的价值基础,但可能的负面影响是损害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价值,无法有效地 克服民主可能带来的非理性行为,甚至会导致宪法秩序本身的破坏。(注:有的学者担 心这种现象有可能带来“宪法的破坏”,违反宪法的一些法律通过其议会的解释变为正 当的法律,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第二种情况是以司法的解释权为优先,其优点是宪法 解释得到司法程序性与规范性保障,但如果这种解释超过一定限度或者解释权侵犯议会 权力,有可能导致侵害立法权的后果,最终会破坏权力制约与控制机制。仅从司法的理 念分析,这种解释似乎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从民主政治的价值看司法解释本身也存在潜 在的价值与事实的矛盾或者是威胁,即基于民意而产生的议会自然拥有宪法解释权,相 对司法解释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当两种解释之间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时如何确立其效 力等级是宪法解释中需要解决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合宪性推定原则正是在这种理论 与实践背景下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