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从政治的角度审视社会新阶层产生的原因及其特性,作出适合我国国情和政治发展规律与特点的政治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现阶段社会新阶层产生的原因探析 现阶段社会新阶层的出现既是现代化变革所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又是我国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问题进行探索和反思,并进行社会改革的产物,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1、现代化变革作为深刻、全面的社会变迁过程,极大地影响和改变着社会阶级阶层结构。 广义上讲,现代化是以工业化为推动力,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大转变过程,它使工业主义渗透到经济、社会、政治、文化、思想各个领域,引起深刻、全面的相应变化。在整体经济社会由传统到现代化的转型过程中,最本质、最主要的变化是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城乡结构的转变。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和城乡结构都直接涉及生活于社会中的所有人群,而人又不是孤立于社会而存在的,都要结成一定的团体,形成一定的阶级阶层。阶级阶层的实质就是社会成员在不同的就业岗位、不同的行业领域以及不同地域的分布状态及量的比例。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整个社会现代化的本质内容就是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转型。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转变的现代化进程中,随着就业结构、城乡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变化,阶级阶层结构就处于不断的分化和组合中,新的社会阶层也逐渐产生。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某些社会新阶层,在其他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发达国家都在它们原来的发展进程中不同程度的相继出现过。比如早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当社会化生产发展到一定规模,社会分工达到相当程度的时候,在西方发达国家就出现了代替资本所有者承担组织和管理企业职能的职业管理者——经理阶层。因此,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发生变化,产生新的社会阶层,是客观的历史规律。 2、新的社会阶层的产生也是我国对社会主义及其建设进行深入探索和深刻反思,并据此实施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带来的必然结果。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果断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做法,重新恢复了对社会主义主要矛盾的正确定位,把党的中心工作转移到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方面上来,以后又继续深化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明确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确定判断各项工作得失的标准是“三个有利于”(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等等。以此思想为指导,我国在二十多年内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极大的促进了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比如平反了一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为有关人员摘掉了“帽子”,放弃以阶级成分划分身份的标准;改革所有制结构,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改革产业结构,在调整第二产业内部机构的同时,大力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坚持物质利益分配原则,鼓励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建立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体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等等。通过这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我国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城乡结构、就业结构、分配结构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使原有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社会结构迅速地大规模分化和重组,孕育出新的社会阶层。 二、社会新阶层的政治特性分析 1、社会新阶层是促进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其广大成员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我国虽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是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且呈现多层次、不平衡状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大量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是由现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的。这些经济形式人格化代表的社会新阶层的广大人员,在改革开放中产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长,懂得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在其所在的经济组织形式中发挥着重要经济管理、经济咨询、经济整合的职能,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第一,新的社会阶层的广大成员,在创业过程中,为国家增加了财税收入,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同时也为社会再生产提供了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促进了社会消费结构的升级,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稳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第二,新的社会阶层所在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特别在缓解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压力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依托。第三,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成员积极发挥经济、法律、审计、谈判等知识和技术优势,极大提高了我国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的能力,为我国引进利用外资、开辟国外市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可靠的途径,成为我国经济走向世界的重要纽带和依托。总之,社会新阶层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有些成员还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他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历史进步性、合理性,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2、社会新阶层在当前我国政治体系中具有合法性,不是社会主义的异己因素。 第一,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定位根本上决定了新的社会阶层在我国政治体系中的合法地位。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在我国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和利益格局中的合法性地位。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告诉我们:有着不同利益的政治主体,在维护和追求利益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在彼此的互动中,形成了政治关系;政治关系必须从经济关系、物质利益关系中去理解和把握,“政治权力只是经济权力的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0页。)政治关系的实质就是经济关系,是物质利益关系最直接、最集中的体现;政治主体在经济关系中的状况,从根本上决定着政治主体之间以及政治主体与政治体系之间的政治关系状况。由此可见,宪法中所表明的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在当前我国经济结构中的合法地位,实质上已经内含着这些经济形式人格化代表的社会新阶层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体系中的合法性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