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下旬,南昌仍然有些炎热,而此时大洋彼岸的温哥华,已是一派浓浓的秋意。我随同最高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岑安邦为团长的一行八位同志,应邀前往温哥华访问,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中国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合作项目的交流活动。 我们先后与加拿大外交学院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专家,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加拿大税务法院副首席法官,加拿大联邦司法专员(负责对联邦法官的任免和管理的首席官员),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总检察长(司法部长)进行了交流,与温哥华地区法律服务部门主管、法庭服务部门主管、法官协调员、审判协调员、司法治安法官、法庭建设项目负责人、法院行政主管、省律师协会执行主任等进行了会谈。参观了该省的立法机关并旁听了议会辩论,参观了加拿大税务法院在该省的办公地点,参观了该省法院、省最高法院的办公地点和法庭,旁听了刑、民事案件的开庭。了解了加拿大的政治和宪法体制、加拿大的法律体系和法院系统、加拿大的司法任命程序及法院辅助人员的管理系统。 加拿大的政治和宪法体制 1867年大不列颠北美法案创建了加拿大联邦,使它成为一个新的英联邦自治国家,又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联邦民主国家。其君主以英国伊丽莎白女王为代表,在加拿大则以总督为代表。现在加拿大是由十个省和三个地区组成的联邦,它们通过联邦议会和省级立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来区分。 加拿大联邦设置了两级政府机构:联邦和省级政府,各级政府都具有各自的立法机构、政府执行机构和司法机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会和省级立法机关,政府执行机构为联邦或省的总理和任命的部长们组成的内阁。司法机构为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和各省最高法院及各省法院、专门法院等。与美国的三权分立不同的是,加拿大总理和所有内阁部长同时都是立法机构议会的成员,并且对议会负责。 加拿大法律体系和法院系统 加拿大的法律体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的九个省份和地区遵循习惯法,源于英国的普通法系,而魁北克省的法律则属于按照起源于拿破伦法典的民法法系,即大陆法系。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既是普通法系也是大陆法系法院系统的最终上诉法院。 对于因袭普通法系的省份和地区来说,法律来源主要有两个:法令条例和法院的判例。法令条例除立法机构通过的外,加拿大还有另外一种被称为附属立法的立法形式。附属立法是由立法机构下属的个人、部门或裁判所制定的法规、规章、规则、行署令等。附属立法机构必须严格遵循立法机构的有关的授权条例。法院的判例在普通法系地区是非常重要的法源,从本质上说,习惯法包含了英国和加拿大在过去的六百年里通过法院的判决而建立的一套原则。国会有权力废止或修改任何判例法制定的原则。 关于适用法律问题,对于刑事案件,各省和地区统一适用联邦制定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案件,魁北克省适用魁北克民事法,其他各省和地区则适用普通法。 一、加拿大的法院体系 (一)法院组织 加拿大法院组织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省法院两套系统(见附图:左侧为省法院系统,右侧为联邦法院系统)。其中,联邦法院系统包括加拿大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和两个专门法院:加拿大税务法院和加拿大军事法院。省法院系统包括在加拿大的十个省和三个地区设立的法院,虽然名称不同,但基本分为两级:省最高法院上诉庭和省最高法院、省法院,二者就构成了加拿大的省法院系统。 此外,加拿大还有行政裁判厅(见附图底部虚线框)。因为行政裁判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庭”,所以并不是加拿大法院系统的正式组成部分,但是,行政裁判厅负责处理的争议相当多,如涉及劳工关系,涉及在雇佣、住房供给、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的歧视待遇的申诉等,基本上都是由行政裁判厅负责处理的。所以,它是加拿大司法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审级及其管辖范围 加拿大的法院不像其它国那样分为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而是在同一法院内设有初审庭和上诉庭。例如,在省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和军事法院内均设有初审庭和上诉庭。据此,加拿大的法院体系可以被分为三个审级:初审庭、上诉庭和加拿大最高法院(见附图最右侧)。 位于加拿大法院体系的第一个审级的有:省法院、省最高法院初审庭、联邦法院初审庭、加拿大税务法院和军事法院初审庭。它们在管辖范围上的区别在于:(1)省法院是法院系统的基础,审理约95%的诉讼案件:审理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在某些省份,还审理涉及小数额款项(1万加元以下)的民事案件;有些省法院还设有青少年和家庭法庭。(2)省最高法院初审庭负责审判性质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如构成杀人罪、叛国罪、海盗罪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民事案件,并享有联邦授予它的对离婚案件的专有裁定权。(3)联邦法院初审庭的管辖范围包括涉及专利、版权、商标和工业设计等的诉讼,以及不专属于一省管辖的海事或有关铁路的诉讼等。(4)加拿大税务法院的管辖范围是关于税务和税收案件的审理。(5)军事法院初审庭负责军事案件的审理。 位于加拿大法院体系的第二个审级的有:省最高法院上诉庭、联邦法院上诉庭和军事法院上诉庭。各省法院系统的最高层次为省最高法院上诉庭,主要受理来自省(或地区)内下级法院(包括省法院和省最高法院初审庭)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联邦法院上诉庭主要受理来自联邦法院初审庭和加拿大税务法院的上诉案件。军事法院上诉庭受理来自军事法院初审庭的上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