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月,中国共产党将召开十六届三中全会。届时,会议要讨论、通过中共中央关 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这个建议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常委会决定并制定成 宪法修正草案,于明年3月向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 修宪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关系着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进一步完善化,同时也关 系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宪法保障问题。这样 的大事,无疑地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顺利地进行,达到预 期的目的。 从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来看,我国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的表现。马克思 、恩格斯曾经在《共产党宣言》里揭示了一个真理,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个 真理对于看待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都是适用的。当代西方国家的宪法、法律是资产阶级意 志的表现。这是毋庸赘言的。而当代国家的政治差不多都是政党政治,因此,那些反映 统治阶级意志的西方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莫不都是表现了执政党即资产阶级政党的政治 主张。在他们那里,执政党的主张代表着有产者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从而执政党的主张 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一的。不过由于其阶级本质所决定,西方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可 能表现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在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上,我们的宪法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 家,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 表着以工人阶级为首的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 家作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把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形成自己的主张,并通过一定 的程序转化成国家意志,制定为人人必须遵守的宪法。所以,我国的宪法是党的主张和 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表现,中国共产党是宪法生命力的源泉。 长期以来,党在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斗争过程中,始终关注着宪 法的重要意义,重视发挥宪法的积极作用。早在红色政权建立之时起,党就领导人民制 定了诸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宪法文件。1949 年10月新中国成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迅即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2年底,在中国共产党的倡议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决议,同时成立了由毛泽东担任主席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初,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在这 次会议上提出的作为起草工作基础的宪法草案初稿就是共产党提出来的。这个草案初稿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同时,党还组织了长达3个月的全民讨论,最后才 于1954年9月20日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这是党领导下产生的新中国第一 部宪法。 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也同样是在党的领导下起草通过的。这部宪法的起草工作持续 了26个月。在宪法修改委员会对宪法修正稿进行认真讨论,以及广泛听取各界人士意见 并进行反复修改的同时,中共中央政治局还讨论过3次,中央书记处亦讨论过8次,还进 行了历时达4个月之久的全民讨论,从而使宪法草案日臻完善。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 日通过并颁布之后,又经历了3次必要的局部性的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由党中央提出 建议并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历史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没有共产党,就 没有新中国,也就不会有保障我国人民利益的好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并直接投入制宪 和修宪工作,同时又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群众的智慧和作用。也正是由于 群众的广泛参与,才真正地显示了我国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我国 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社会主义是人民的选择,也是中国一个多世纪以来关于宪法问题 的历史经验总结。正是有了共产党的领导,才保证了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根本性质和发 展方向。 我国宪法的生命力不仅表现在坚持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以及宪法所规定的内容符合最 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方面,而且还表现在它不断地与时俱进,结合客观实际,适应时代 的需要。每当历史发展的重要关头,中国共产党总是领导人民不失时机地修正宪法,使 我国的宪法越来越完善起来。这次第十六届三中全会行将通过的修宪建议,无疑是中国 共产党总揽全局,审时度势而作出的英明决定。 有人问,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至今21年,已经作过3次修改,几乎每5年或者6年 修一次。如今又要修改,是不是频率太高了? 关于修宪频率,这里有一个怎样看待事物运动的方法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用数字计 算去评论宪法发展的前进步伐,而是要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的需要出发。在不需修宪 的时候坚持不修,但在需要修宪的时候则必须得修。近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政治、 文化都处于一日千里的发展变化之中,国民经济平均每年以8%的高速增长。按此比例相 配,修宪的频率稍高一些是极为正常的,是同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相协调和适应的。从 实际情况来看,例如1988年修宪,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片面追 求“一大二公”,因而在1982年公布宪法的时候,客观上不存在私营工商业,宪法当然 也就不可能规定有关于私营经济的内容。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展开,私有企业迅速发展 了起来。为了确认私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对私有经济实行引导、监 督和管理,宪法及时地进行修改,从而使私有经济获得适当的宪法地位,这是必要的。 还有,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通过修宪作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新的规定,亦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