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2004)02-0001-06 在某种意义上,立宪设计是对人类政治智慧的严峻挑战。因为,在立宪设计中,立宪 设计者将面临一系列极为复杂的设计难题:如何整合、平衡诸如国家统一与区域自治、 宪政制衡与民主参与、权力制约与有效治理这些彼此之间具有内在紧张性的价值目标? 如果说化解这些复杂的设计难题,需要借助于适当的立宪设计理论,那么,本文关注的 问题是,就大型国家的立宪设计而言,一种什么样的立宪设计理论有助于化解设计难题 、整合立宪设计中众多的价值目标? 一、设计难题与设计理论 任何政治制度的设计都需要确立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如果假设“个人是所有政治制度 设计中最基本的单位”[1](P32),那么,为一个国家制定根本大法的立宪设计在思考理 路上需要有两个基本的维度:作为政治共同体(集领土、主权、人民于一体)的国家与作 为国家之公民的个人。不过,既然假定个人是立宪设计中最基本的单位,那国家为什么 成了与公民个人并行的思考理路?这是因为,一方面,假定个人是立宪设计中最基本的 单位,“并不假定个人是完全独立的存在,他在社会中与其他人有着井然有序的共同社 会关系”[1](P38),在经验现实世界中,作为公民的个人必然属于特定的国家,必然与 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国家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另一方面,假设个人是立宪设计中最基本 的单位,即是假设个人的自由、权利是立宪设计的基石所在,然而,个人的自由、权利 需要得到作为国家之治理主体的政府的保护,因此,即使假设个人是所有政治制度设计 中最基本的单位,国家及其政府也必然成为立宪设计中的一个基本维度。当然,在国家 与个人这两个基本的维度上,立宪设计的着眼点虽然彼此紧密关联,但却各有不同。 立宪设计中国家维度的考虑,首先关注的是这样一些基本的指标:国家的统一、独立 、完全。一个国家如果四分五裂、处于分裂状态,或者主权不能独立、遭受外敌侵略, 或者外部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内部秩序不能确立,其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就会成为国 家分裂、外敌侵略、社会动乱的牺牲品。要确保国家的统一、独立、安全和人民的自由 、幸福,那就不仅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政府,而且全国政府必须获得充分的相应的 权力、具有巨大的能力,并且能保护长久的稳定。因为,如果一个全国政府缺乏相应的 权力、巨大的能力或者不能稳定而持久地运作,那么,“这个政府就会是国民利益的不 安全的和不适当的储藏所”[2](P117),它也就无法承担其应有的职责。 如果说立宪设计中国家维度的考虑,其着眼点在于国家的统一、独立、安全以及全国 政府的权力、效能和稳定等价值目标,那么,与此不同的是,立宪设计中公民个人维度 的考虑,其关注的焦点则是公民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因为,就本质而言,之所以进行立 宪设计,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立宪限制政府权力以保护个人权利。故此,立宪设计的方 案一方面必须包含一个“权利法案”,该法案确认了公民拥有的宪法性权利的基本内容 ;另一方面,它必须设置对政府权力的运作边界和约束机制,以防止政府权力对个人权 利的侵犯。借助这两个方面,立宪设计确保宪法成为“个人权利的保护人”[3](P106) 。 正是基于国家、政府与公民、个人两个维度的考虑,任何立宪设计“都必须兼顾两项 最基本的政治价值:政府的权力必须完整强大,而人民的权利必须获得最坚固的保障” [4](P143)。然而,在立宪设计中,要真正兼顾、平衡这两项基本的价值极不容易:“ 政府的权力要大,一个条件是政府要能够相对地独立自主,不受统治者的指挥干扰。人 民的权利要不受侵犯,一个条件是让政府掌握在人民自己手里,也就是削弱政府的独立 自主。”[1](P138)立宪设计要同时满足这两大条件,需要处理一系列极为复杂的关系 ,诸如公民个人与全国政府的关系、全国政府与区域性政府(如省或州)的关系、全国政 府内部权力部门之间的关系、政府的效能与其权力受到的限制之间的关系。在立宪设计 中处理这些极为复杂的关系意味着需要考虑和满足多项设计标准的要求:国家的统一、 独立、安全,政府的权力与限度,政府的效能与稳定,区域性政府的自治,公民的自由 、权利,人民的政治选举与政治参与,等等。虽然“设计标准之间既不是完全相互兼容 的,也不是完全相互矛盾的”,但困难在于“使一个价值最大化的努力会损害另一方面 的价值”[1](P69)。比如,更多的安全必须以更多的自由为代价,而更多的自由则必须 以更少的安全为代价。换言之,“为操作性的政府体制设计一部宪法,不可能是任何单 一价值最大化的结果”[1](P69),必须寻求诸多价值目标的平衡。 既然在立宪设计中有如此之多的价值目标需要考虑,同时,要兼顾这些彼此排斥的价 值目标又极不容易,那么,为了使立宪设计实现各种价值目标的基本平衡,设计理论或 者设计概念的选择就至关重要。因为基于不同的设计理论或者设计概念,立宪设计不仅 体现出不同的设计风格,形成不同的政府结构,更重要的是,它所实现的价值目标截然 不同。比如,如果依据某种绝对权力的设计理论或者概念,那么,立宪设计建立的必然 是权力不受制约的无限政府,它可能满足某些价值标准如秩序、稳定,但诸如公民的自 由与权利等其他重要的价值目标就会成为这种设计的牺牲品,从而无法实现基本价值目 标的协调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