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逆向思考:问题的提出 进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我国“十五”计划和新世纪第一个十年规划中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其中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是重中之重,这是提升我国产业结构水平、提高农业竞争力、保证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焦点和关键。因此,举国上下对此都极为关注,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从实际调控管理到理论研究,都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作为了一项首要任务和中心课题。然而,各界的关注更多的是集中在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意义、重点、手段、对策等方面,而忽视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另一个方面,即作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体的农民,客观上存在多种风险的威胁,这正是政府部门积极倡导并积极扶持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而农民却顾虑重重、结构调整步伐缓慢,甚至出现了反复的根源。因为农民作为农业结构的调整的主体,与政府所站的角度不同,他必须慎重考虑进行结构调整的预期收益和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而且出于农民传统的保守观念,在预期收益大小和所存在风险大小的权衡上,他们可能更注重对风险的顾虑。近年来有不少地区曾出现过在政府部门的越位参与、策划、指挥下,强硬地推行了一些产业结构调整的措施,但由于政府部门没有站在利益主体的角度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结果风险真的发生了,因没有充分的防范措施,致使农民的利益严重受损,从而也严重挫伤了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因此,政府部门要充分调动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和加大调整的力度,必须要充分了解和分析研究农民在产业结构中所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积极的防范和化解,以充分保证农民结构调整的利益,使他们免去后顾之忧,这也是政府部门站在自身角度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主体——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所提供的最大支持。 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风险因素 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和我国农业及农村经济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具体情况,农业经营者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农业经营者根据所获得的市场信息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后,所生产的产品可能会出现销售的困难。这一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农业经营者所处的分散经营的地位,获取国际、国内全面的市场信息非常困难,因而所获取的信息本身就具有不完整、不全面、不准确性,因而据以作的调整决策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二是由于市场供求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而农业由于其生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按照原来所掌握的市场信息已经投入以后,再也无法进行改变,调整的预期效果显然无法实现,损失必成定局。这是农业产业结构的最大风险,说其最大,一是风险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可能很大,二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最大。因此这是我们必须首先要考虑和重视的风险因素。 (二)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是指农业经营者进行产生结构调整后,新经营的生产项目,可能会出现某方面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生产经营的失败或收益受损,甚至亏损。这一风险的产生可能来自以下方面:一是所获得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所引进项目的有关技术(包括种子以及栽培、养殖、管理等等方面的技术)可能还不成熟,或存在某方面的缺陷,或在推广应用上有某方面的限制,由于这些技术问题实现没有得到充分、全面的了解,而一旦这些问题出现,必然会造成生产经营受到重创;二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在选择引进项目时虽然已经了解这些问题的存在,但没有充分的重视,因而没有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当这些问题出现时,也必将导致生产经营受损;三是农业经营者了解并重视了这些问题的存在,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由于某种条件的限制,使防范措施失效或无能为力,从而导致生产经营的损失无法避免。如在养殖业中,农民可能也知道了会有某种瘟病的发生,并在养殖过程中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但由于防范措施还不能做到完全彻底,瘟病还是发生了,而且国内或当地目前的技术水平还无法根治,最终还是使经营受到重创,甚至彻底失败。四是由于农业经营者对调整后的生产经营项目不熟,达不到其技术或管理的要求,从而也会造成经营受损。这种技术风险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要重视的第二大风险因素。 (三)自然风险。由于农业的生产对象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对自然环境条件有着必要的要求,所以自古就有农民靠天吃饭的说法。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我们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在不断增强,但某些自然条件的变化,如气温、降雨等是无法完全可以做到事前准确预知的,干旱、阴雨、洪涝、低温、霜冻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还有地震、冰雹、海啸、飓风、洪水以及病虫害的发生,也是人力所无法控制和完全改变的,有些自然灾害可能发生的概率不一定很大,损失则可能是巨大的,甚至是毁灭性的,所以这也是始终压在农业经营者头上的一大风险要素。 (四)信用风险。这里的信用风险是指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与农业经营者发生交易的对象若发生失信行为,可能给农业经营者所造成的损失。这一风险主要来自以下方面:一是订购农产品的交易者毁约,使农业经营者订货逆行产业结构调整后新生产的产品失去销路,如果所定合同完备合法,具有法律效用,可以依法向对方索赔,但在许多情况下并不能挽回农业经营者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如果所签订的合同不完备,农业经营者则要承受全部损失。二是与农业经营者签有供货(包括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资金供应、劳动力供应和技术、销售、储运等服务)合约的单位或个人毁约,也将给在此基础上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农业经营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甚至是巨大的损失,虽然在合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部分损失,但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农业经营者仍然不可避免地要承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在目前社会道德失衡、诚信失范的情况下,这一风险对农业经营者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威胁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