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综合国力较强。英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具有较长的历史,20世纪60年代,政府就开始实行国民经济计划,实行由社会提供医疗服务,重要经济部门实行国有化,通过高累进税来提供公共服务等等。 在政府干预上,凯恩斯革命产生了重大影响,政府认为“需求管理”比集中计划经济更为优越,偏好于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府来干预经济和价格。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英国,起支配作用的仍然是市场。 1979年,英国保守党政府上台以后,不主张对物价进行直接干预,因此将原来的物价和消费者保障部并入到商业部门,只对石油、水电、煤炭、钢铁、铁路运输、造船、航空、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的少数产品和劳务价格实行控制,但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形式。例如,政府规定英国电讯公司提供的一揽子服务的价格上涨率不能超过当年通货膨胀率,对煤气、能源等行业也实行同样方式监管。英国受干预的产品和劳务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8.5%,高于德国、低于法国和日本。英国政府认为,市场经济具有自行调节经济的机制,政府的作用应当是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只有这样,经济才能有一个合理的增长率,物价总水平才能保持稳定。因此,保守党政府不再对物价和工资实行直接干预,而是转向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增长,压缩公共开支,使国有企业私有化,从而减少政府对亏损企业的补贴,降低税率。 英国中央一级的物价机构是贸工部的消费者事务局,负责制定和解释价格法律。地方一级包括区一级均在贸工部门下面设立交易标准委员会,负责实施价格法律。英国共有200多个地方政府,交易标准委员会人数由各地自定,如伦敦的交易标准委员会有46名员工。交易标准委员会只负责对价格行为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不负责对价格的控制。 英国规范管理价格行为的法律主要有:《价格法(1974)》、《消费者保护法(1987)》、《明码标价规则(1999)》、《食品、餐饮明码标价规则(1979)》。另根据《消费者保护法》制定《价格标示规则》、《支付方法的价格标示规则》、《转售票券价格标示规则》。《价格法》还明确规定,国务部长可对新鲜食品进行价格管制,也可以对那些确实必要的、群众经常支出的、明显影响生活成本的、与低收入群体密切的零售非食品性商品进行价格管制。《价格法》规定,如果电力报价水平产生较大影响,政府可以对电价加以控制,电价由价格委员会和能源大臣批准,法律确定的管理程序是:向电力会议提出调整电力价格方案,电力会议在审查这一方案后向价格委员会或能源大臣提出报告,经价格委员会和能源大臣批准后再决定电价。总的来说,英国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具体价格并不直接进行干预,但这种放开并不是放任不管,价格放开后在每个行业设立行业监管办公室,属非政府机构,对价格进行必要的控制。英国对价格进行必要控制的机构主要行业协会、行业监管办公室、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英国政府重点是通过完善立法,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竞争。比如,有关法律就明确规定,生产商不得规定商品的最低售价,零售商店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随意阶价处理新进商品。否则执法机构将严厉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在英国,政府对公用事业的价格规制是与政府对公用事业的规制联系在一起的,在一般情况下,英国没有常设的、明确的公用事业价格规制机构。关于公用事业价格的规制形式,英国政府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如《1984年电讯法》、《运输法》等。英国对公用事业价格规制遵循三个原则:一是效率原则。即公用事业价格规制的基本目的是刺激公用事业企业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改进生产技术,促进公用事业发展,使资源配置在公用事业领域得到优化。二是保护用户原则。即根据通货膨胀率与生产效率的提高幅度确定公用事业产品的最高价格水平。三是合理利润原则。即公用事业企业要不断加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公用事业企业就能获得合理利润。英国政府对公用事业价格的规制的具体目标是对价格水平的规制,企业名义价格的调整主要取决于这一时期的通货膨胀率以及企业生产效率提高的百分比。 英国的农产品价格政策的演变过程可归纳为自由价格向法定价格转变,法定价格向保证价格的转变的过程。1930年以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农产品价格是自由价格,政府没有施加任何干预。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根据农产品短缺状况,政府对农产品价格进行了强制性的干预。对绝大部分农产品实行了生产者的保护价格,并直接收购,这一价格形式又可称之为法定价格。这种价格政府一直维持到1955年。1955年以后,农产品短缺问题不再存在,出现了剩余,政府转而采取保证价格,不管市场价格怎样变动,农民将产品拿到市场出售时,可获得保证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 英国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的干预主要取决于农产品供求的变化。供求平衡时实行自由价格,供不应求时实行法定价格,供过于求时实行保证价格。自由价格完全由市场来决定,法定价格由政府与农民协商而定,保证价格不影响农产品自由贸易,市场上的价格仍然由自由贸易状况所决定,因此,保证价格实质上是政府干预下的自由价格。英国的主要农产品实行保证价格,其中有一部分是欧盟范围内规定的谷物、牛肉价格,另一部分是英国自己规定的,如羊肉、酒、橄榄油价格。蔬菜、水果等实行自由价格。猪肉等农产品则实行完全的自由价格,政府不加任何干预。 意大利政府的最高物价管理部门称之为部际物价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于1944年,隶属于工商部。政府总理兼任部际物价管理委员会主席,工商部长为总理的代表主持这个机构的日常工作。委员由工商、财政、公共工程、农业、外贸、劳工、运输、预算、卫生等部部长组成,由工商部长和农业部长组成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工商部内。大区(相当于我国的省级)和市政府均设大区和市的物价委员会。部际委员会下设中央物价委员会和部际物价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物价委员会是咨询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向部际物价委员会提供咨询和建议。部际物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部际委员会处理日常业务的办事机构。部际物价委员会管理以下商品的价格,如电力、电话、国内民航、内河航运、火车运输、公路费、生活用煤气、邮电、汽车保险、基本药品、报纸、汽油、糖、国产烟、进口烟、两种规格的火柴等。这部分商品占全国消费额的13.3%,占一个标准职工家庭消费支出的14.2%。部际物价委员会监督的商品价格有汽车用瓦斯、煤气用瓦斯、一般牛肉、面食、常用药、飞机用汽油、公共汽车用汽油、取暖用柴油等。这部分消费占全国消费额的5.3%,占一个标准职工家庭消费额的5.4%。市政府管理的价格主要是市内交通、公共车辆、长途汽车、博物馆门票和殡葬费等。这部分消费占全国消费额的1.6%,在一个标准职工家庭消费中占1.7%。大区管理的商品价格主要有自来水、旅馆费、面包、全脂牛脂、露天宿营场地收费。这部分消费占全国消费额的3.8%,占一个标准职工家庭消费额的3.7%。为了便于价格管理,意大利政府制定了“公共价格价目表”,明确规定了由政府规定价格和实施管理的价格范围,其史包括基本消费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从总的格局来看,意大利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是由市场来决定的,政府管理着25%左右的商品价格。监督的价格范围大致在7%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