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89(2004)01-101-004 美国平权措施是在某些领域,给予少数族裔以特殊优惠,弥补长期来白人与少数族裔 的历史不平等,保障宪法赋予少数族裔的平等权。但是从上一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它却 受到了白人挑战,白人提出这是对白人的不平等,违反了宪法的平等权。这一宪法争议 特别反映在大学入学政策上,近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此作了两项判决。 2003年6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两项判决,这将是2003年最重要的判决。第 一项判决是《格鲁特对伯林杰》(Grutter V.Bollinger),针对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入 学政策。第二项判决是《格拉斯对伯林杰》(Gratz V.Bollinger),针对密歇根大学部 的入学政策。密歇根大学是美国著名的八所“常春藤联盟”学校之一,为实现学生群体 的种族多元化,该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实行少数族裔配额制的特殊政策。伯林杰是前任 密歇根大学的校长,格鲁特是一位白人青年,于1996年申请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入学许可 被拒。格拉斯也是白人学生,于1995年申请密歇根大学部入学许可被拒。[1]格鲁特和 格拉斯两人分别向联邦地方法院控告密歇根大学的入学政策对白人“反歧视”,违反联 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护的“平等权”。两宗案由联邦地方法院一直打到联邦高等法 院,各有胜负,最后一起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入学中的平权措施 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为了促进非洲裔、西班牙裔和印第安裔考生,在全院学生总数的比 率,采用一项入学政策,将申请人的种族,列为优先考虑的因素;其他因素包括:大学 平均成绩、法学院测验分数(LSAT)、社区服务、特殊才能等。至于密歇根大学部则更进 一步规定,申请人总评分为150点;其中特殊才能最高可获5点,密歇根州居民获10点, 校友的子女获4点,社区服务得5点等。可是非裔、西裔、印第安裔,学校自动给每一申 请人加20点。满分虽是150点,但一位申请者若得到100点以上,便会被录取。换言之, 只要是特定的少数族裔,便可自动得到1/5的优待加分。因此,一位白人和一位黑人如 果其他成绩相同或相近(20点之内)黑人会被录取,而白人将被拒绝。 因此,所谓入学中的平权措施,就是大学在录取新生和分配奖学金时,在成绩相同或 相近的条件下优先考虑非裔、西裔和印裔考生。密歇根大学院对上述三个族裔实行低于 白人和其他族裔的招生标准,并还制定一套综合计分标准,凡综合分数超过100分的即 自动录取。 平权措施的宪法依据 上述两案受到全国关注,因为它们关系到平权措施是不是符合美国宪法这一关键问题 ,其主要宪法依据是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人民受平等的法律待遇。多年来,最高 法院一再解释,政府对人民,不得种族歧视,政府既不能用种族去歧视和剥夺少数民族 的权利,也不能用种族去优待少数民族;因为政府如果优待了特定的一群人,便是亏待 了其他的族群。因此,应否在平权措施下,保留给少数族裔在某些范畴下的特许配额的 优惠。 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于1866年通过,它与第13条修正(1865年通过)、第15条修正案( 1869年通过),都是美国南北战争后给黑人公民权的宪法保障。宪法第13条修正案共两 款,规定在合众国境内或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区内,除了用以惩罚已正式定罪的罪犯 外,不准有奴隶制度或强迫劳役存在。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共五款,与此有关的为第一款 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为合众国而受其管辖的人,皆为合众国及其居住州的公民 ;并又规定,众议员人数,按各州人口分配,即黑人人口不再以3/5计算(不纳税的印第 案人除外)。这使得黑人也包括在“出生或归化”美国的人,被赋予公民权。宪法第15 条修正案共两款,宣布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对于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 或曾为奴隶,拒绝或剥夺之。由此可见,这三条修正案使联邦政府解放奴隶的政策宪法 化,以宪法保障黑人的私人权利和公民权,抵制各州的歧视。这是美国黑人解放斗争的 伟大胜利,是美国人民反奴隶制斗争的伟大胜利。[2] 但是,这些宪法修正案并不能给黑人真正宪法保障,长期以来,广大黑人仍遭受极端 野蛮的种族歧视和隔离,主要在南方各州,并在全国普遍存在着法律上歧视和事实上歧 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进入六十年代,随着民族斗争日益尖锐化,黑人反对种 族歧视、争取解放运动有了重大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更高的发展阶段。声势之猛,规模 之大,发展之快,持续之久,在美国历史上是空前的。面对美国黑人日益高涨的斗争形 势,美国政府一面进行残酷的镇压,一面又通过所谓民权法案,欺骗黑人和国内群众, 转移群众视线。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原有的民权法案基础上又颁布了四个:1957年、1960年、1963 年、1958年。其主要内容为:规定“在选民登记中对不同种族的人,要采用统一的标准 “不得歧视;规定“在使用公共膳宿处和公共设备方面,不得实行种族歧视”;规定“ 公立学校中要以消除种族隔离”;规定“就业机会均等”,取消在就业方面的种族歧视 ;规定“保障黑人公民权利的诉讼程序”等,都具体补充了美国宪法修正案。在此浪潮 中,有些大学不仅取消种族隔离,而且又实行特许配额的优惠;并又扩大到西裔、印裔 ,因而引起全国的争议。[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