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被看作是市场价格机制和政府有效干预相结合的混合体系。社会市场经济的设计者认为,建立和保护竞争秩序的首要问题是反对垄断。政府应该促进买方市场的形成。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垄断的存在,也必须把它置于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之下。要使具有经济强权的经济主体采取顺应市场价格机制和市场竞争的行为,必须削弱垄断倾向,铲除或者严格控制垄断市场的现象。价格政策是德国最早的经济政策之一,随着自由主义的兴起,德国的价格政策干预有所减少,但这种干预从未停止过。 德国政府管理价格的机构主要是联邦政府经济部及地方各州政府和地方自治区域政府的经济部。联邦经济部在价格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制定价格管理法规、方针和政策,直接干预价格构成和间接控制价格,监督价格,观察价格,协调各地各方面的价格矛盾。有关价格政策的权限集中在联邦经济部。在必要的情况下,有关价格方面的权限也可交给其它部门,如交通部、农林部和财政部等。但这些都门都要事先与经济部取得协调一致。在州一级,价格政策由州经济部负责,它须听从联邦经济部价格政策的指示,但在本州范围内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权。在更低一级的地区内,如市、县,没有设立干预的机构,只设有监督价格的机构。德国的价格管理组织体系还包括联邦卡特尔局和联邦统计局。联邦卡特尔局主要管理不受国家干预的价格,对企业合并、出口垄断及垄断性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反对价格垄断,保护自由竞争和维护竞争的秩序。此外,德国还存在众多的群众性物价监督组织,如消费者中心等。 1948年6月,联邦德国实行货币改革和自由价格浮动制度,同时取消了消费品的配给制度。其后价格政策的目标是:使自由的市场价格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价格形式,通过自由价格机制协调各经济主体的决策来实现调控作用。但这并不意味,政府对价格的形成完全自由放任。相反,政府始终通过执行一定的价格政策对价格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当时7.5%的商品价格由生产供求决定,农产品、钢铁、煤炭、居民用煤气、供水、供电、房租、药品、交通、邮电、公用事业服务等方面的价格和收费均由政府管理。随着经济状况的进一步好转,1963年逐步放松了对房租的管理。 总体来看,德国的价格政策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价格水平政策,即在广泛实行自由的价格构成、国民经济的供需平衡主要依靠市场价格调节的基础上,国家通过经济政策措施影响价格水平。(二)价格比例关系政策。即影响两种或多种商品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目的在于理顺价格关系,使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协调,更加灵活和富于弹性。(三)单价政策。它往往被视为价格比例关系政策,因为对某一种价格的影响也必然使它对其他价格的比例关系发生变化。单价政策的目的是通过调节个别重要商品的价格来影响整个价格水平。 德国的历届政府都非常重视对价格的干预和调控。1970年6月,当时的联邦德国经济部就宣布了《从经济政策目标考虑国家价格调控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国家调控物价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国家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在不干扰、不阻碍市场机制正常发挥调节作用的前提下,才是可以接受的。第二,国家调控价格,应尽量采取灵活的形式,尽量减少干预的范围和减轻干预的程度。第三,国家制定价格应检查市场条件是否被扭曲,根据市场的趋势制定。第四,国家提高管制的价格时应考虑经济的景气状况,在价格不稳定时期,特别是在经济高度景气时应尽量避免提价。第五,定期审查国家的价格调控,根据市场条件适时保持、取消或加强对价格的管制。 德国政府通过法律对于竞争环境的塑造。这类法律主要分为两类,即约束不正当竞争和鼓励竞争。约束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折扣法》、《附赠法》、《调节一般商业条件权利法》、《标价法》、《第二项反经济犯罪法》、《关于修订经济、消费者、劳动和社会法规法》等,构成了一整套反不合理竞争的法律法规体系;鼓励竞争的法律主要是《反限制竞争法》,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自由市场竞争的秩序,防止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对于市场的垄断,该法被誉为市场经济的“大宪章”。 德国以市场的自由价格为主体,对价格尽量实行间接控制,但在国民经济的一些领域中,也由国家对价格实行直接控制。国家直接干预价格的主要领域为同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部分商品和劳务。德国政府对于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各种形式的、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干预。大致可分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直接行政价格。包括公共交通、铁路、邮政、广播电视、歌剧院、游泳池及幼儿园的收费等。此类最强硬的行政价格只影响到生活费用指数的5%左右。二是部分行政价格。包括天然气、水、电供应的收费以及福利住房的房租。这些价格只是局部或间接地由政府制定。此类价格在生活费用指数中所占比重为15%左右。三是类似行政价格。包括烟、酒、汽油、茶、咖啡等,国家对于这些产品课以很高的消费税。此类价格在生活费用指数中大约占9%左右。四是间接行政价格。执行欧盟农业协议中关于农产品的价格,农产品如糖、面食、蔬菜等都由欧盟制订价格。此类价格所占比重占13%左右。上述四类行政价格在私人家庭生活费用指数中所占比重约在40%左右。 在宏观经济中,德国政府始终把稳定物价,反对通货膨胀作为经济活动的首要目标,把货币稳定看作是社会市场经济运行的首要前提。因为没有货币的稳定,市场价格机制就不能发挥其功能。因此,德国的历届政府都把保持通货的稳定作为稳定经济的核心内容,是最重要、最直接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