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的法案会违宪吗?美国的Eldred v.Ashcroft诉讼案属于宪法 诉讼。原告要求对美国1998年版权延长保护期法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认为该法案违反 了宪法言论自由和知识产权“有限期限”及“促进科学技艺进步”的条款。该案在美国 引起社会公众和版权界的高度关注。该案经过了华盛顿特区地区法院、高等法院、联邦 最高法院,最后原告败诉。最高法院于2003年1月15日下达了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的金斯伯格女法官代表9名法官之中的大多数法官意见撰写判决书,认为,尽管国会延 长20年版权保护期的立法是“不明智的,但没有违宪”。(注:见网站:http://supct. law.cornell.edu/supct/html/01-618.ZO.html。访问日为2003年1月18日。) 尽管该案的最终结果是原告败诉,但该案已经成功地引起了社会公众对版权扩张的社 会功能的质疑和版权保护理念价值的重新评价。甚至该案在对版权延长保护期理由提出 质疑的同时,也引起了美国版权界反思200年来美国版权多次延长版权保护期限的合宪 性,进而反思美国宪法中知识产权条款规定的“有限期限”和“促进科学进步”中包含 的立法原则对版权扩张的限制。这个反思对目前中国的宪政改革和著作权立法具有重要 的意义。 本文以介绍Eldred v.Ashcroft诉讼案争议内容为线索,对版权保护期限延长合宪性审 查中涉及到的版权法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介绍和探讨,介绍美国网络法律专家Lawrence Lessig因特网空间的“知识公域”理论,同时,对该案表现出来的版权法价值转向及版 权人的垄断权和社会公众的创造成本之间的衡平价值取舍问题进行探讨,同时分析这种 价值转向对中国著作权立法的启示。 一 目前,各国版权法的保护期基本上是按照1967年的伯尔尼公约制定的。它要求各成员 国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提供50年的保护期。该公约允许成员国提供更长的保护期。近十年 来,欧盟和美国之间开展竞赛,竟相延长著作权保护期。1993年,欧盟将著作权保护期 延长为作者终生加死后70年后,美国的版权权利人开始游说国会,要求将美国的版权保 护期延长,与欧盟的保护期看齐。在这个背景下,1998年美国国会终于通过了Sonny Bon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即美国1998年版权扩张法案。 该法案是美国著名音乐艺术家、唱片制作人、演员、歌手和国会众议员Sonny Bonno提 交的提案,因为他在促使国会通过该法案的过程中立下“汗马功劳”,故该法案以他的 名字命名为Sonny Bon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在这个法案生效之前,美国 实行的是1976年版权保护法案。根据1976年法案,美国版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期限有两种 情况,第一,一般作品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第二,对雇佣作品,匿名或笔 名作品,保护期为75年。(注:Pub.L.No.94-553,§§302-304,90 Stat.2572-76(1976 ).)1998年法案在1976年法案的基础上延长了20年,即对作品的保护期延长到作者终生 加死后70年;对雇佣作品、匿名作品和笔名作品等,延长保护期为95年。延长保护期的 作品包括已经产生的作品,也包括未来产生的作品。(注: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Pub.L.No.105-298,112 Stat.2827.)举例说,1923年以后的雇佣作品、匿名作品和 笔名作品,在该法案生效以前,本应于1998年满75年后就进入了公有领域,成为公众自 由使用的公共作品,但该法案延长了20年后,作品直到2018年才能进入公共领域。 这个法案从表面形式上看是保护一切作者权益的法案,但实际上却是保护极少数最富 有的作者和版权人垄断利益的法案。按照美国的自由经济制度和商业惯例,出版商、唱 片公司、以好莱坞为代表的电影公司等,一般通过合同从作者那里买断版权(少数最有 影响的作者除外)。这样一来,版权延长实际上是对已经获得版权的出版商的出版垄断 权保护期的延长。按照1998年法案,已经获得版权的出版商、唱片公司、电影公司等就 可以再延长出版垄断权20年。虽然作者是作品的创作人,版权延长似乎给了作者与出版 商讨价还价的获益机会,但实际上,在作者和出版商、传播商之间进行的合同谈判,从 来都是出版商、传播商从作者那里买断版权,否则,经济势力强大的出版商、传播商以 不肯为作者投资、出版、传播为要挟。而作者的作品“无传播则无财产权利”,因此, 大多数作者与出版商之间的地位从来就是不平等的。这样,延长版权实际上主要是延长 了传播商的垄断权。在美国,版权纠纷和诉讼案,90%以上的原告是从作者那里买断了 版权的传播商、出版商,而不是原创人的作者。可见该法案的主要利益群体实际上就是 出版商、唱片公司、电影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