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25(2004)01-012-05 行政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期限而产生某种行政法律后果的程序法律制 度,包括法律事实、期限和法律后果三个基本的要素。建立行政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 “尊重长久以来建立之社会生活状态,并维持法秩序之安定,同时对怠于行使权利者, 以剥夺权利之方式施以处罚。”(注:翁岳生.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887.)行政处罚作为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性的行政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会对社会 生活状态和法律秩序的安定性造成严重破坏,因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其行政处罚法 律规范中对行政处罚时效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且存在着差异。本文在对一些国家和地 区的行政处罚时效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指出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缺陷,并就完 善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增加行政处罚时效的种类 行政处罚时效依其所适用的阶段不同,可以分为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行政处罚裁决时 效和行政处罚执行时效等三类。追诉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处 罚责任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则是指行政处罚机关 在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就不能再作出处罚决 定。执行时效意指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经过法定期限仍未执行处罚 决定的,应当免予执行。对行政处罚时效的种类,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如下: 《德国违反秩序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超过时效,即不再追究违反秩序行为和颁布 附加措施命令。”第34条第1款规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罚款处罚在时效期限届满之 后,即不得执行。” 奥地利首创行政处罚法典,其于1950年5月23日颁布的《奥地利行政罚法》第31条第1 项规定:“如行政被告在官署所规定之时效期间内(第32条第2项)未曾犯有足以诉追之 行为者,不得诉追。”该条第3项规定:“行为经过前项时效,起算期间3年后,不得再 为裁决,已裁决之处罚,不得再为执行。” 《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行为法典》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在实 施违法行为之日起的2个月内给予,对于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 起的2个月内给予。”“在不提起刑事案件或者终止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如果违法人的 行为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的要件,应当在作出不提起刑事案件或者终止刑事案件裁定之日 起的1个月内给予处罚。”第282条第1款规定:“如果决定从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不交付 执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将不再执行……。”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 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 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18条2款规定“违反 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在3年以后发现的,免予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规定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 予行政处罚。”这些是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作出的规定。 对以上国家的立法规定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追诉时效在各国和地区的行政处罚法律规 范中都有明确规定,而裁决时效和执行时效在各国和地区的命运则迥异。如德国、俄罗 斯、我国台湾地区都只规定了执行时效,而没有对裁决时效作出规定。而奥地利则同时 规定了裁决时效和执行时效。 我国现行立法是否对行政处罚的裁决时效作了规定呢?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一些法律规 范中已对此作出了规定。(注:何建贵.行政处罚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 社,1996.142.)如福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28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 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天,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执 法机关批准,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卫生部于1997年6 月19日发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29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 生行政机关批准。” 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如前所述,行政时效需具备法律事实、期限和 法律后果三个基本要素。行政处罚裁决时效意味着处罚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 决定,若超过该期限不作出的,就产生不能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而显然, 上述规定只是对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要求,即处罚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 ,并没有规定处罚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就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这一裁决时效的必备要素 。因而,这些内容并不是关于裁决时效的规定。我们认为,我国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裁决时效。理由是:首先,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及时裁决,以 维护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其次,行政处罚裁决时效的缺失,使得行政处罚权 的行使长期得不到有效制约,行政机关依自己的意志行事,在客观上滋长了其办事拖拉 、效率低下的官僚主义作风,对行政相对人极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