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1997年以来,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降低。1996-2000年分别为9%、4.6%、4.3%、3.8%、2.1%。虽说2001年人均纯收入增长上升到4.2%,这仅仅是恢复性增长,基础很不牢固,不能根本改变农民增收难这一现状,由于农民收入长期处于低迷状态,这样使业已缩小的城乡收入差距重新扩大,甚至超过改革开放之时。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之比,1978年为2.57:1,1985年下降到最低点1.85:1,从1997年后逐步攀升,1999年和2000年分别为2.47:1与2.79:1。考虑到农民收入有很大的部分要投入再生产以及市民享受着住房、医疗和教育等方面的政府补贴,城乡实际的收入差距远远超过统计数据。据国家统计局专家估计,中国目前实际的人均城乡收入之比应在3:1-5:1之间。另据农业部统计,2000年全国仍有8000万贫困人口;53.23%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不到2000元,尚在温饱阶段;还有21.09%的家庭人均纯收入处于低的小康水平;只有25.68%的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小康水平。时下,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成为决策者和理论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对于“三农”问题,传统思路已难以奏效,新的办法也显得力不从心。 1979年至1984年,是中国农业增长最快的时期,年均增长15.1%。两个因素起了重要作用,一是家庭承包制取代了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创新唤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伴随着联产承包制的普遍推行,其制度的效力现在已经呈现出边际递减倾向,无力再驱动农村经济增长;二是粮棉油农产品价格提高。这一时期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幅度达53.7%,农民因提价而增加的收入人均达54.3元,占同期农民收入增长幅度的25%。以后当农业生产停滞不前时,国家多次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维持了农业的正常增长。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彻底结束了长期困挠着我们的短缺状态,进入全面过剩时期,农产品价格持续下跌。1997年—2001年,我国大宗农产品价格下降了24.5个百分点。目前国内主要农产品的成本价普遍高于国际市场价20%-30%左右,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时代潮流的背景下,农产品涨价已没有多大空间。 1984年首次出现“卖粮难”后,农民从乡镇企业获得的收入大幅度增加,部分弥补了种植业减少的收入。从那时起,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变化,由过去主要依靠农业经营收入,逐步转移到主要依靠非农产业的发展。现在非农业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的比重东部地区为76%,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也分别高达50%和36.7%。因其灵活的经营机制,并充分利用了传统体制的发展空间,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期乡镇企业两度超常规高速发展,此后由于外部市场条件的变化,加上乡镇企业普遍存在着规模小、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下等弊端,产业结构升级缓慢,增长势头明显回落,年均增长率从“七五”时期的31.6%和“八五”时期的46%下降到1996年的21%。1998年进一步下降到17%。乡镇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也随之下降。1990-1998年,乡镇企业年平均吸纳就业409万人,仅相当于1980-1989年期间每年新增就业707万人的57.9%,近两年来甚至出现就业负增长,导致民工潮大量回流,农民从非农产业和外出打工的收入增速回落近20个百分点。 农业在我国是最不具备比较优势的产业,农业基本生产资源的人均拥有量与农业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根据世界银行《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我国人均可耕地为0.1公倾,只占美国的15%、澳大利亚的3.6%、加拿大的6.5%;人均淡水资源为2285m[3],只有美国的25%、澳大利亚的12.2%、加拿大的2.5%。农业生产中人与自然的矛盾十分尖锐,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严重地滞后于工业化。1999年,第一产业占GDP的比重为17.7%,在社会总劳动力的比重高达50.1%,13亿人口中仍然有70%生活在农村。中国城市化水平不仅低干发达国家75%的城市化平均水平,而且低于世界44%的平均水平,甚至低于发展中国家37%的平均水平。然而,现阶段推进城市化的环境并不宽松,农村剩余劳动力基数庞大,据多数学者估计,约为1.5亿人左右,并且每年农村净增劳动力400多万人。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力度的加大,城市失业日趋严重。根据胡鞍钢的研究,中国产出增长的就业弹性也呈不断下降之势,在20世纪80年代就业弹性为0.32,到90年代中期就业弹性已降至0.14,1999年就业弹性更降至0.05。由此看来,即使经济高速增长。在短期内也难以有效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只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必须经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道路,对当前“三农”困境,是远水解不了近渴。 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被划归为地方税种,激发了地方政府加强各方面税收征管工作的积极性,造成了农业税收快速增长。1993年全国农业各种税为125.74亿元,1998年增加到398.8亿元;在农民上缴的各种“税费”中,费的部分约占2/3,“三提五统”由1993年的380亿元,增加到1998年的729.7亿元;农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从1993年的16.4个上升到1998年的18个,农民负担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去年,中央投入33亿元支持安徽全省和其它地区106个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税费改革达到了使农民负担减轻20%以上的预期目标,被农民誉为继土地改革、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又一重大变革。2002年中央增加300亿元专项资金,将税费改革省份扩大到20个。对于中央这一审时度势的英明决策,作者完全拥护。可是,从安徽试点的情况来看,农民总的税费负担下降了31%,农民人均负担由109.4元减少到75.5元,减少33.9元,农民人均“两工”由29个减到20个,显而易见,税费改革对提高农民收入的作用有限。税费改革中所出现的负面问题也不容忽视,全国约有50%以上的县和70%以上的乡镇不能按时发工资,全国乡村两级的负债超过3000亿元。农民负担的减轻导致了乡镇收入的大量减少,使本来就难以开展的乡镇工作更加团难。试点地区普遍反映出农村各种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无法开展,基层干部的抵触情绪很大,乡村正常工作难以维持。税费改革的本意是想通过减轻农民负担,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违初衷。由此看来,通过税费改革将“三农”问题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