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258.6;DP2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498(2004)01-007 7-05 我国图书馆事业自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主 要表现在图书馆数量增多;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科研院所的图书馆三大系统馆舍 扩大,藏书增多,馆际协作方式多样化;图书馆的设施建设和自动化建设也有相当大的 提高,有的还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准;图书馆的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都有大 幅的改善和提高;图书馆图书情报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极为迅速,现在全国已有50多所高 等院校开设了图书馆学、图书情报学、信息管理学等专业;同时社会对图书馆的要求也 提高了。目前,我国的图书馆事业伴随着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的到来,正朝着信息化、 数字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我国图书 馆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问题也不少,许多问题还不容忽视。例如,长期以来 ,我国图书馆事业由于整体事业与分散管理的矛盾,在现行体制上所形成的条块分割、 多头管理、各自为政、难以协调的局面,已严重地制约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图书馆经 费不足,人员素质偏低,以及在资源共享建设中暴露出来的许多矛盾,都大大地限制了 图书馆事业向前发展的速度。这些问题,尽管我们已经意识到其严重性,也提出了许多 解决的办法,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最终还是没能从根 本上加以解决。 一、建国以来我国图书馆立法概况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图书馆事业,为保障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政务院(后改为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曾多次颁布图书馆事业的行政法规、条例。如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 《关于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95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反动的、淫 秽的、荒诞的书刊图画的指示》;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图书协调方案》。此外, 还有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图书馆法规,如1955年文化部颁布的《关于征集图书杂志 样本方法》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共图书馆工作指示》,1955年文化部抄发中华全国总 工会的《关于工会图书馆工作的规定》;1956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 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到“文革”前,我国图书馆法规逐渐健全,图书馆事业得 到了蓬勃发展。但在“文革”期间,我国图书馆工作的各项条例、规章制度被砸烂,所 有已制定的图书馆法规被否定,亦未颁发任何有利于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法规性文件,图 书馆事业遭到一次空前的浩劫,这是我国图书馆事业落后的重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逐步走上了正轨,在图书馆立法方面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也加紧进行,有代表性的如1978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 校图书资料工作的意见》;1978年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颁布的《省、市、自治区图书馆 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80年中央书记处通过的《图书馆工作汇报提纲》;1981年教 育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工作条例》(1987年国家教委修订后改为《普通高 等学校图书馆规程》);1982年教育部颁布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8 7年中国科学院颁发的《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等。其他的如《宪法》、 《教育法》、《教师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文物保护法》、《档案法》、《刑 法》、《著作权法》等法律里,也对图书馆工作进行了规范。 纵观我国建国以来图书馆立法的历史,不难看出,这一系列法规、条例的制定,对各 时期图书馆工作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基本上确保了图书馆事业的顺利进行 ,使图书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是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文件。但遗憾的是,建国至今我 国尚未有一部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统一的完整的图书馆法,这无疑严重地制约着 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当然,值得欣慰的是,《图书馆法》已作为重点立法项目于20 01年4月正式启动,现正在做进一步修改,争取尽早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审议。 二、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 1.图书馆立法是逐步实现依法办馆、依法治馆的需要。建国以来,我国基本上形成了 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科研院所的图书馆三大系统,但由于缺乏能够统管全国图书 馆事业的统一的图书馆法,三大系统只能各自为政,遵从各自系统的法规、条例行事, 不统一性、不完善性、不协调性、不适应性是客观存在、众人皆知的。在没有统一的图 书馆法可依的情况下,发生不规范、不科学的“人治”现象在所难免。而且,要强化图 书馆事业的科学化、现代化管理,很有必要对各种类型的图书馆的馆舍建设、机构设置 、管理体制、人员编制、职责范围、经费来源、工作程序、服务对象、资源共享、权利 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重要问题,以图书馆法的法律形式,加以条文化、规范化、制度化, 逐步走上依法办馆、依法治馆的法治化轨道。 2.图书馆立法是保证图书馆事业发展动力,为图书馆经费提供法律保障和建立完善的 人才培养机制、管理机制的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还相对缓慢 ,原因是动力的不足,这里的动力主要包括经费和人才。经费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础 ,经费不足是每个图书馆工作者都能体会到的问题。目前中国图书馆事业面临的许多问 题都与经费不足有关,如对传统的技术改造、现代图书馆的建设等等问题。要解决仅仅 不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国外的一些作法比较可取,那就是立法。法律手段是最有力也 是最有效的保护措施,它规定国家、社会对图书馆发展的责任,确保图书馆在社会发展 中的地位,规定财政收入中的百分之几应拔给图书馆建设,这就确保了图书馆经费的来 源和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等。所以,多年以来在有关图书馆立法问题 的研讨中,人们往往希冀图书馆法能够明确规定政府向图书馆事业经费投入的“比例数 ”,甚至把有没有此类规定视为图书馆立法有无实际意义的标志。当然,在我国现阶段 ,还可以给予灵活政策,如适当经营,以广开经费的来源。此外,人才匮乏是图书馆发 展动力不足的另外一个原因。图书馆的发展要仰仗人才,而图书馆的清贫却留不住人才 ,这里有人才培养机制、管理机制的问题,也与图书馆的作用、社会地位有关。从图书 馆的立法上,可以解决这些问题。通过立法规定以明确图书馆工作人员素质的要求,规 定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的结构,确定编制,制定培训机制、奖励机制等,培养人才、 留住人才、引进人才,鼓励人才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