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中小企业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迅猛,目前,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超过1000万家,占全部注册登记企业总数的99%。其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企业总数的60%和40%左右,并且提供了大约75%城镇就业机会。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经济生活的一项重要议题。税收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对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加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一)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优惠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有一些减免税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政策、福利企业政策、乡镇企业政策、新办企业政策、技术企业政策、贫困地区政策、鼓励综合利用的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促进再就业的政策。这些优惠政策虽然不都是专为中小企业制定的,但受益的基本上是中小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总体来看,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比较零散,而且有一定的局限性。现行的税收政策在实际上还存在对中小企业不公平、甚至歧视的问题。 (二)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方面。按照现行增值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的税率为17%,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者的征收率为4%和6%,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都为中小企业。两类纳税人的划分产生的必然后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和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或者被迫降价。无论哪一种后果都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利益造成直接损害,不利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发展。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6%(工业企业)和4%(商业企业)也偏高。税负公平是增值税的一个显著特点,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政策使两类纳税人的税负严重失衡。其次,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的购进不能抵扣,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2、企业所得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内外资两套所得税制度,而且还有区域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地的企业可以享受15%或24%的优惠所得税税率。这对不在优惠区域的内资中小企业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其次,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标准不统一,有不少项目(如职工工资列支标准、交际应酬费列支标准、捐赠支出等等)内资企业低于外资企业。 3、税收征管上的随意性。由于我国有相当数量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凭证和帐册不全,税务机关便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征收。这种方法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同时不管业主是否帐册齐全、真实,是否有利润一律实行带征所得税。这种“一刀切”的作法容易造成税收不实、税负不公,会严重损害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利益,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对策研究 由于历史和现行体制方面的原因,中小企业发展尚存在许多问题,如政府的管理体制建设滞后、政策扶持力度不够,企业本身的管理水平低、素质不高、资金紧张、人才缺乏、产业结构不合理等,不同程度地制约着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应在政策、法律和社会服务体系等方面予以支持。政策也是生产力。好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能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反之亦然。 (一)运用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国际借鉴 在西方国家,中小企业总数占企业总数的比重已达到90%以上,美国、德国等国家甚至达到了99%。如此大规模的中小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而特殊的作用。中小企业正在成为最具生命力的一种经济形态。这其中,政府诸多方面的扶持政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最直接的手段,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被各国政府广泛运用。 1、美国。美国实行的是分税制财政体制,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法主要由州、市地方政府制定。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对中小企业实行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推行加速折旧,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 2、法国。法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如:1983年制定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规定凡是研究开发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中小企业,可以免交相当于研究开发投资增加额25%的企业所得税,1985年后这一比例提高50%,减税最高限额由1983年的300万法郎提高到1985年的500万法郎,1988年又提高到1000万法郎;1988年政府还规定,凡在1988年以前未享受此种优惠的中小企业无论其科研经费的增加额为多少,在1988-1990年的三年间均可按比1987年增加额的30%减交税款。降低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主要是降低公司所得税10%的附加税率,2001年降到6%,2002年降到3%,2003年起将全部废除。此外,法国政府还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以专利形式向创新企业投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很好的外部环境,从1997年起,实行在预定的产权转让尚未发生的情况下,对以专利或者可获得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者,其所获利润的增值部分可延期5年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