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审计通知书 从这几年执行的情况看,审计人员基本能够做到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但对将审计通知书"抄送本人"这一环节不够重视,有的未送达本人,有的虽然送达了,但送达回证上无领导本人签字。 二、关于"送交书面材料" 一是将"书面材料"与"述职报告"混为一谈。有的审计人员要求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在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向审计机关送交"述职报告",此处用"述职报告"代替"书面材料"是用词不准。虽然只有几字之差,但仔细推敲,二者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很大区别; 二是对"书面材料"应包括的内容未提出明确要求,以至于有的书面材料成了工作总结,面面俱到,缺少重点,难以满足审计需要。 三、关于承诺书 从目前执行情况看,审计机关基本能够按照准则的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资料作出书面承诺。但是对哪些会计资料进行承诺还不够明确具体,既不便于分清责任,给审计工作造成风险隐患,也给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带来一定难度。 四、关于审计报告 一是标题、内容、顺序不统一。根据近两年我市经济责任审计经验交流情况反映,不但市、 区各级审计机关之间不统一,甚至同一审计机关内部的各部门、同一部门的各审计组也不统一,这样的报告不仅显得乱,而且也很不严肃。 二是有的审计报告内容不完整,缺少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有的报告虽然有此内容,但表述不够准确,如:"某某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了承诺",而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未作表述。 三是报告中的问题和数字缺少相应证据。有的甚至在没有任何原始资料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与被审计单位人员的谈话记录,就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形成极大的审计风险。 四是报告只注重反映违纪问题,没有根据审计结果及时调整有关会计科目,未能反映出审计后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状况。 五是审计评价与存在问题自相矛盾。如有的报告前面反映被审计单位存在大量违纪问题,后面评价部分又说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还有的审计人员沿袭多年习惯做法,千篇一律,审计评价成了套子话,评价与审计结果严重脱节。另外,还有的审计报告存在评价范围过大问题,既与审计事项无关,也无相应证据为依托;六是对"审计报告征求领导本人意见"这一规定不够重视,只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没有领导本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