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 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04)03-0032-07 中国的立法听证实践开始于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委员会就《广东省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举行的审议听证。到2002年,全国已有19个省市人大常 委会举行了立法听证,17个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立法听证规则,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立 法听证制度。(注:许华、王邺:《立法听证制度初探》,载《人大研究》,2002年第4 期。)2003年7月8日、7月15日和8月1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和贵 阳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就卫生工作,机动车停放管理和环境保护等内容举行了立法听证活 动。(注:贵阳市人大常会的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没有将自己举行的听证活动称为立法 听证会,而描述为“面向市民的立法听证”。因为立法听证的整个过程在形式上表现出 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立法听证会的特征。) 作为一种程序民主,立法听证是指立法机构在制定或通过涉及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借助某种程序性的形式,赋予利益相关人表达自身利益的权利 和机会,并将这种利益表达作为立法依据或参考的制度形式与实践。在现代民主政治中 ,立法听证是实践人民主权原则,保障立法符合民意,维护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重要制 度。立法听证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对于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立法听证具有 更大的价值。立法听证的规范化必须建立在特定的程序、规范和技术性安排即立法听证 规则的基础之上。立法听证规则是立法听证顺利施行的重要保证。 立法听证与立法听证规则 1.立法听证。听证制度最早发端于英国,其理论依据可以追溯到自然法中的自然公正 原则,而从法律意义上讲,听证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中有 关公民“法律保护权”的观念与制度。听证制度的精髓是用一种形式正义来确保实质正 义,用程序公平来确保结果公正。 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部分,听证制度开始只适用于司法审判领域,体现公平和救济 原则。后来,这种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美国又把它移植到立法和行政实践当中,作为 增加立法和行政民主化以及获取信息的主要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听证制度又传到 日本和拉丁美洲一些受美国影响较大的国家。随着民主观念的逐步拓展,听证制度变成 了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 立法听证的基本功能主要在于其规范性和操作性两个方面。前者体现民主价值,后者 提供公共参与的功能性渠道。立法听证有助于立法机构了解实际情况,广泛收集立法建 议,更加科学地做出立法决策,从而克服立法过程中的有限理性;规范立法实践,减少 立法争议,缓解矛盾与冲突;为公民有序参与公共生活、表达自身利益,维护自身权利 提供了一条规范的途径;还可以为相当广泛的社会主体提供具有制度保障的经常化的民 主训练的空间。 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立法听证是从地方的立法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很大 的程度上,它被当作是一种新的政治参与形式。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价格审价 制度,这是我国听证制度的雏形。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过,标志 着听证制度在中国的确立。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求“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 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从而把听证程序引入中国行政决策领域。 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听证会,标 志着听证制度在立法领域中的应用。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 《立法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议程的法律案,立法机关“应当听取各方面的 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 法领域,近年来,中国大部分省份和一些有立法权的市先后举行了形式不一的立法听证 。立法听证开始逐渐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事件。 2.立法听证规则。立法听证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对立法听证活动 的程序性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和规范效果。立法听证规则的规范化程度决定着立法 听证实践的质量与效益。 立法听证规则可以规范立法者,使立法者守规则。立法听证过程包括听证准备,听证 进行、听证结束等一系列环节,整个运作过程是连贯的、紧密相连的。我国目前的立法 听证基本上是立法机构主导的选择过程,立法者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听证过程的 顺利进行和听证质量。因此,规则可以使立法者发布听证公告、选择听证陈述人和听证 人、启动听证陈述辩论过程,及制定听证报告都有章可循,从而促进立法听证过程的公 开、公正与透明。 立法听证规则具备保护功能,可以使听证参与者真实表达自身利益。听证参加人获取 相关信息、耽误工作获得补偿,自由平等表达的权利等必须用有效的规则来保障。只有 用规则明确规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利益表达才可能是真实的、公开的,公民参与政 治活动的积极性才可以充分发挥出来;同时,也能够使公民主动获取充分的立法听证信 息,有效地监督立法听证过程与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