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04)04-0019-10 人们通常一谈到康德哲学,立刻就想起了康德那晦涩的文句和高度抽象的思辨概念。 康德的道德哲学在这方面也不例外。然而,康德曾明确表示,早年由于受到卢梭的影响 ,他对哲学的看法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我学会了来尊重人,认为自己远不如寻常劳动 者有用,除非我相信我的哲学能替一切人恢复其为人的共同权利。”[1](P39)实际上, 如果我们不是为他那表面看来拒人于千里之外的表达方式所吓倒,而是认真且耐心地切 入他所表达的思想本身,我们就会发现他的确是处处在为普通老百姓考虑他们生存的根 据,他就像一个循循善诱的导师,立足于普通人的思维水平,但力图把他们的思想往上 提一提,以便能够合理地解决他们在人生旅途中所遇到的困惑。正如他在《道德形而上 学基础》中所说的:“在道德的事情中,人类理性甚至凭借最普通的知性也能够很容易 就被引向相当的正确和详尽”,“所以普通的人类理性不是出于任何一种思辨的需要( 这种需要,只要那理性还满足于只是健全知性,就永远也用不着它),而是本身由实践 的理由所推动,就从自己的范围走出来,迈出了进入到实践哲学领域的步伐”。[2](P6 、21)在《实践理性批判》的“方法论”中,他则请读者注意“由商人和家庭妇女所组 成的那些混杂的社交聚会中的交谈”,特别是说别人闲话(嚼舌头)的场合。他为这种不 好的习惯辩护说,这正表明了“理性的这种很乐意在被提出的实践问题中自己作出最精 细的鉴定的倾向”,并认为可以把这种倾向运用于对青年的道德教育中,因为它诉之于 理性而不是情感,所以反而比任何高尚的榜样或热忱的激励更能养成纯粹的道德素质。 [3](P207、209)因此,康德要做的只不过是把这些日常理性中已经包含着的道德法则单 纯地提取出来加以论证,以便在哲学的层次上对任何一件行动的纯粹道德内涵的判断进 行指导。 正是出于这一目的,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注:“基础”一词的德文原为 Grundlegung,意为“奠定基础”的动名词。该书名亦有中译作《道德形而上学奠基》 的,但易误解为“道德形而上学”是动作的主体;译作“为(对)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则 又不太像书名,所以我仍主张译作“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虽然在动名词的动态上有所 损失。)中将全部正文的内容分为三章:一、“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向哲学的道德理 性知识过渡”;二、“从通俗的道德哲学向道德形而上学过渡”;三、“从道德形而上 学向实践理性批判过渡”。在这里,康德的道德哲学明显表现出有三个不同的、从低级 到高级的层次,即“通俗的道德哲学”、“道德形而上学”和“实践理性批判”。下面 我们来分别考察这三个层次的区别。 一、通俗的道德哲学 康德指出,普通人类理性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 ,而不在于它的实用性。因而善良意志是我们在撇开一切感性的东西时单凭理性来设想 的一种意志,而理性(作为实践理性)则是一种“应当给意志以影响的能力”,“所以它 的真正的使命绝不是作为另外意图的手段,而是产生出自在地本身就是善良的意志来” 。[2](P11)大自然给人配备了理性不是为了满足人的感性欲求,因为在这种满足上人的 本能比理性要更有用;人的理性是为了更高的理想,也就是实现“义务”这一包含着善 良意志的概念。对于这一点,每个普通人单凭自己自然的健全知性即可领会,所以“不 需教导,只要解释就行”。[2](P12)但之所以需要解释,是因为义务和“爱好”经常混 杂在一起,因而一个行为是道德的还是仅仅是明智的,仅凭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还不足 以区分,而必须提升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即从日常混杂的行为中把“出于义务”( 而不仅仅是“合乎义务”)的成分区别出来。 于是,康德接下来就举了四个例子来对什么是真正的道德行为加以解释。这四个例子 并不是随便举的,而是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排列的。这四个例子就是:1.做买卖童叟无 欺(对他人的消极义务);2.不放弃自己的生命(对自己的消极义务);3.帮助他人(对他 人的积极义务);4.增进自己的幸福(对自己的积极义务)。康德指出,在这四个例子中 ,人们很容易看出这些行为要能够具有道德涵义必须是“出于义务”,而不仅仅是“合 乎义务”。合乎义务的事从普通的道德理性来看是值得嘉奖和鼓励的,因而属于“普通 的道德理性的知识”;但从哲学的道德理性来看却还不一定值得高度推崇,还要看它是 否真是“出于义务”而做的。有人做好事是出于长远利益的考虑,或是出于自己乐善好 施的性格,有人维持生命只是出于本能或爱好,追求幸福只是为了享受,在康德看来这 些都不能算作道德的。只有为义务而做好事,只有即使在生不如死的艰难处境中仍然不 自杀,这才上升到了哲学的道德理性的层次,其“知识”可归结为三条命题:1)只有意 志的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2)这种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其结果,而只在于 其意志的准则(动机),因而这准则只能是意志的先天形式原则;3)“义务就是一个出自 对法则的敬重的行动的必然性”,[2](P15-16)这敬重所针对的法则是一种普遍的立法 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述的四个例子在后面第二章中于相应的三个地方被重述了三遍 。[2](P39~41、47~50)当然,这种重述并非毫无必要,而是对同一个问题的逐步加深 ,即从一般通俗的道德哲学上升到道德的形而上学来看待它。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就 在这里所提出的三条命题中,已经显示出了该书总体结构的三个层次了,即:哲学的道 德理性能够从普通的道德理性中把意志的“出于义务的行为”作为真正道德的行为分辨 出来;道德的形而上学则能够在哲学的道德理性或通俗的道德哲学中把出于义务的动机 归结为意志的先天形式法则,即绝对命令;这种绝对命令作为意志的先天的普遍立法原 则(“自律”)如何可能、即它的必然性根据,则是实践理性批判的课题,后者将这种可 能性归结为人的自由,这就在更高的层次上回到了全部论证的起点即自由意志。本书在 康德的所有著作中似乎是惟一地在结构上显露出了这种“全息式”结构方式的,即每一 部分都体现了总体上“正、反、合”的三段式结构,这种方式后来在黑格尔那里得到了 广泛的应用和发展,但其根源还是埋藏在康德以范畴关系为指导而制定的“建筑术”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