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前就读过何兆武先生翻译的罗素《西方哲学史》,对何先生的译笔文采有如 沐春风之感。后来又读了何先生所译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同样的感受再次涌上 心头。不过,我在1986年就提出的对“历史理性批判”或“第四批判”的说法的异议( 邓晓芒,1986年,第44页),在读了此书后仍未改变。近来翻阅何先生的《历史理性批 判散论》,其中关于康德的三篇重头文章皆讨论到“第四批判”,深感这不仅是一本书 的命名问题,而且涉及到对康德哲学的整体性了解。现将意见说出来,就教于何先生和 学界同人。 众所周知,康德在完成《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的出版后,在1784年到1797年间发表 了不少有关社会政治和历史方面的文章。何兆武先生将这些论文翻译成流畅的中文,使 汉语学界能够方便地了解康德的这些思想,是很大的贡献。但他把这些文章的集结命名 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却似乎不是很有根据。(注:康德的这些文章近来有台湾李 明辉教授的一个译本(译者序言中注明读过何译本),但书名是中性的(不带观点的)《康 德历史哲学论文集》,似较为稳妥。)在他看来,这些“有关历史与政治的理论著作… …在通称的三大批判之外别有其丰富的思想内容,并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故而曾有 ‘第四批判’或‘历史理性批判’之称”(见康德,1990年,“译序”第2页)。据说这 种说法来自新康德主义者恩斯特·卡西尔(E.Cassirer)和孔珀斯托(R.Composto)。(参 见何兆武,2003年;1994年,第87页)无论如何,把这些十几年间陆续写就的文章单独 挑出来并与其他文献割裂开来,汇集成一个特别的“批判”,这总有些让人感到惊奇。 康德三大批判都有固定的格式(所谓“建筑术”),如“分析论”、“辩证论”、“方法 论”之类,唯独“第四批判”只是一些散论,这也显得不可思议。在我看来,康德的这 些有关社会政治和历史方面的思想并非别立门户,而是从他的自然目的论思想中引申出 来的,(注:何先生也看到,“康德的历史哲学论文……可以看作是他第三批判的理论 在历史上的引申和应用”(何兆武,1994年,第65页),但他还是坚持把这种引申称为“ 第四批判”。)因此要理解康德的这些思想,首先必须了解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提 出的方法论原则,以及由此导致的他对人类自由的新观点,特别是对人的自由感和自由 权的观点。 先看康德《判断力批判》的方法论原则,即所谓“反思性的判断力”原则。康德晚年 为了调和《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的鸿沟,在《判断力批判》中提出了一 种不同于“规定性的判断力”的“反思性的判断力”,即不是用已经准备好的知性概念 (范畴)去规定经验性直观的特殊材料以形成客观知识,也不是用理性概念(理念)去规定 人的意志以产生实在的道德行为,而是为已有经验的特殊杂多表象寻求其无概念的普遍 性,即“主观普遍性”。所以,凡属于“反思判断力”的都不能看作严格意义上的“知 识”,而只是“好像”是知识,但却不具有客观规律性,顶多具有主观上的先天必然性 。当然,它另一方面也不具有严格的道德含义,而只能是道德的“象征”,是把人引向 自由意识和道德意识的引线。这就是反思性的判断力为什么能够充当认识和道德的桥梁 或中介的原因。我曾对康德的两种反思判断力,即审美判断力和目的论判断力作过这样 的描述:“为了联结认识和道德,他设置了一个不是用来认识的认识活动(审美)和一个 用于认识的非认识活动(目的论)”。(邓晓芒,2002年,第383页)所以,只要我们把康 德的社会历史观纳入“反思性的判断力”范畴,那么认为康德通过“历史理性批判”建 立起了一种“历史的客观规律”甚至“历史的知识体系”(参见何兆武,1994年,第64 、54、98页),这种说法就不可能成立了。 再看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提出的新的自由观。我们知道,在康德的全部著作中, 一个核心的思想是关于人的自由的探讨。一般说来,康德的自由可以划分为“先验的自 由”和“实践的自由”。《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三个二律背反中提出的“先验的自由” 在理论理性中为实践的自由预留了一个可能的自由的“理念”;《实践理性批判》则把 “实践的自由”划分为“一般实践理性”的自由,即“自由的任意”(der freie Willkür),和“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即“自由意志”(der freie Wille),两者都 具有自由本体的意义(不纯粹的或纯粹的)。康德说:“那种不依赖于感性冲动、也就是 能通过仅由理性所提出的动因来规定的任意,就叫作自由的任意(arbitrium liberum) ……我们有一种能力,能通过把本身以更为间接的方式有利或有害的东西表象出来,而 克服我们感性欲求能力上的那些印象;但这些对于我们的整体状况方面值得欲求的、即 好和有利的东西的考虑,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但正因为如此,“所以理性也给出了 一些规律,它们是一些命令,亦即客观的自由规律,它们告诉我们什么是应该发生的, 哪怕它们也许永远也不会发生,并且它们在这点上与只涉及发生的事的自然律区别开来 ,因此也被称之为实践的规律”。(Kant,A802 = B830)可见自由的任意作为一种实践技 术的考虑是不纯粹的实践自由,自由意志则是形式化的即纯粹化的实践自由。但在后来 的《判断力批判》中,康德又提出了(在先验自由、实践自由外的)第三种具有先天原理 的自由,即“自由感”:这种自由感在以前,包括在前两个批判中,都被看作只是后天 的经验心理学的概念,现在却由于反思判断力的发现而具有了自己先天的普遍原则。康 德把这种自由感分为审美鉴赏的“自由美”(die freie Sch
nheit)和通过自然目的 论展示在社会历史中的“自由目的”(freie Zwecke),后者以“荣誉欲、统治欲、占有 欲”(“荣誉欲”等中的“欲”(sucht)亦译作“癖”)等形式通过“交互冲突”而形成 了公民社会的法制状态。(参见康德,2002年a,第287、288页) 上述两种自由感都被划归“反思的判断力”的范围,并非人的自由本体,但却都是人 的自由本体的“象征”或“类比”。一般的康德研究者通常不注意康德的“自由感”。 其实这种理解下的自由(特别是自由目的或自由意向)在康德的后期著作中可以说比比皆 是,它与“技术上实践的规则”一起,被包含在康德所说的那种“自由的任意”之中, 虽然没有达到自由意志的纯粹性,但已经不是像技术规则那样仅仅依赖于一个外在目的 的实现,而是着眼于自由主体本身的感性活动(情感活动)。但这种自由感的先天原则首 先是从人类的审美判断力(即感性判断力)中被发现出来,然后扩展到自然目的论上,最 后才集中于社会历史和政治方面的。忽视《判断力批判》中这两大部分(审美和目的论) 之间的内在的、方法论上的联系(即同为“反思的判断力”),是导致把康德的历史哲学 和社会政治思想从三大批判中割裂开来的主要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