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F83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GDB(2003)02-0014-07 一 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分业合作的理论分析 金融系统的基本功能是引导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具体表现为金融系统的筹资投资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和风险搭配功能。金融系统运行中的主要矛盾在于运行效率提高与系统风险降低两大目标之间的对立统一,金融系统模式的选择是矛盾转化的结果。金融系统的功能是通过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保险等一系列业务运作来实现的,业务在金融企业中的组合模式就构成了以完全分业经营和完全混业经营为两极的一系列金融系统组织模式,在不同的组织模式中矛盾处于不同的平衡点。系统运行效率表现在业务协调成本、信息优势、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方面;系统运行风险表现在竞争限制、风险传递、利益冲突等方面。效率与风险矛盾的核心载体是内部交易,一方面,内部交易有助于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内部交易也可能提高系统运行风险。 在现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中,完全分业经营与完全混业经营分别位于金融模式光谱的两端。完全混业经营模式允许在一个公司实体内从事所有金融业务,也称为全能型银行模式。从系统运行效率来看,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各项业务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资源流动性最高,公司实现收入多元化;信息优势充分发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实现程度最高,不同金融业务协调成本最低,金融系统运行实现高度效率;从系统运行风险来看,全能型银行内部大量频繁的内部交易也提高了系统风险。而完全分业经营模式则要求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由没有所有权联系的不同公司实体经营。在这种模式下,金融企业收入来源单一,资源和信息共享程度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难以实现,不同金融业务协调成本最高,金融系统运行效率较低。金融系统的经营单位——金融企业有追求收入多元化和提高经营效率的冲动,而金融监管者对效率——风险矛盾的取向影响监管政策和金融管制的力度.上述因素共同决定了金融系统模式的选择。 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特有的产权结构和内控能力的现状,完全混业经营的全能型金融百货公司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限制在中短期内仍然将继续严格实施。在分业经营的政策环境下,一个比较极端的形式是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各自为政,没有任何协调和互动关系。但是,在更多情况下,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紧密程度不同的联系。由于追求协同效应动机的存在,在分业经营的限制下,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将产生通过分业合作实现金融业务互动的动力。与此同时,现代金融业以资金、信息、企业家才能为主要生产要素,金融业务资产专用性程度低,因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也具备在上述生产要素三个方面进行业务互动合作的基础。总之,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的分业合作具备合作动机和合作基础。 二 金融机构分业合作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一)根据金融机构合作的性质种类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外部一般型业务合作。这是一种较浅层次的合作,又称为互为客户型合作,合作中一方是另外一方的普通客户。例如银行将证券公司视为普通客户为之提供信贷和结算、资金清算等服务,或证券公司经手银行股票发行的承销业务;又如证券公司为保险公司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保险公司为证券公司的固定设备及员工提供保险保障等。 2.外部分工型业务合作,这是一种较深层次的合作,又称为共享客户型业务合作,双方利用各自优势,进行业务分拆和组合,合作开发共同的客户资源。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拥有大量共同的服务对象,围绕共同客户的需要而开展的合作皆可归入这一类型。包括银证合作中的银证转帐、银证通等、过桥贷款、代客理财等;证券保险合作中的证券公司兼业保险代理、保险公司代理证券经纪营销等。 3.企业内部的组织与股权合作。这种方式因突破分业经营体制而受到严格限制。 (二)根据金融机构之间的产权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无产权联系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这类合作主要是通过有关销售和市场协议建立合作关系。签署合作协议的双方没有股权纽带等产权联系,双方的合作是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利益基础上的。由于合作双方没有产权联系,在利益分享方面的分歧使得这种合作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较差。 2.有产权联系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这类合作一般也需要通过合作协议来进行。但是由于签署合作协议的双方存在股权纽带等产权联系,双方的合作并不完全是建立在市场化基础上的,有内部交易的成分。目前,我国存在各种不同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内经营不同业务子公司之间的合作是这一合作形式的典型代表。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监管模式,不允许同一法人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项业务中任何两项不同的业务,也不允许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控制、渗透。但是由于历史的、行政的或监管法规等原因,我国部分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紧密程度不同的股权联系。例如,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允许运用自有资本可以向任何金融机构投资的法人机构,受同一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控制的金融企业之间就存在间接产权联系。光大证券与光大银行之间、中信证券与中信实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就是这种合作关系;又如中国建设银行与由其控股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的合作。在这种合作方式中,股权纽带的存在增强了合作的持久性和稳定性,合作的紧密程度又与合作双方产权联系的方式和紧密程度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