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的国际关系史上,大概再没有哪两个大国能够象英国和美国那样保持如此长久的紧密的协调关系。这种英美间的特殊关系对于动荡中的世界来说利弊兼存。具体而言,对于二三十年代急于要摆脱旧的不平等条约束缚的中国来说,英美间的协调无疑是增加了中国的难度。在北京政府发起的修约运动和南京国民政府发起的“革命外交”中,英美始终保持着协调,中国要求取消治外法权的目标终未达成(当然,还有其他因素)。 抗战时期,英美在废约问题上仍然保持着协调的姿态。他们同时作出就废除治外法权等特权进行谈判的提议,并提出了相差无几的条约草案,最后又在同一时间与中国签订了原则和措辞大体相同的新约。他们给世人的感觉是,英美依然是一体的。然而,如果对这一问题做过细的分析,便会发现,此时英美之间的协调已与往日大不相同,这不仅在于协调的主导权已经从英国转入美国手中,而且在于协调中出现了很大的缝隙。这一缝隙为谈判的成功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关战时废约谈判的过程,已有诸多论著问世。本文不拟对中国与英美间谈判的具体问题再做赘述,而着重对英美间的磋商进行讨论,探讨英美在若干问题上的政策异同、相互间的协调与分歧。(注:关于谈判进程,其研究力作有:李世安《1943年中英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谈判和香港问题》,《历史研究》1993年第5期;陶文钊《太平洋战争期间的香港问题》,《历史研究》1994年第5期;吴景平《中美平等新约谈判述评》,《抗日战争研究》1994年第2期等。有利于本文展开进一步探讨的是,涉及这一时期的《英国外交文件》第三辑(Anthony Best ed.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part 3,Series E,University Publications of America,1997,hereafter as BDFA,)已于90年代末公开出版,它为这一专题的研究又提供了新的资料。) 一 抗战前期,英美在对待在华特权问题上保持着同步行动。1940年7月,英国首相丘吉尔在英国下院宣布:“英国准备于战争结束之后,根据互惠及平等原则,与中国政府谈判废除‘治外法权’、交还租界及修改条约。”(注:丘吉尔在英国下院的报告,1940年7月8日,转见《中央日报》,1940年7月20日。)次日,美国代理国务卿韦尔斯(Sumner Welles)在记者招待会上即声明:美国政府将在“在条件许可的任何情况下,和中国政府经有秩序的谈判和协议,从速取消在华治外法权及其它一切美国及其它国家根据国际协定而取得的所谓‘特权’”。(注:韦尔斯声明,1940年7月19日,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印:《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一辑,1957,第538页。) 1941年5月31日,美国国务卿赫尔(Cordell Hull)在致中方函中表示,美国“希望在和平状态恢复的时候,能和中国政府以有步骤谈判和订立协定的程序,迅速地做到取消一切有特殊性质的权利”。(注:赫尔致郭泰祺,1941年5月31日,《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一辑,第538-539页。)7月14日,英国驻华大使卡尔(Archibald C.Kerr)奉命照会中国外交部,表示“候远东之和平恢复时,英国政府愿与中国政府商讨取消治外法权,归还租界,并根据平等互惠原则,修改条约”。(注:卡尔致郭泰祺照会,1941年7月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卷,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第532页。)可以看出,英美此时的步调是一致的,他们都同意废除治外法权等在华特权,但都将这一问题留到战后去来解决。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中国成为美英对日作战的主要盟国,中国战场牵制着日军的大部分主力。中国在新的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使得不平等条约的继续存在成为一种荒谬的现象。从1942年春起,中国舆论界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呼声此起彼伏。宋美龄且在美国报刊发表文章,谴责在华治外法权等特权,呼吁尽早废除。美国舆论对此作出较大反响,许多报刊纷纷发表文章,要求美国政府立即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在美国形成了一股同情中国的舆论潮流。 为了掌握在这个问题上的主动权,美国开始考虑提前废约的问题。在最初的讨论中,有人主张应尽快放弃在华治外法权,也有不少人认为在英美刚刚遭受军事失败的现在此事应暂缓进行,两种意见不相上下。美国国务院远东司司长汉密尔顿(Maxwell M.Hamilton)1942年3月27日提出的备忘录综合了列举双方的理由,详细讨论了是否立即废除的利弊得失。主张暂不废除的理由主要有:中国大部分领土现被日军占领,美国人实际上无法享受这一特权,现在宣布放弃,将被日本视为软弱的表示;中国在战后并不会很快恢复稳定,那时在华美人极需领事裁判权等特权的保护;将这些特权保留到战后可作为那时与中国谈判的筹码等。汉密尔顿指出,虽然暂不废约的理由看起来多一些,但立即废约却具有“更重大更持久的意义”。汉密尔顿建议由远东司和商务条法司成立一个小型委员会,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废约的准备工作。(注:Memorandum by Hamilton,Mar.27,1942,The U.S.Department of State,ed.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Diplomatic Papers,Governmet Printing Office,1956,hereafter as FRUS,1942,China,pp.271-274.)