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 麦迪斯企业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在企业的婴儿期,“创业者既是总经理,又是销售主任、现金出纳,还是产品开发和财务主管”。为了保证业主成为制定决策所需的各种信息的集散点,“对重大决策的制定,创业者没有授权,也不应该授权”。随着企业进入学步期,规模扩大、组织结构的复杂化,企业需要协调的层次越来越多,由于精力和时间的限制,业主再也不可能像创业阶段那样事事躬亲,那种“独行侠的风格需要改变,既然业务的开拓已经超出了创业者个人所能把握的范围,就需要专家来把握各方面的事务了”。同时,由于家族内部人力资源数量的有限,并且大多数家族成员难以胜任专业化的管理工作,因而打破家族企业人力资源的封闭性,引进社会职业经理人,并对其授权是确保企业进一步发展和企业有序运行的必备条件。有效的授权是借助完善的委托代理机制进行的,权力的分散必须有一套系统化的控制制度相配套,因此,家族企业能否融合社会人力资源,关键在于企业内部是否能根植现代委托代理机制,只有建立稳定而高效的代理机制,才能架构起业主和社会职业经理人合作的桥梁。 就现实情况而言,从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一些上规模的家族企业就开始实施委托代理机制,引进职业经理人,如温州的正泰、德力西等。1998年金义集团业主陈金义排除重重阻力,将30余位担任管理职位的家族成员清除出企业,并引入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但从总体上看,家族企业融合社会人力资源的结果并不理想,甚至可以说困难重重。很多企业由于业主和新引进的职业经理人的矛盾无法调和,没多久就分道扬镳。 2001年,广西喷施宝公司职业经理人王惟因揭露企业做假帐,而他自己也被业主以职务侵占和商业受贿罪为名控告。2001年底,创维集团的销售部经理陆华强由于和董事局的矛盾发展到无法调和的境地,携百余人集体跳糟到高路华公司,其中包括11位区域销售经理、20多位核心干部。最具典型的案例是1999年兰州的“黄河事件”。 兰州黄河集团名义上是集体企业,实际上是家族企业。1997年业主杨纪强聘请王雁元为集团下属黄河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上市事宜,到1999年6月公司顺利上市时,王雁元升任总经理。但是,由于公司缺乏完善的代理机制,监督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后,王利用职权将1980万股黄河法人股以低价非法转让给北京某一公司,而该公同的注册人正是王的儿子。12月业主杨纪强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免去全部董事和监事,自己继续任董事长,杨的儿子担任副董事大兼总经理,杨氏家族重新掌握了企业的经营权,企业重新陷入家族经营。 张维迎(2001)在分析业主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严酷现状时认为,中国的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的前途,在很大程度上维系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水平,“我们不需要担心缺少企业家,中国人充满了企业家精神、创新意识,中国要担心的是没有具有足够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的职业经理”。张维迎的观点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意见,但是如果把家族企业脆弱的委托代理机制仅仅归结为缺乏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经理人,这显然只是看到了问题的表层。 一、委托代理机制难以根植家族企业的机理分析 和家族企业融合社会财务资本相比而言,家族企业融合社会人力资本的难度大得多。如果深入分析,会发现阻碍家族企业委托代理机制有效运行的因素是多重的,除了职业经理人的道德修养,还有其他一系列因素,包括业主的知识存量、业主“集权情结”的强度、企业内部信息的机密等级、企业的治理结构,尤其是业主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信任,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经营控制权的授予,以及委托代理机制运行的效率。 1、“业主权威”阻止了委托代理机制的设立和运行 委托代理关系可以认为是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签订一组契约。契约关系的确立必然包含了一个前提,即签订契约的双方在地位上是相互平等的,这和“家长权威”所赋予业主的绝对权力严重抵触(郭强 2002)。 目前,多数企业还是由第一代创业者控制,业主是企业的创立者、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业主在创业和企业成长中形成了个人权威,支配了所有的重大决策,控制了企业各种资源的配置。但是,契约不仅束缚了业主行使权力的自由,并且使代理人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当业主的随机决策和契约相冲突时,业主的权威就受到影响,并且还要付出谈判成本,然而,“业主权威”的不容侵犯性,又要求代理人绝对地服从而非平等地谈判,因此,业主权威无法忍受代理人平等地讨价还价。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很可能废止契约,收回权力,委托代理机制就此终止。 更进一步,即使代理人获得了相关授权,其潜质及创造力在业主权威之下也无从发挥,难以有效施展自己的能力。因为业主习惯于将大部分资源集中在自己一人手里,代理人在行使权力受到极大限制的情况下,进行创造性工作的空间极其狭窄,从而使代理活动的积极性受到极大地抑制。再者,具备相当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代理人,对业主的决策作出理性的分析,并否认其决策的合理性的情况下,代理人面临着理性和利益之间的两难选择。理性要求代理人阻止业主实施决策,但这必将触犯业主的个人权威,引起业主的不满,其结果将可能危及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这迫使代理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妥协或服从业主,而这又严重损害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