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 51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04)10-0009-07 一只伸出的手,一双张开的臂,意味着什么?这个几乎用不着回答的问题在现象学上却 搅起一阵阵风暴,让现象学运动的发展呈现出鲜明的阶段性,其间的思想家也因为对这 一问题的回答而展现出自己独具特色的理论旨趣。胡塞尔、德里达和亨利(Michel Henry)就是最好的例证。 一、胡塞尔:“我们要将表情和手势排除在表述之外……” 胡塞尔对手势的探讨是在他的符号现象学理论中进行的。在《逻辑研究》之“第一研 究”中,他一开始便把符号(Zeichen)这个概念划分为不对称的两块:表述(Ausdruck) 和指号(Anzeichen)。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含义”(Bedeutung),如表达观 念或一般对象的词语或名称,而后者则没有“含义”,如钮扣、纪念碑、红绿灯等等, ——当然,这并不是说指号没有意义,而是说,指号虽然向我们指示了什么、指明了什 么,或者说让我们联想起什么,但它并没有与“含义”即观念对象建立起一种单义的、 明见性的关系。 在胡塞尔的体系之内,这样的本质性区分是显而易见的,但随之产生一个新的问题: 我们在表述时常常伴有表情和手势,它们是表述还是指号?它们有含义吗?胡塞尔明确地 把它们排除在表述之外,概括起来,原因有下列几点(注: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 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33-34页、第33页。):第一,我 在说话时所伴随的表情和手势是无意中进行的,它们并不带有告知的意向;第二,当然 ,如果停止说话,单单使用表情和手势,似乎也可以使周围人理解我,但这并不能说明 它们也像话语那样具有“含义”,因为“在表示者的意识中与被表示的体验“不”是同 一个现象”,就是说,我想借表情和手势进行表达的东西与对周围人来说已经表达出来 的东西是不一致的,——这里的“不一致”,是指必然的模棱两可,是含义或观念对象 的不透明性,它不能通过在日常交往中偶然达成的一致而被否定;第三,即使周围的人 能够对我的表情和手势进行解释并藉此了解了我内心的思想和感情活动,即使它们“意 味着”某些东西,它们也仍然不具有含义,就是说,它们不具有确切的语言符号意义上 的含义,而只具有指号意义上的含义。 总而言之,手势和表情充其量是对心理体验的“传诉”,而心理体验,如果我们认为 它就是指表述的意义或者表述的含义,那就错了。实际上,具有意指功能和含义意向的 符号是词语或名称,手势和表情总是指示性的、联想的和模棱两可的。因此,胡塞尔坚 定地指出,“我们要将表情和手势排除在表述之外”(注: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 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33-34页、第33页。)。于是,手 势和表情被胡塞尔从表述中分离出来归入到指号之中。 二、德里达:“它们的交错是原初的……” 无独有偶,德里达在《声音与现象》中也对胡塞尔的符号理论抱有极大的兴趣(这一点 我们可以从这本著作的副标题上可以看出来:《声音与现象——胡塞尔现象学中的符号 问题导论》),但他的理论旨趣与胡塞尔的是根本异质的,如上所述,胡塞尔以“含义 ”作为界标把表述与指号(包括手势和表情)区分开来,而德里达则倾全力证明这种区分 是非法的,表述与指号是原初地交织在一起的。 德里达思考的起点正是胡塞尔的“第一研究”。他正确地指出(注:德里达:《声音与 现象》,杜小真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译文据原文有改动,第44页、第46页、第46 -47页、第四章、第五章、第110页。),在胡塞尔看来,手势和表情是一种非意识、非 志愿的指号,它是一种窃窃私语、一种含糊不清的嘟嘟囔囔,它不符合语言的最终目标 (telos):意指(bedeuten)或“想说”(vouloir-dire)(注:关于“想说”( vouloir-dire)的意义,请参见拙文:《论德里达与胡塞尔的符号学之争》,《江苏社 会科学》,2003年第1期。)。 “意指”或“想说”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最终目标?为什么恰恰是含义而不是其它的东西 成为指号与表述之间的分界线?对于这样的课题,德里达认为(注:德里达:《声音与现 象》,杜小真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译文据原文有改动,第44页、第46页、第46-4 7页、第四章、第五章、第110页。),胡塞尔一直都是进行正面的推演和证明,但他从 未对它提出过质疑。如何质疑这种分界线及其对指号与表述的划分呢?德里达采取了欲 取先与的策略,他首先肯定了胡塞尔的思路,即(注: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 二部分,倪梁康译,1999年,第35页、第26页。): 语言的原初职责在于完成交往的功能,但人们在交往中遇到诸多障碍,比如他们相互 之间的物理体验和心理体验及其在这两种体验之间起着中介作用的“话语的物理方面” 。如何克服这种不透明性和障碍而完成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呢?只有当说者在说话时进行 了赋予意义的行为,而听者也理解说者的意向时,交流才能发生。 然后,德里达把胡塞尔的这一思路推向极端,意向或意指之所以成为表述与指号之间 的分界线,是因为意向永远对自身在场,换言之, “每当赋予意义的行为、激活性的意向、‘想说’的活的精神性并不完全在场的时候 ,指示都会存在”(注: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 译文据原文有改动,第44页、第46页、第46-47页、第四章、第五章、第1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