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公司制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企业制度。要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经济学家所谓的公司治理通常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1.企业控制权的配置和行使。2.对董事会、经理层和工人的监控以及对他们工作绩效的评价。3.激励方案的设计和推行(钱颖一,1995)。本文将着重于与企业控制权的配置和行使有关的所有权安排的研究。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人控制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契约制度安排。它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互相制衡机制。目的是协调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经理、职工、客户等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促使他们能长期稳定合作,保证企业的决策效率,并从这种合作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 “内部人控制”是一种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所谓的“内部人控制”是指从前的中央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的经理或工人在企业公司化过程中获得相当大一部分控制权的现象。转轨经济中的内部人控制是一种内生的趋势(青木昌彦,1994)。这是公有制经济的遗产演化而来的一个结果。这是因为计划经济中的“企业”只是“社会大工厂”中的一些车间。不存在明确的所有者,可以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对这样的企业实施以“放权让利”为主的改革,自然会造成内部人控制。这种内部人控制有“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和“法律上的内部人控制”两种。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在经历一系列以“放权让利”为主线的改革后,人们普遍认为改革的最高原则就是给“企业”(实际上是经理人员)以不受所有者约束的经营自主权。于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形同虚设等违反公司制的基本要求的做法广为流行,这实际上是把所有者排除在外。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国企治理结构中的内部人控制。而为了对这种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加以控制,在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对企业内部人员的控制力不足、产权行使能力脆弱、资本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国家的最佳选择就是直接介入企业的经营。这样就形成了所谓的“政府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而这种“政府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是当前我国国企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吴敬琏,1995)。这种治理结构的出现并非中国所特有,在其他一些转轨国家的经济中也不同程度不同规模地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这种内部人控制的企业治理结构对企业经济效率的影响,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不利的一面(我们就它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所谈论的主要是我国国企中大量存在的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在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的条件下,内部人掌握着相当大一部分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这两者在一定程度上的相匹配使内部人有动因也有条件通过企业经济利润的最大化来实现自己效用的最大化目标。但是,另一方面,这两种权利没有达到与资本所有权的统一或者说他们事实上掌握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与他们投入企业的资本(主要是人力资本)之间的比重是不相称的。如果内部人所使用的资本(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有很大一部分并不是他们自己所有,又得不到这些资本的所有者的有效监控,这样,资源的浪费就在所难免,那么这种内部人控制对经济效率的负面影响也就不可避免。“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权”属于经济学家所说的“无保障的产权”,因为这种控制权并没有法律保障,无保障的产权会导致内部人侵吞出资者资产的倾向,即把“无保障的产权”变为“有保障的产权”。内部人侵吞资产有两种方式:1.整体侵吞,即从法律上认可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将其变为法律上的内部人控制。2.资产分割,即内部人将企业资产一点点地吞食、分割。第二种方式的侵吞资产对企业效率的侵害更为巨大。而在我国的企业改革过程中,这两种形式都有出现。 因此,我们应该一方面对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加以控制,另一方面积极探索以此为进一步改革起点的有合理的所有权安排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共同治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企业治理结构所涉及的就是如何使各种投入要素的所有者赖以合作的经济组织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比较优势,通过企业所有权的合理安排,解决企业内部利益制衡的问题,从而提高企业资产的运作效率。在现代企业理论中,有两个坚持所有权结构影响企业效率的学派值得关注:一个是占主流地位的新古典产权学派,他们主张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应该由出资者单方面享有,他们实际上宣扬的是一种“股东利益至上主义”逻辑;另一个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利益相关者学派。他们站在新古典产权学派的对立面反对“股东利益至上主义”的观点。主张企业所有权应由股东、债权人、职工、供应商、消费者以及社区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革应该如何取向,以上两个学派都各有其值得借鉴之处。但正如我们在上面所提到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是公有制经济遗产的内生趋势一样,企业治理结构改革中的所有权结构的取向问题也是有其特殊的“路径依赖性”特性的,而不是可以据我们所谓的理性设计而随意选择的。一般地,企业治理结构改革中的所有权结构的取向依一个国家的制度背景、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也因其改革的现实起点的不同而不同,从而表现出一定的路径依赖性特征。 一方面,我们看到,无论是在以往其他的社会经济形态下,还是在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形态下,我国的文化传统中都有着浓厚的“共同拥有”的思想意识形态,而这是我们在实现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渐进式改革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非经济因素。另一方面,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现实制度基础,法律框架也是认可某种无可追溯最终来源的模糊产权的不同程度上的共同所有的。因此从这一个角度上考虑,似乎利益相关者学派所倡导的共同治理更符合我国的某些现实情况。 另外,在上一部分中我们已经指出,国企治理结构中的“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将是我们进一步改革的现实起点。我们不可能回避这种现象,对此视而不见而一厢情意地依照某个发达国家的模式而复制出一个模式来。这种改革的取向必然会导致社会经济的不稳定而最终归于失败。以此为起点,将内部人纳入到所有者的框架中来,并相应地赋予其他利益相关者不同的所有权份额从而将其纳入到所有者的框架中来的共同治理的治理结构,将是比较符合我国的企业改革的现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