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拥有配置社会资金资源的特殊功能,建设一个发达、稳健、高效的金融体系,无疑有助于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而不断健全信用体系和优化信用环境,通过严格的信用约束和筛选机制来配置资源,将为金融体系的高效运作构建稳健平台,为培育发达金融体系提供良好的土壤。本文侧重于论述与银行有关的信用问题,对证券信用和保险信用则仅作附带说明。 一、信用与信用环境建设的内涵:最好的竞争手段 “信用”在经济领域引申为给予某人在买入或借款时可以信任其清偿能力和诚实的声誉,即对某一项贷款或购买达成延期付款的约定。从此意义上讲,“信用”既源于“诚实”又高于“诚实”,是经济主体因他人给予其“诚实”和“清偿能力”双重信赖而具有的一种表征和信号。西方人将诚信视为“最好的竞争手段”,经济学家则理解成熟发达的信用环境建设于国家、于整个社会都意义深远,尤其在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的转轨关键时期,信用环境建设重要性更显突出。金融行业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无疑是最大的信用数据的供给者和信用信息的需求者,金融信用在信用体系中扮演主体和支柱信用角色,对一国经济发展具有广泛而重要的影响,发挥着核心的作用。可以讲金融业不仅是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受益者,更是推进信用建设的主导力量,是大有可为的建设者。 二、现阶段金融信用环境的现状:局部优化与总体欠缺并存 随着经济逐步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以及各行各业竞争的加剧,个人、企业和银行都逐渐意识到信用的重要性,但在关联到自己的切实利益时,往往将信用放在次要位置。因此,现阶段社会上出现了信用环境局部优化和总体欠佳的并存局面,进入了由失信“获益”到守信“获益”体制转换的关键时期。就温州市区域性金融信用环境而言,目前已经出现的好的趋势有: 1、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双降”,资产质量明显改善,增强了发展后劲。2000和2001年,全市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分别为51.83亿元、8.75%和48.25亿元、6.83%,2002年6月末,余额和比率较年初又下降了0.94亿元和0.90个百分点,资产质量位居全国前列并向发达国家水平靠拢。 2、打击逃废债力度不断加大,恶意逃废债行为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特别是《温州市不守信用企业通报试行办法》的实施,较好地震慑了逃废债企业,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在全市贷款规模增长一倍多的前提下,逃废债总额不升反降,意味着逃废债行为一定程度上已得到遏制。 3、信用卡恶意透支得到控制,贷记信用卡发行量稳步增长。各商业银行对信用卡用户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用记录档案,来筛选和培育信用卡客户。信用卡恶意透支比例下降说明市民守信意识正逐步加强。 4、金融“三乱”明显减少,社会金融秩序进一步好转。为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新平台。遭受过社会金融“三乱”之害的温州市民,其信用敏感性和承受能力也大大加强,为培育较好的市场约束机制奠定了基础。 5、信用中介组织建设开始起步,进一步完善了金融体系。探索性地设立了两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2年温州信用中心的成立和顺利投入运行,在统一全市信用中介机构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温州区域性金融信用环境的改善还体现在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关系逐渐理顺,点贷、指贷现象几乎杜绝;打击外汇黑市力度不断加大,外汇秩序进一步好转;制贩假人民币势头得到遏制,居民正确使用人民币和票据结算意识不断加强;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得到较好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为建立金融信用原始数据库奠定了良好基础;八十年代后期曾相当活跃的银行间乱拆借行为几近绝迹,相互间资金调剂日趋规范;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评选和培育工作正广泛展开,不断寻求农村信用环境改善的有效途径;金融安全区建设逐步深入人心等等。 尽管上述可喜变化表明温州的区域金融信用环境近几年来得到了良好的改善,银行、企业、居民和政府的信用观念逐渐得到强化,但面临的问题依然是困难重重,距离建立完善的信用制约机制还有很大的差距,许多深层次的障碍还没很好消除,还没有推出实质性的举措,面向金融业服务的信用管理行业未能快速地成长和成熟,一些失信现象仍然屡见不鲜。现阶段金融失信现象主要有:1、账户使用规定屡被突破,票据信用环境常遭破坏。银行内部的压票、无理拒付、非法融资等现象普遍存在,严重打击了人们使用票据的积极性。2、企业以贷还贷借新还旧行为较为普遍,长期占用信贷资金阻碍资金正常流转。3、企业逃废债现象依然存在,并由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个私企业转移。4、企业随意担保、家族式互保等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企业对担保的法律责任仍然存在模糊认识,致使陷于债务纠纷之中,隐藏着很大的风险隐患。5、金融“三乱”不绝,打击外汇黑市和制贩假人民币行为任重道远。一些“三乱”式的如银背、类似“地下钱庄”性质的非法金融活动,老人协会乱办金融业务等现象难以根除。外汇黑市、逃套骗汇行为和制贩假人民币行为也时有发生。6、信用中介机构体系不健全,起不到应有的征信、评级、筛选、管理等作用。7、法律维权还面临诸多困难,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原来的《破产法》与现实有较大差距,破产程序缺乏规范统一性,难适应客观需要,破产适用法律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