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208(2003)06-065-08 人权作为一项法律的基本原则已得到各国和社会的普遍承认,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 国在不断加快推进人权事业的步伐。其重要体现之一是中国法律较大地提高了促进和保 护人权的标准,并快速地溶入到国际人权制度建设和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中。从宪法上看 ,将人权作为一项法律的基本原则明确写进宪法,以完善法律的人权制度体系,应为新 一轮修宪的最主要议题之一,宪法对人权原则的明文肯定,将向世人宣示着中国对待人 权的庄严态度和法治精神,也为中国法律具体落实人权制度提供基础。 一、人权制度体系的比较:中国宪法与两国际人权公约 评价一国的人权制度的重要尺度之一,是看该国是否存在完备的法律人权制度体系, 而要得出体系完备与否的结论莫过于通过比较更清楚[1][2][3](P.112-115)。这里仅选 取两国际人权公约,即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 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它们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具体化,将它们作为与中国 宪法的比较对象,因为两国际人权公约有时与《世界人权宣言》一道被称为《国际人权 法案》,与中国宪法一样,在各自效力领域同具根本大法地位,同时中国已于1998年10 月签署了第一个公约(A公约),于2001年3月批准了第二个公约(B公约),另加入了17个 重要的国际人权条约。当然,人权制度在中国还存在于其他法律,尤其是民法、婚姻法 、继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中,宪法规定的 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大部分与人权重合;在国际层面,还主要体现于禁止酷刑公约、消 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之中。 为方便比较,兹列表如下: 表1 中国宪法与两国公约关于人权规定的比较表:
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宪法对人权制度的设置与两国际人权公约,存在较大差异或不对 称性,具体的情况为: 1.人无我有,我有人无。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中国宪法明显缺乏两国际人权 公约所规定的计14项:自决权、生命权、禁止酷刑、不被奴役、反债务监禁、迁徙自由 、外侨合法权益、平等受审判、禁止溯及既往、被剥夺自由的人的人格尊严、私生活自 由、建立家庭的自由、思想和良心自由、宗教上少数人的权利。两国际人权公约明显缺 乏中国宪法所规定的有3项:个人财产权、政治避难权、批评监督权。在经济、社会和 文化权利方面,中国宪法明显缺乏自决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适当生活水准权3项。 2.名称相似,实有差异。这反映在少数人的权利上,中国宪法规定的少数人有13类, 其中老、弱、病、残人群权利也称特殊人群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只有3 类,其中宗教的少数人在中国宪法中没有规定。 3.权利性质和享有主体不同。上述中国宪法中的权利绝大部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两国际人权公约的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即人权。在两公约中,人权中的人,一般用 “一切个人”、“人人”、“任何人”、“所有的人”来标称,只在参政权上用公民。 而中国宪法中的权利绝大部分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公民,仅对外国人给予政治避 难权,没有出现给予“人人”的权利。也就意味着,中国宪法中的权利只为中国公民享 有。当然,这是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所致。 综合对比结果,两国际人权公约对人权保护的范围大于中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 定,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多于人权,至少不能少于人权,由此更加看出中国宪法对人权 保护的空间有待大大拓展。事实上,中国已通过其他法律体现了两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一 些重要人权标准,这里仅就中国宪法而言。造成这种现象有多种原因,主要是对人权意 义的认识不足,人权意识不强,中国长期未加入最重要的两国际人权公约,致使在中国 宪法的几次制定与修改中较少考虑到国际人权标准。这一状况应在新一轮修宪中得到改 变,以全面反映中国人权事业,中国其他法律在人权制度上业已取得的一些可贵进展。 二、中国宪法和法律如何设置人权的模式 要回答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国际人权公约如何在国内适用,更要紧的是,如何反映中 国对人权的基本立场。在现行的各国有关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作法和研究基础上,本文 总结预设的选择方案有下列四类七种: 第一,通过宪法来设置。其中又包括三种: 1.在宪法中规定适用国际人权公约的条款,不具体列举人权的内容。条款的内容为: 当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有抵触时,优先适用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中 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如1991年罗马尼亚宪法、1992年捷克宪法和1992年斯洛伐克宪法就 是如此[4](P.285)。其优长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