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大报告说,“三个代表”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新经验的总结,是党的第三代领导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建设小康社会的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最新发展。所谓“三个代表”就是中国共产党要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最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江泽民同志在2002年“5·31”讲话中曾说: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联系经典马克思主义的正义学理论以及这几年正义学理论研究的发展,我们又知道,所谓正义是公道的、有利于人民的事业或道理。马克思主义的正义就是符合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事业或道理。可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论有重要的同构关系,可以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内容的与时俱进的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无比重要的正义内涵。这一点可以从理论上、实践上、历史上得到说明。 一、从理论上看,“三个代表”是当代的正义论 其实,正义的问题远不是一个新问题。且不说西方历史上的正义理论汗牛充栋,就是当代西方的正义学说也是浩如烟海:中国古代的正义之学源远流长,中国现代的正义思想也并未绝迹。毛泽东同志在50-60年代就曾把战争分为正义的与非正义的战争。只是说,那时正义学说的理论研究非常薄弱,人们只是在实践中使用这个人们共识的词汇;但正义的思想远没有消失,正义本身的存在也是不争的事实。然而,毕竟正义论在中国的发展经过了一个曲折发展过程。时至今日。我国的正义理论研究并不充分,一般认为。目前,理论界关于正义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点: 正义是一种价值。所谓价值便是客体中所存在的对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欲望、达成主体目的具有效用的属性,便是客体对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便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那么,所谓正义即是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之中,被社会实践检验和证明的、利益分配合理的、社会关系协调的效用性。正义蕴涵了公正、平等、自由、安全、秩序、利益、效率,以及仁爱、良心、和谐甚至善等价值,但又不能说这些价值本身就是正义,可以说正义是现代社会追求的终极价值。社会正义价值的形成是这一系列价值不断叠加的、不断螺旋上升的过程,处于它们中心指向的便是正义。 我们说政府是公正的,社会是公正的,但我们一般不说一个公民的公正性,除非他的行为代表了某种政府的行为,所以正义不单指公正。公正的不一定就是正义的,尤其在社会特别需要效率的时候。我们往往说社会是平等的,公民是平等的,但我们很少说政府是平等的,可见,正义也不单是平等。同样,我们可以说社会是自由的,公民是自由的,我们也不说政府是自由的。至于安全一般表示社会的横向的良好状态,秩序表示社会纵向的良好状态。这两种价值追求也不能完全涵盖正义的整个内容。以上价值都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对一个良好的政府和社会来说,这些价值追求基本说明了正义的公益方面的内容,有些价值追求甚至是与法有关的.但是它们并非是正义的全部内容,因为正义还蕴涵了公民个人的一些价值追求。 可以说人人都应该有仁爱之心,也可以说人人都有正义的天性;说某人有良心,实际上是说这人心中有一种正义的尺度;说正义的国家中,有个人的善;社会的善,但似乎很少说政府的善。这些价值多数体现了正义的道德良知方面,一般来说它们是与现实法律关系不密切的,但它们却是与正义关系紧密的,正义的人们往往是仁爱的、有良心的,是善的。 通过这一些说明,我们已经知道正义所具有的综合性、终极性,下面进一步说明正义所含内容的结构体系问题。 首先,我们遇到的是个人道德正义与社会公益正义的分层与转化问题。个人道德正义与社会公益正义肯定不是一个层面上的,前者处于更初级的层面,后者处于前者的汇合转化之上。但这并不能说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其实,尤其在社会较早的发展时期或社会混乱时期,前者似乎更重要,社会的正义观念主要体现为前者。 那么,在正常的社会发展时期,前者怎样转化为后者呢?一般说来,当一个社会中的成员具有了良好的仁爱之心时,那么,这种仁爱相互交融和合并就形成了一个良好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当一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具有良心的美德和自由的生活时,社会的公正便开始萌芽,若再加之社会的平等,社会的公正便得以产生。如果社会的公民具有了仁爱、良心、自由,那么社会的善便得以形成。但这一切还处于正义的初级层面,还有待转化到正义的高级层面上去。 应该说,高级层面的正义的形成与现代社会的发展是分不开的。现代社会的发展促进了个人美德的交融与混合、纯化与提高,使处于初级层面的社会正义通过社会机构,或通过社会的自发调整,最终形成了这几种社会公益的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 至于利益、效率,应该说出自于不同的来源,它们最终来自于经济的需要。经典的马克思理论认为:正义是一种社会价值,它属于社会的意识形态部分,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建立于经济基础之上;而最终对经济基础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力,生产力的发展才真正谈得上效率问题。但,这时的效率还只是利益、效率价值产生的基础。只有,经过社会的几个层面的过滤、提纯、泛化或扭曲,最终才上升到了社会价值的较高层面。然而,利益、效率在价值体系的位置决不能与正义相比。因为,我们知道效率较高、享有利益的社会不一定是正义的社会,但是,正义的社会一定是效率较高、多数社会成员享有利益的。 如果,我们必须给利益、效率在价值体系中放一个位置的话,效率与平等、利益与公正、自由与安全等应是大体对等的概念,但它们比之于正义都是次一级的,它们必须经过社会的过滤、净化、加工、处理、汇合、交融才最终形成了社会的正义。所以,把正义等同于平等或公正,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则是有害的,同时,把正义与效率对等也是错误的.这种观点不但是不对的而且可能是另有目的的,它主要反映了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的思想,而他们毕竟是目前社会的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