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208(2004)01-066-06 随着由传统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 所有制形式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结构。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大量的形式多样的 私有财产,民间要求保护私有财产的呼声日益高涨。(注:据1995年对北京等6省市关于 “私有财产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看法进行的调查,78.2%的人表示“同意”或“十分 同意”。(参见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今年3月,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栏目组对 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的700余位市民进行了一次调查,结果显示93.0%的受访者赞 同修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仅有7.0%的居民持反对态度。(参见CCTV-2,2002年4月3日 午间《中国财经报道》))对此,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保护私有财产权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应当将私有财产权作为宪法的 一项中心内容纳入修宪议题,及早构建一套系统化的保障体系,力求使私有财产权获得 规范化的保障。 一、构建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体系的现实必要性 20多年的改革开放极大地推进了我国市场的培育。伴随着农村家庭承包制和城市国有 、集体企业承包经营的推行,个体、私营经济的崛起,外资的引入以及各种合资企业的 建立,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所有制形式;不仅如此,国有、集体企业打破原有的所 有制和行业割据,参股于私营企业,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已经大量存 在。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在这一过程中已经逐步形成,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导致了私有财 产的增长和多元化。从公民的收入来源方面看,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个 人收入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工资等分配性收入的比重日益缩小,而经营性收入和投 资利润性收入的比重则日渐扩大。从私有财产的数量方面看,我国公民的个人收入与家 庭财富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增长;从私有财产的内容方面看,有生活资料也有生 产资料,有动产也有不动产,有有形财产也有无形财产,私有财产正朝着多元化的方向 不断衍生。 应当看到,我国的私有财产是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具有典型的过渡 性特征。长期以来,由于行政权力对社会资源的垄断,私有财产领域有相当一部分,或 是通过国有、集体资产的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的收入积累所得,或是借助政策优惠措施 或政府扶持迅速积累并转化为个人资产或者集体名义下的个人资产,或是由多种所有制 经济成分合资经营积累转化而来的。 毋庸讳言,由于体制性原因,其中不乏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国有或集体资产实现了私有 财产的原始积累。(注:典型的诸如改革开放初期戴“红帽子”发展的私营企业,即挂 靠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国家机关单位,或者采取由其控股的模式。参见邢毓静:《 当前学术界对中国资本外逃测算的比较与评论》,载《开放导报》,2000年12月24日26 版。)私有财产的过渡性导致了大量有关企业产权、农民土地承包权和公民的各种非工 资收入的界定与归属等诸多方面的纠纷,私有财产产权不清的问题已经成为发展市场经 济的绊脚石。因此,亟待由法律对私有财产权予以清晰界定,并对公民合法的既得利益 与可期待利益给予明确保障。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是极其有限的。一方面,尽管党 中央的文件明确提出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保护私有财产权,但现行宪法的诸多 规定却体现出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及其权益的歧视,私有财产无法与公有财产相提并论 ,私有财产权尚未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为宪法明确宣告,对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界定也是 模糊的、不完整的。另一方面,宪法中尚无明确的关于限制私有财产的规定,(注:我 国宪法第9条和第10条隐含了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其一,我国的自然资源和土地归国 家和集体所有,这就把私有财产限制在自然资源之外;其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暗含了一层意思,即为了公共利益,国家也可依法对土地 上的附着物如建筑物、农林作物等私有财产强制征用。可见,立宪者对私有财产的限制 是持肯定态度的,但是宪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使私有财产的限制问题游 离于宪法规范之外,以至于相关立法缺乏必要的宪法依据。这样,极易造成政府权力对 私有财产权的侵害。由此可见,宪法中的保护性规范本身是存有缺陷的,而相关的其他 规定对政府权力又缺乏严格的界限,使得条款之间缺少应有的彻底性、和谐性与相互支 撑性,私有财产权不仅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反而遭到削弱。可以说,对于私有财产权 ,我国宪法从根本上缺乏一套立宪精神彻底的系统化保障体系。 综观现代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其宪法保障规范一般由保护条款、限制条款和补偿 条款构成。例如日本现行宪法第29条第一款规定:“财产权不可侵犯”,这是保护条款 :第二款同时规定:“财产权之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这是限制 条款;第三款进而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之下,可收归公共所用。”这是补偿 条款。应当看到,这样款款相扣的设计体现了其内在逻辑的一致性与宪法精神的彻底性 ,为私有财产竖立了一道坚固的屏障,非常值得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