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闻出版自由与信息公开制度的产生与演进 瑞典是世界上最早确立新闻出版自由和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其新闻出版自由和信息公开制度是瑞典历史上王权和国会相互斗争和妥协的产物。 近代瑞典国家形成于16世纪初期,此前瑞典是中世纪建立的由丹麦、瑞典、挪威组成的卡尔玛联盟(Kalmar Union)的部分。联盟长期为丹麦人所统治,后来又为德国人所控制。从15世纪中期开始,瑞典人认为联盟是一种外来的压迫和束缚,试图从中解放出来。一批下层贵族首先起义,召集了四大阶层(贵族、教士、城市自由民和农民)全国代表会议,这次会议被认为是瑞典的第一届国会。1521年国会选举贵族古斯塔夫·瓦萨(Gustav Vasa)为瑞典的摄政,1523年6月6日古斯塔夫·瓦萨设法使自己当选并加冕为国王,这一天后来被定为瑞典的国庆日。1544年他成功地使王位获得可世袭继承的法律地位,他还鼓励引入新教,并使自己成为新教的首领。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最终建立了瑞典国家。此后发生了国王和贵族之间绵长持续的争斗,以及天主教短暂和局部的复兴。17世纪早期,局势重新稳定下来,王权、贵族和平民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力制衡关系。1632年,当时的国王古斯塔乌斯·阿道弗斯(Gustavus Adolphus)早逝,他年仅6岁的女儿即位,由于年龄太小,必须由枢密院代行职权,导致权力的平衡向贵族一方倾斜。以后的历任国王虽重新确立了王权的地位,但上层贵族仍然获得了相当的权力。 1718年国王卡尔十二世(Karl ⅩⅡ)死去,他没有法定继承人,国会乘机扩张权力。它推举国王的妹妹继承王位,条件是她发表声明,承认其缺乏继承王位的正式权利,并批准实行一种新的政府体制,其目的在于防止君主独裁的重现,并在国王和人民之间建立一种分权的机制。在这种政府体制下,国会的权力得到大幅扩张,从此开始了瑞典历史上长达半个世纪的“自由时代”(Freedom Period)。 自由时代的思想观念导致了1766年《新闻出版自由法》的制定。这部法律被赋予基本法的地位,属于世界首创。它极大地增强了公众通过报纸杂志等印刷媒体自由表达思想的权利。不过,该法规定了有关教会事先审查的若干例外,以及对四大阶层、中央政府及其官员的若干特殊保护,反映了它所具有的历史局限性。 1771年古斯塔夫三世(Gustav Ⅲ)即位。其时的瑞典已被连年的战争、歉收、国会中的派系争斗、普遍的腐败搞得国势颓败,民不聊生。古斯塔夫三世在法国接受教育,并且深为法国国家绝对主义思想所影响。1772年和1789年他发动了两次不流血的军事政变,通过新的政府法令,废除了自由时期所有的基本法律,国会的权力受到限制,而国家的行政权力得到增强,1766年的《出版自由法》被一项新的对新闻出版自由进行严格限制的法律所替代,新闻出版自由回到压制和事先审查的状态。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世纪初期。19世纪初,古斯塔夫三世的继承人因战败被迫退位,在内忧外患的压力下,瑞典于1809年进行了宪法改革,并于1810年制定了新的《出版自由法》,重新确立了出版自由,但是不久又出现反复。拿破仑手下的一位法国将军成为瑞典国王(卡尔·约翰,Karl John),他就任后不久就暴露了其专制独裁的本性,实行了秘密警察制度,并且在1812年以一项新的更为苛严的法律取代了2年前制定的《出版自由法》,该法规定了一个没收程序,对新闻出版自由进行进一步的限制,规定政府不经审判就有权没收任何报社。然而,卡尔·约翰专制统治没有能够维持长久,到他统治的后期,特别是他的儿子在位时,国王的权力受到国会以及各种社会力量的有力制约,瑞典社会再次进入一个自由的时期,上述针对新闻媒体的没收程序被废除。 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战时的需要,政府颁布了一些限制出版自由的措施。战后有必要取消这些措施,恢复并扩大公民的新闻出版自由,为此,1949年瑞典国会通过了现行的《出版自由法》,并在经过长期争论后,于1991年制定了《表达自由法》,作为《出版自由法》的补充。 二 新闻出版自由与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基础 瑞典是一个十分重视出版自由、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的国家。出版自由、表达自由与信息自由在瑞典具有十分坚实而独到的宪法保障和法律基础。与许多国家制定单一宪法法典的模式不同,瑞典宪法由4部宪法性法律组成,即《政府宪章》(Instrument of Government)、《王位继承法》(Act of Succession)、《出版自由法》(Freedom of the Press Act)和《表达自由法》(Fundamental Law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制定《出版自由法》和《表达自由法》,并把它们列为宪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瑞典宪法十分鲜明的特点之一。瑞典社会对新闻出版自由和表达自由的珍惜和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在瑞典,出版自由、表达自由与信息公开制度主要通过《政府宪章》中有关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规定、《出版自由法》、《表达自由法》以及《保密法》加以确立,它们共同构成了瑞典出版自由与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和法律基础。 瑞典《政府宪章》第1章第1条首先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对国家的统治建立在自由形成和表达思想,以及自由平等的选举权之上,并通过代议制和社区自治而实现”,从而将言论和表达自由提高到人民统治国家之基石的高度。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该章第1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了表达自由,即“以口头、书面、图片或其他任何形式,传播信息、表达思想、观点和情感的自由”;第2项规定了信息自由,即“获取和接受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了解他人观点的自由”。第1条第2款则规定:出版自由以及相应的有关无线电广播、电视、电影以及其他音像资料的表达自由,分别适用《出版自由法》和《表达自由法》的规定。 瑞典早在1766年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新闻出版自由法。现行《出版自由法》制定于1949年,共14章122条。各章依次为:出版自由;官方文件的公开性;匿名权;书面材料的印制;期刊的出版;印刷材料的发行;违反出版自由的行为;关于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监督和检控;特别强制措施;私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出版自由案件的诉讼程序;国外印制的材料;附则。瑞典的《出版自由法》不仅适用于报纸、期刊等印刷媒体,而且还适用于一切印刷品,包括定期出版的以油印、复印以及类似的技术印制的其他任何材料。该法确认瑞典公民以及在瑞典定居的外国人具有不受政府事先审查而出版发行印刷品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该法同时规定政府文件须向社会公开,公民享有查阅政府所持有的官方文件的权利。对于公民查阅文件的请求,除非法律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