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标题系因《哲学研究》2003年第11期董志强先生《对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 理论的批判》一文而起。笔者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概念具有重要的哲学史 意义和思想魅力,同时也容易引起明显的误解。对误解的澄清,特别需要重视如下三点 :(1)在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活动的整体旨趣中把握这一概念,将其视为语言批判方法 中的一员、思想链条中的一环,放弃“家族相似观”是一种普遍的概念理论的看法;(2 )必须从语言活动观(语言游戏观)的角度出发理解这一概念,坚决放弃指称论的视角;( 3)(至少)在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本身的思想脉络中把握这一概念的提出、运用和引 发的问题。而根据笔者的拙见,董志强先生的论文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这三个方面 ,因此,本文拟从正面对“家族相似”概念做出一点澄清。 一 我们可以或许也有必要把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思想“理论化”,但是,就以《哲学研究 》为代表的后期思想而言,我们与其把它们视为维特根斯坦对自己的“哲学理论”的建 构,不如视为他对自己的哲学活动(philosophizing)的描述,即“哲学研究(探究)”, 而不再是“逻辑哲学论”。众所周知,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活动大致有两个目标:其 积极目标在于获得对概念领域的清晰的综观(Wittgenstein,§122。以下仅标节数),在 于整理安排语法材料,以便使多种多样的关系清楚分明;其消极目标在于消解概念的混 乱,清除形而上学的幻相,摧毁符号体系和心理学的神话。因此,这是对理智疾病的治 疗工作,既可比作医学治疗(§255),亦可比作心理分析(§302)。而在《哲学研究》中 ,积极目标是从属于消极目标的,换言之,只有通过清晰的视线去综观(übersehen, overview)语言的使用,实现消极目标,才能最终达成一个或积极或消极的目标——哲 学问题的消失。“家族相似”就是这样一种综观的方法、清晰的视线,而不是一种通常 意义上的“理论”。 基于上述目标,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的第1-64节中批评了奥古斯丁式的图像论 的核心观点,彻底摧毁了实指定义的概念和分析的支撑性概念,这也是对自己早期关于 世界的形而上学和图像论的自我批判。众所周知,维特根斯坦在此的核心论题以语言活 动(语言游戏)的多样性和语境化取代了语词意义的指称论的本质观,旨在清除西方哲学 中的一个根深蒂固的主流传统,即认为哲学是一种认知性的科学,拥有自己的对象、方 法和原则,并最终通过探索世界万物的本质(柏拉图)、知识的确实可靠的基础(笛卡尔) 、一切知识可能性的先验原则(康德)而获得哲学的知识或真理。我们可以把后期维特根 斯坦的各种哲学方法视为一个家族,称之为语言活动观,它要求我们在生活形式、交往 活动的背景下,描述语言丰富多彩的使用方式,把语词从形而上学的使用带回到日常的 使用当中去。(§116)描述语词的使用就是去具体说明或指出语词在语言的言说实践(语 言游戏)中是如何使用的。用法为正确的使用确立了标准(范型),这是一种规范性的( normative)研究,而不是认知性的研究——(科学)认识活动只是语言游戏的一种方式。 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主要处理了这样几类语言游戏:哲学的、日常生活的 、心理学的、数学的、逻辑的和自然科学的。从一开始,维特根斯坦就在两线作战,一 方面要抗拒奥古斯丁式的语言本质的图像论,另一方面要对抗对语言的心理学说明(心 灵意象理论)。换言之,一方面是意义的本质论(实指定义和特征定义),另一方面是意 义的意象论(观念论和唯我论)。维特根斯坦首先要澄清的是,语词或概念与对象的指称 关系至多是某类语言游戏的一种用法而已,绝不是语言的本质图像。他的研究是一种“ 语法研究”,而不是认识论,绝不是超越语言的现象学而直接超越地谈论事物本身的相 似性、共同性或本质。 当维特根斯坦从实指定义入手,以语言活动观摧毁了奥古斯丁式的语言本质理论之后 ,很自然地就面临对手的一个质疑:如果语言无本质,那么我们又如何理解和说明语言 ?“现在我们碰到那个处于以上所有这些考虑背后的大问题。——因为,有人也许会对 我这样反驳:‘你避重就轻!你谈论各种可能的语言游戏,但在任何场合也没有谈论语 言游戏的本质,因而也没有谈论语言的本质。所有这些活动的共同点是什么?是什么东 西使它们成为语言或者语言的组成部分?因此,你自己避开了这项研究中那个曾经使你 头痛的部分,即关于命题和语言的一般形式的部分。’”(§65)这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正是《逻辑哲学论》所讨论的中心问题之一,并被认为“从根本上已获致最终的解决” :每一个有意义的命题要么是描画一个可能事态的简单名称之组合,要么是由简单命题 组成的复合命题的真值函项。然而,在(中)后期思想中,这个问题以及此前的解决方式 又成为令他头痛的问题。 因此,第65节乃是一个转折点,第65-142节可视为对第65节中的挑战的长篇回应。维 特根斯坦给出了家族相似概念的解释和辩护,认为它适用于语言和命题这样的概念;继 而又引入了一种把哲学视为对本质的探索的哲学观(§92);随后,他论证了所有被称为 命题的东西中不存在共同的东西,也就是说,没有一种“适合于”命题观念的东西(§1 34),因此把哲学视为探索命题的一般形式的观念是一个基本的误区。 在这一系列论证过程中,我们看不出“家族相似”这个概念是适用于所有概念或“共 相”的,而且维特根斯坦根本没有必要这样做,他并不想提出一种关于所有概念的共同 特性(哪怕是家族相似性)的普遍理论。如果说“数”是一个家族相似性概念,那么在现 代数学的领域内,实数、复数就未必是这样的概念。如果说“语言”是一个家族相似性 概念,那么在实证性的语言学的领域内,(各种)具体的语言也可以不是这样的概念。事 实上,在这一部分,维特根斯坦所针对的是哲学概念:语言、数、命题、思想、对象、 概念、游戏、观念,还有哲学,等等;与此相对的是:语言的本质,命题的一般形式, 思想的本性等等。维特根斯坦认为,它们其实是一些用法的家族,每一个都是若干用法 组成的家族;家族会扩大,也会繁衍,它们可以没有确定的边界,也可以是一个模糊的 家族——为什么一张不那么清楚的照片就不是照片呢?这些家族没有本质,也没有一个 普遍的共同的特征。倘若你出于特定的目的去划定一个家族,那就划定好了。然而,这 本身就是一种特定的用法,或许会得到普遍的认同,或许不会。家族相似概念在这里主 要是否定性、批判性的,它更多的是转向遵守规则问题的一个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