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4)01-0039-08 军事法体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我国的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中占有重 要地位。近年,随着国家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步伐的加快,我国军事法学 界对军事法体系的研究日渐深入,并取得一定的进展。研究和探讨这一问题,对于构建 中国特色的军事法体系,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高依法 治军水平,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建立和完善军事法体系的必要性 近年,关于军事法体系的建立问题,我国军内外法学界认识不尽一致。军队的学者大 多对此强烈呼吁并不懈探索,而地方不少学者往往由于对此了解不多、关注不够,因而 对于军事法体系在国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关注不够,甚至产生 不应有的误解。为此,重新探讨建立军事法体系的重要意义,充分肯定其存在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无疑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的需要 所谓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区分,又 相互协调统一,调整各种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整体。党的十六大报 告在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明确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 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正是以法的形式反映和规范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科技、军事、文化和社 会的各项制度的有机整体,它既包括法律,也包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的规范。特别是在 法治尚不健全,人治氛围还相对浓厚的情况下,承认并建立完备的军事法体系,突出军 事斗争和武装力量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贯彻依法治 军方针的核心问题。只有承认并建立独具特色的中国军事法体系,依法治国才能做到突 出重点,依法治军才能落到实处。因此,认可军事法规范的自身特点和存在价值是有意 义的。作为调整和规范我国军事制度(包括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导体制、武装力量建 设、武装斗争的准备与实施等制度)的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形成一个 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将其割裂开 来或者忽视其重要地位的做法都将给国家法制建设带来不良影响。举例而言,如果《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不明确中央军委的立法权限,并要求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根 据宪法和法律制定,从而将军事机关的立法活动排除在国家立法之外,形成“法外有法 ”的局面,将不利于维护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因此,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出发,从调整军事领域中的社会关系的需要出发,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给军事法 应有的一席之地,有利于完整、准确地反映军事活动对法律规范的专门要求,也有利于 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第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与权威性的需要 军队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军,既要依靠军队的条令条例,也要依靠国家的 法律、法规。1982年宪法将中央军委纳入国家政治体制之中,1997年制定的《国防法》 、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对中央军委的职权作了进一步的明确,都是从维护国家法制 建设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出发的重大举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国家民 主法制建设的水平不断提高,军队与外部的诸多关系都将通过法律规范体现出来,军地 之间、军民之间、军政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越来越需要通过法制手段加以保障。 况且,当今我国的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无一不受到国家社会资源及其相关的政 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制约。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资源的配置是国家通 过政府有关部门采用行政指令的方式实现的,因而国防和军队建设对社会资源的需求, 也基本是由国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采用行政指令的方式调节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由于社会资源的配置是运用市场手段、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实现的,国防和军队 建设对国家社会资源及其相关问题的需求,已不可能完全靠国家和政府行政指令调节, 而必然代之以法律的手段来调节。过去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军地利益冲突并不突 出,通常通过改善军民、军政关系就可以顺利解决。如今,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过程中,军地利益关系日益繁杂起来,往往需要更多地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在这 种情况下,通过军事法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在立法层面上充分了解和掌握军地利益的焦 点、难点问题,更好地依法处理新形势下的军民、军政关系。鉴于军事法是一个综合复 杂的部门法,它与国家各部门法关系密切,在设计军事法体系的框架时,强化军事法与 国家法之间的“部门与整体”的关系,努力克服过于强调军事法特殊性而忽视其系统性 的倾向,将使军事法体系的建构有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保证国家法制 建设与军队法制建设协调发展。 第三,推进国防和军队法制建设和改革进程的需要 完备的军事法体系,是衡量世界各国国防现代化、军队正规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当今 世界许多国家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有比较完整的军事法体系。例如, 美、俄、英、日、德等国的军事法律规范不仅数量众多,内容详尽,而且自成体系,满 足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1]。近年的实践也表明,国防和军队建设与改革,既需要 认识上的提高,又需要法律制度的保证,尤其是对于军队建设与改革的成果、经验等, 迫切需要法律的确认、推动与保障。在国家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 的条件下,如何调整武装力量与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使国 防和军队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有所作为;在军队体制编制调整力度加大的情况下 ,如何走精兵之路,加强军队人才队伍建设,确保国家军事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在军事 斗争准备过程中,如何把军队教育训练提高到战略地位,并积极做好装备、物质技术基 础的法律保障工作;在军队向“三化”目标迈进的进程中,如何以“三个代表”为指导 ,依法妥善调整军内外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官兵献身国防、爱军 习武的积极性等,都需要通过有关的国防立法和军队立法来满足其需求。近年,一批新 的军事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仅是国家法律结构的调整和覆盖面的扩大,而且也是军事 法功能的提高和适应性的增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制定和实施,填补了“一国两制”条件下我 国防务和驻军立法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组 织编制管理条例》、《文职干部服役条例》、《联勤条例》、《装备条例》等的制定和 修改,有力地促进了兵役制度、军队编制体制、三军联勤制度、装备体制等改革,受到 广大官兵的欢迎和拥护。实践证明,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只有制定和颁布 完备的军事法规,实现依法治军,才能从根本上加快军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步伐, 保障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成果。当前,我军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加强军队的法制建 设,建设中国特色的军事法体系,是我军建设与改革的需要,也是我军建设与改革的可 靠保证。建设中国特色的军事法体系,将推动和加速军事立法工作,使军事立法工作有 一个明确的目标和完整的发展思路,从而能够高屋建瓴,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加 强立法工作,使我军建设在各个领域内更加法律化、制度化,全面系统地纳入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之中,真正实现依法治军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